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聽證

價格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導,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基本概念

價格聽證,是指定價機關依法制定(含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過程中,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形式,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的活動。

適應範圍

價格聽證價格聽證

制定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製定並公布;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製定並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原則

定價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導,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除外。

組織

定價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
省級以上定價機關制定價格需要聽證的,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需要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委託聽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書。  

聽證會設三至五名聽證人。聽證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工作人員擔任,部分聽證人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人中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
聽證人履行下列職責:(一)聽取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陳述,並可以詢問;(二)提出聽證報告。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人員構成:(一)消費者;(二)經營者;(三)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價格聽證價格聽證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於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民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採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採訪聽證會。

聽證程式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於上面(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價格聽證價格聽證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一)聽證會通知;(二)定價聽證方案;(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四)聽證會議程;(五)聽證會紀律。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會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應當出席人總數三分之二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聽證會可以一次舉行,也可以分次舉行。聽證會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紀律,介紹聽證會參加人、聽證人;
(二)定價聽證方案提出人陳述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人介紹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及相關情況;
(四)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發表意見,進行詢問;
(五)主持人總結髮言。
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審閱涉及本人的聽證筆錄並簽字。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說明。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後15日內將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一併提交定價機關。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的意見。定價機關根據聽證會的意見,對定價聽證方案作出修改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舉行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方式徵求社會意見。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定價機關需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定價機關批准後才能作出定價決定的,上報定價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交聽證報告。
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就聽證事項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制定在局部地區執行的價格或者降低價格的,聽證會可以採取下列簡易程式:(一)只設主持人;(二)聽證會參加人由消費者、經營者構成;(三)聽證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規定的議程進行。

聽證會制度

說到價格聽證,就要說到價格聽證會制度,這是政府定價程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這項法律規定確定了價格。
聽證會制度的四項主要內容

一是聽證的範圍。明確是“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表明凡屬於關係民眾切身利益而又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價格,都可以列為聽證的範圍。
二是價格聽證會的主持單位。《價格法》規定,舉行價格聽證會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這主要是為了能夠更公正地聽取意見,防止有的部門將制定價格與自己的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相聯繫。
三是徵求意見的對象。《價格法》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這是因為價格的制定與其利益有直接的關係,必須保障利益相關當事人的代表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同時舉行價格聽證會不僅是為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更重要的是聽取廣大民眾的意見。
四是論證的內容。《價格法》規定主要為所要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必要性、可行性,具體包括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利益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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