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內部審計工作上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地開展工作。

內部審計是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活動。它以系統、專業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有效性進行評價,改善和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也是企業強化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要求。內部審計真正發揮檢驗、監督、鑑證、諮詢職能,取決於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於他們所審查的活動之外,一個人能客觀地評價自己的工作。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正確地實施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一種相對的獨立,因為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單位一個職能部門,其工作範圍是由單位領導決定的。工作範圍是否足夠廣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內審部門是否能夠獨立於業務經營活動,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該是自由和客觀的。自由意味著可以自主判斷,自主抉擇,不受其他部門、個人或外來因素的制約。客觀意味著實事求是,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職業態度和操守。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受到高級管理人員認識和態度的制約,在一定程度上受其組織地位的影響。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需要高級管理層和內部審計人員雙方的共同努力。
二、如何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包括實現組織上的獨立和精神上的獨立兩個方面:組織上的獨立是指在組織機構中要給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精神上的獨立是使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客觀性。
(一)組織上的獨立
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取得領導的支持,擁有良好的組織條件,才能獨立地開展工作。
1 內部審計部門應該由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確保內審部門的工作範圍足夠廣泛,增強其獨立性。同時,也能使單位對審計報告作出迅速反應,根據內部審計部門的建議及時採取措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
2 內部審計部門經理應有權出席、參加由高級管理或董事會舉行的與內審職責有關的會議,如有關審計、財務報告、管理控制系統等會議,通報有關審計工作計畫和實際審計工作的信息,與董事會直接交流,使審計信息能迅速地以本來面貌到達董事會,避開來自其他方面的干擾。
3 內審部門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確定。由誰來決定內審部門經理的任免,對於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極其重要。董事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但又需要了解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和單位目標的實現。因此,需要有一個獨立的部門和一批專業人員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檢查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直接向董事會報告。
4 單位應制定一個正式的章程,以書面形式確定內審部門的宗旨、權力和職責,並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和董事會的確認。在章程中,單位必須明確內審部門在組織機構中的地位、工作範圍,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有權檢查的相關記錄、人員和實物資產,賦予內部審計相關的權力,保障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5 內審部門經理應當每年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人員計畫和財務預算,以書面形式報高級管理層批准,並報董事會備案。內審部門在報送計畫時,應在報告中說明制定的依據,並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使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能夠獲取充分的信息,據此作出批示。
(二)精神上的獨立
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還要求內審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必須在精神上是獨立的,在道德上是正直的,對有關審計事項的判斷和決定不屈從於他人的意志,不受他人的干擾,保持客觀性和職業操守。為此,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分配工作任務和指派審計人員時,應避免實際的和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和偏見。在實際工作中,內審人員與被審計事項的責任人互不友好或過於親密都會妨礙內審人員專業判斷的公正性,造成偏見。因此,內審部門經理需定期向內審人員了解關於潛在的利益衝突和偏見,以做到心中有數。
2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審人員應定期輪換,即使開始不存在利益衝突和偏見,長期負責對某一部門審計工作也會使審計雙方由陌生到熟悉,或因為過於熟悉業務導致疏忽,這都會影響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因此,定期輪換對於保持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是必要的。
3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承擔經營管理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而只應承擔與檢查、評價和建議相關的審計責任。在實際經營中,由於專業人員緊缺或時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內部控制人員會被抽調完成一些非審計工作任務,這時單位內審部門應明確該內審人員執行的不是內審職能,以後他們不應該審查該項自己曾負責的活動,以免其客觀性受到損害。
三、內部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
內部審計機構設立,應由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其地位和職權應超越部門、單位的其他職能部門,便於審計人員獨立地開展工作。特別是在進行全面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時,便於協調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取得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目前,我國的內部審計均為上述組織形式,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為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但在這種形式下,由於內部審計機構直屬於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審計往往受主要領導人的影響,審計者的利益與部門、單位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其獨立性是不充分的。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部門和單位應賦予內部審計機構一定的職權。如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有權檢查會計憑證、賬簿、資金、財產;有權參加有關會議,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資料,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有權向領導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三)內部審計的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上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要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獨立地開展工作。在審計計畫編制和調查取證過程中,審計人員要保持超然立場,被審計單位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人為設定障礙,施加壓力,改變審計立場,在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人員排除各種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評價。
(四)思想態度
內審人員不僅要有精湛的業務技術、忠實細緻的工作作風,靈活機動的工作方法,更重要的是內審人員要有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忠於職守,秉公辦事的高尚品質。
四、堅持審計獨立性應注意的問題
(一)正確認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明確審計工作獨立性並不排斥審計部門和經濟監督部門相互配合。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處理好同財政、稅務、統計等經濟監管部門的關係,充分發揮經濟監督體系的優勢。審計工作獨立性也不排斥與被審計單位的關係,在審計過程中,爭取被審計單位的配合與支持,消除他們的牴觸情緒,減少工作中的障礙。在做審計結論前,要反覆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這並不影響審計意見的獨立,且反映了審計人員穩妥慎重的工作作風,有利於審計結論的貫徹實施。
(二)注意審計工作的合法性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要遵紀守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程式進行審計監督,切忌超職責範圍實施審計監督,避免發生違規作業現象。
綜上所述,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屬性。只有堅持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才能真正發揮審計工作的監督、鑑證、評價職能,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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