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代持

債券代持

債券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市場通過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而請他人代其持有債券的業務。

基本信息

含義

從具體操作上看,債券持有方通過銀行間交易與代持方達成口頭協定,約定將標的債券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代持方,經過一定期間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由債券持有方贖回。債券持有方通過支付代持方代持期間的資金使用費,保留了債券實質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代持方獲得的代持期間讓渡資金使用權費用包含在約定的贖回價格中。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從而達成雙贏的業務。因此,從雙方交易意願和交易內容來看.債券代持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口頭達成的類似債券回購或質押融資的行為,並達到放大資產規模、提高投資槓桿作用的目的。

判定

券商債券銷售人士認為,債券代持是債券交易的一種手段,是否違規,要看其代持的目的如何。大約有三種目的不算合規:

一是監管機構會按照債券交易量排名來進行優秀評定和國債承銷資格,因此對於銀行、券商來說,都有意願成為代持方,用來衝擊交易量排名。

二是為了將利潤轉移釋放,用來修飾財務報表。通常,在季末年末等關鍵時點,一些機構為了掩蓋債券投資的虧損,就以代持方式向其他機構轉移這部分虧損。

三是像銀行在考核時點將債券暫時轉出來降低風險資本占用量等。過去代持行為多發生在銀行,現在券商和基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大。

區別對比

債券代持、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的區別

質押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質押給資金融出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從資金融出方買回該債券。

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與買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質押式在質押期間和交割後,所有權一直都在正回購方手裡;買斷式在回購期間,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在交割之後所有權又回到正回購方手裡;代持則是在正常買賣的基礎上附加了一個某一日期購回的協定(該協定沒有法律效力),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同時完全靠信用和協定來約束,到期交割時有可能代持方不予交割。

特徵及影響

債券代持業務最初源於貨幣市場基金為規避持有債券久期的限制和提高投資收益率的目的,進而逐步發展為銀行間市場成員之間一種普遍的操作模式。自《企業會計準則》實行以來,債券代持業務又為金融資產重新分類、調控會計利潤等提供了便利。其特徵主要表現為與同一交易對手在一定期間內對相同品種和數量的債券進行反向交易.單向或雙向交易價格與債券估值偏離,債券交易價差年化收益率和同期回購利率基本相當,並有從雙方交易向三方或多方交易轉變的趨勢。手法更具隱蔽性。因此債券代持業務主要影響以下方面:

(一)債券代持業務約束性較弱,容易對社會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債券代持業務的原本意圖是債券持有方通過代持方間接持有債券。但是雙方為規避監管.均不願意簽訂書面協定,在操作上體現為正常的買賣交易。如果市場利率波動較大。代持期結束時回購價格可能與債券的市值差距增大.因而存在雙方不願履行口頭協定的可能。如果發生糾紛,雙方除了道德約束,沒有其他維權措施,難以保障自身利益。例如,某證券公司在2007年度代持2.7億元債券,由於央行經過數次加息,債券價值下降,債券持有方在代持期結束時違反約定不予回購,導致該證券公司直接虧損2500萬元。由於金融業信用是市場經濟信用的基礎.金融企業違約行為,必將對社會信用產生不良影響。

(二)債券代持業務放大資產規模,槓桿投資風險不容忽視

債券持有方通過購買債券一委託代持一獲取資金一再購買債券一再委託代持循環,可快速放大資產規模提高投資槓桿。如某金融企業通過購買1億元債券,利用兩次代持,可獲取3億元債券風險和報酬的實質控制權.投資槓桿放大3倍,一旦市場利率上升,債券價值下降,債券持有方將面臨3倍虧損的風險。同時,由於債券代持業務外在表現為債券交易,隱性放大3倍的債券持有規模未在會計報表中予以反映.也沒有在附註中披露相關信息,可能會造成報表使用人判斷失誤。

