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承銷

在債券間接發行中,證券中介機構代理發行人發行債券——證券中介機構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

概念

在債券間接發行中,證券中介機構代理發行人發行債券——證券中介機構藉助自己在證券市場上的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將證券銷售出去,這一過程稱為承銷。[1]

分類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證券代銷

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髮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證券助銷

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契約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餘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畫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餘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

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畫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契約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係都是證券買賣關係。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承銷,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債券承銷範圍

企業債券承銷。提供企業債券融資諮詢,方案策劃和組織實施,產品設計和定價分析服務;協助企業申請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尋找擔保單位,進行信用評級;組織企業債券銷售,推薦上市和兌付工作;代理登記,保管企業債券.國債,金融債券,次級債承銷擁有穩固,健全的國債,金融債,次級債的機構行銷網路,與國內大型機構投資者如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等具有良好的合作關係.在全國各地的營業部設有專職的債券業務人員,在統一協調下與不同的客戶群體及時交流溝通,為此類債券的承銷提供了有力保障。
短期融資券承銷。擁有短期融資券承銷商資格,為企業提供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策劃,方案設計,承銷等方面的服務。
可轉換債券承銷。提供可轉換債券融資諮詢,方案策劃和組織實施,產品設計和定價分析服務;
組織可轉換債券的路演,銷售和上市推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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