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

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

《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由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年4月1日出版。作者:孔令傑。本書不僅探究了個人資料隱私保護問題產生的內在原因,考察了個人資料保護的法理基礎,介紹和評析了歐美的個人資料保護模式,比較研究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重點問題,而且還從跨境和全球的視角討論了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本書對我國決定是否針對個人資料進行立法以及制定什麼樣的法律,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個人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
人類社會已邁入資訊時代。在計算機和通信等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個人信息由面對面的直接傳遞經紙面的轉移走向間接的數位化流轉,個人資料的管理價值和商業價值與日俱增。人們享受了個人資料數位化帶來的種種便利,也初嘗其所招致的眾多社會問題,資料保護就是其中之一。資料保護和資料隱私權正是平衡個人同資料使用人、其他相關利益方及社會之間在資料和信息流轉上利害關係的法律工具。

科技並非招致資料隱私問題的始作俑者,人類社會全面進步中的政治、經濟和科技等多重因素齊力所致也。個人資料記錄、保存、處理和傳遞的數位化加劇了個人同公私機構之間在現實管理和業務關係中的力量懸殊。政府機關和私人行業完全掌控了個人資料及信息流轉的整個過程。個人對資料喪失了必要的控制,對信息流轉過程缺乏適當的參與,不得不將同自己命運密切相關的資料置於他人之手。既然資料隱私問題源於斯,解決問題之道亦需以此為起點,對症下藥。

自20世紀40年代起,關於隱私權和資料隱私權的理論探討就時刻未曾停息。獨處權說、有限地接近自我說、個人信息控制權理論與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等層出不窮。它們在相互激盪中為資料保護奠定了更加成熟和務實的法理基礎。資料隱私問題產生原因的多重性,決定了資料隱私自身屬性和價值的多元性。具體而言,資料隱私關涉政治、經濟、科技等國內和國際因素,它既對個人人格的自由健全發展不可或缺,還對民主政治體制的運作、信息經濟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至關重要。此外,個人資料作為一種非稀缺性的公共資源,導致資料隱私問題具有更強的共同性、公共性和集體性。

歷史是一面鏡子。雖然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僅走過了近半個世紀的歷程,但歐美對此已經驗和教訓參半。當今,歐美不僅在理論上大相逕庭,它們在資料保護模式上更是南轅北轍。其中,歐盟強調資料隱私的政治屬性,突出其社會價值,將它視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採取了全面、統一的立法模式,並構建起以公權力為中心、自上而下的資料保護執行機制。美國則更注重信息隱私的經濟特性,突出其私人價值,將它認定為一個個人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採取了分散的立法模式,並建立起以資料使用人自律、個人自力救濟與市場調節和行業自治為主導、自下而上的執行機制。

歐盟《資料保護指令》的制定過程及其內容都深深地刻下了融合成員國既有國內立法和傳統的烙印。它在很大程度上統一了成員國法,但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仍存在不少差異和衝突。然而,盤古論今,個人資料保護當唯歐洲尤其是歐盟的現行立法和實踐是瞻。作為資料保護的發源地和創新中心,它們的經驗對我國的借鑑價值不言自明。

資料隱私亦非純粹的國內問題,它關涉資料的跨境流動,且具有與生俱來的國際性。為掃清資料在歐盟內部流動的障礙,保護跨境轉移中的個人資料,歐盟為成員國劃定了資料保護水平的底線,並禁止和限制向不具備適當資料保護水平的第三國轉移資料。即使兩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水平相當,涉外資料處理中與資料保護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不可迴避。此外,資料隱私的跨境法律保護尤需雙邊、區域和國際性的互助與合作。

如今,我國也面臨著西方已開發國家曾經和正在經歷的個人資料數位化及其招致的種種社會問題。鑒於我國隱私保護傳統的缺失,已有立法和經驗的不足,尤其是考慮到資料隱私對民主政治、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我們應立足我國的國情和需要,考察個人資料法律保護的歷史和現狀,取長補短,並堅持立法先行、執行機制並重,構建全面、高效的資料隱私法律保護體制。