(三)規避債券久期限制,提高投資收益率

為保障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剩餘期限超過367天的債券。由於債券久期與投資收益率正相關,貨幣市場基金迫於市場排名或提高收益率的壓力.一般通過銀行間市場尋找代持方代其持有剩餘期限超過367天的債券以提高其收益率。具體而言,通常先買入高收益債券,在資產負債表日前以賣出的形式轉讓給代持方。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再從代持方贖回以規避監管限制。其表現特徵主要是跨期交易、期間較長,交易價格單方或雙方與債券估值相偏離率較高。

(四)規避資本市場波動影響,違規進行金融資產重分類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對金融資產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時,根據持有意圖將金融資產進行分類,並禁止對金融資產重新分類。由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對投資收益影響不一。當資本市場波動較大時。企業為保證“投資收益平滑可持續”,通過債券代持業務,將交易性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A公司與B公司於2009年12月14日達成協定,A公司將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810萬份08鐵道06債券以90.4元/份的淨價賣給B公司,並於當天又向B公司以相同的淨價買入上述債券,買入的債券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A公司通過賣出債券終止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並通過重新買入債券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完成金融資產重分類,將該債券公允價值變動對投資收益的影響轉移到資本公積上來,從而實現“投資收益平滑可持續”的目的。

(五)兌現浮盈浮虧,調控會計利潤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根據管理層持有意圖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由於管理層持有意圖難以客觀量化,外界機構難以評估,而逐步成為對金融資產分類的“自由裁量權”。企業利用該“自由裁量權”將大部分金融資產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減少資本市場對投資收益影響的同時,將公允價值變動的影響儲存在資本公積科目。如某企業2008年新增資金110億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幾乎同金額增加111億元。資產負債表日前根據需要通過債券代持業務兌現浮盈浮虧,調控利潤。如甲企業為完成總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標,和同一交易對手於2008年12月在0—3天內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同品種和數量的債券進行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金額25.74億元,兌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浮盈,虛增投資收益15345萬元;乙企業為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和同一交易對手約定在同一日結算的方式,於2009年12月對相同品種和數量的債券進行不轉移實質所有權的交易,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金額21億元.兌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浮虧,虛減當年投資收益1.23億元,從而少繳企業所得稅3086萬元。

風險防範

債券代持債券代持

債券代持業務對出資方和融資方發展資金業務均有益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債券代持業務操作,關鍵在於規範債券代持業務,宜疏不宜堵,最重要的是加強監管,讓其陽光化。

(一)提高交易對手選擇標準
出資方代持風險點主要來源於交易對手風險,交易對手沒有資金實力,則有可能毀約以導致出資方資金不能收回。因此,對交易對手的選擇必須保持謹慎,除要求財務指標達標外,一般以上市公司及大型央企為佳,堅決抵制同一些私募投資公司(此類公司往往採取高槓桿運作,自身資金實力很差)等進行此類業務,以免產生違約風險。理論上而言,出資方也可能存在不歸還融資方債券的行為,交易對手風險對於出資方和融資方均存在,因此就更需交易雙方提高交易對手選擇標準。

(二)加強業務風險監管力度
債券代持業務作為金融創新業務,已經成為銀行間市場成員之間的一種比較普遍的操作模式,建議上級行社要對此類業務進行風險提示,或在會計報表表外部分進行披露。要求債券代持雙方簽訂正式的書面協定,以保障雙方權益,增加代持到期時協定的約束力。建議省聯社的資金系統中增強債券估值的功能,並能對超過波動幅度的債券交易進行及時預警,分析是否為債券代持業務。

(三)構築強大風險管理防線
債券代持業務作為金融機構加快經營轉型的一個著力點,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層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為進一步適應加快經營轉型的要求,要努力構建經營轉型條件下的風險管理理念,並全力形成與之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出台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創建特點鮮明的制度文化,實現各類風險管理的全面化、科學化和有效化,真正做到為業務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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