關鍵字:個人資料、數位化、資料處理、資料隱私、跨境資料轉移

作者簡介

孔令傑,1980年9月生,山東省巨野縣人。2002年獲西南財經大學文學學士學位;2005年和2008年分別獲武漢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03—2004年南京大學、美國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碩士項目;2006年~ 法國巴黎十一大法學博士研究生。現為武漢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講師。曾在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時代法學》等國內外期刊上發表論文和譯文數篇。

目錄

導言——誰動了你的個人資料

第一章 個人資料的數位化與資料隱私

第一節 個人資料的數位化與資料隱私問題的產生

一、面對面的信息傳遞至數位化的信息流轉

二、公共領域與個人資料的管理價值

三、私人行業與個人資料的商業價值

四、網際網路與個人資料

第二節 個人資料的數位化與資料隱私的本質

一、《一九八四》與資料隱私

二、《審判》與資料隱私

三、信息流轉上的力量失衡與個人參控的缺失

第三節個人資料的數位化流轉與資料隱私風險

一、微觀動態視角下的信息流轉過程

二、資料收集

三、資料處理

四、資料散播

五、以資料為依據作出對個人產生影響的決定

第二章 隱私權理論的演進與資料隱私的法理探討

第一節 傳統隱私權理論與資料隱私

一、模糊變幻的隱私權理論

二、獨處權說

三、有限地接近自我說

四、個人信息控制權理論

第二節 財產法與契約法視野下的資料隱私

一、個人資料財產化理論的產生與發展

二、個人資料的商品化與資料交易的勃興

三、個人資料財產權的歸屬

四、資料交易的候補性契約規則

五、個人資料財產化理論的缺陷

第三節 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與資料隱私的社會性

一、人格權與隱私權

二、個人信息自決權

三、資料隱私的社會性

第三章 美歐資料隱私的法律保護體制

第一節 美國信息隱私法的發展歷程

一、隱私理念的萌芽與隱私權的確立

二、個人信息隱私問題的產生與早期聯邦立法

三、特定私人行業中的個人信息隱私聯邦立法

第二節 歐洲資料保護立法的發展歷程

一、資料保護問題的產生與歐洲諸國的早期立法

二、早期的歐洲資料保護統一立法活動

三、歐盟《資料保護指令》與歐洲各國資料保護法的統一

第三節 美歐資料隱私法律保護體制的不足與完善

一、美國分散的信息隱私法及其執行機制

二、美國的市場調節與行業自治機制

三、歐洲資料保護體制面臨的挑戰

四、政府、市場、科技與資料隱私保護

第四章 資料隱私保護法中的幾個重點問題

第一節 資料隱私的性質、目的與地位

一、資料隱私在歐盟法上的性質、目的與地位

二、資料隱私在國內法中的地位

三、資料隱私的性質與目的

四、資料保護的性質、目的與地位的影響

第二節 非自然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一、國際和國內立法考察

二、自然人資料法律保護的思辨

三、資料保護法不宜全面保護非自然人的資料

第三節 非敏感個人資料的處理依據

一、資料處理的法律依據與歐盟法

二、資料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

三、資料處理為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需

四、資料當事人同控制者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權衡

第四節 敏感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一、敏感資料的特殊地位在資料保護法上的確立

二、敏感資料的內涵和認定

三、禁止處理敏感資料的原則及其例外情形

第五節 個人的資料權利

一、資料查閱權

二、資料的更正、刪除與封存權

三、資料處理的反對權

四、反對以直接行銷為目的處理資料

五、免受完全自動化決定的約束權

第六節 資料保護機構與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一、資料保護機構——個人資料的衛兵

二、資料保護法與資料保護機構的歷史和現狀

三、資料保護機構的性質、地位、設立與運作

四、資料保護機構的職權與責任

五、由個人資料的衛兵至資料保護的調控者

第七節 資料處理的通報和預先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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