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誠金磚四國積極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基金託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契約規定,於2012年7月13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信誠金磚四國積極配置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簡稱:信誠四國配置
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217號文核准
基金類型:QDII-FOF-LOF上市契約型開放式,基金中的基金
基金代碼:165510
基金經理:劉儒明先生,電機工程碩士,歷任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資部經理、台灣工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金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現任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資副總監。
境外投資顧問: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通過對“金磚四國”各地區間的積極配置,以及對“金磚四國”相關ETF和股票的精選,在有效分散風險的基礎上,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投資理念:

本基金認為,“金磚四國”作為新興市場的代表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其不可多得的資源稟賦、較為成熟的經濟體系為其成長的可持續性亦提供了後續支撐。因此,將“金磚四國”相關證券資產作為主要投資標的並嚴格控制風險,本基金有望為投資人實現資本的長期增值。
投資範圍:本基金投資於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60%,且本基金所投資的ETF應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本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60%。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若法律法規變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則本基金按變更或取消後的規定執行)。

業績比較基準:

標準普爾金磚四國(含香港)市場指數(總回報)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金磚四國”相關的權益類資產。從所投資市場看,“金磚四國”均屬於新興市場,其投資風險往往高於成熟市場;同時,“金磚四國”經濟聯動性和市場相關性存在日益加大的可能性,因此本基金國家配置的集中性風險也可能較其他分散化程度較高的新興市場投資基金更高。從投資工具看,權益類投資的風險高於固定收益類投資的風險。因此,本基金是屬於高預期風險和高預期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水平高於一般的投資於全球或成熟市場的偏股型基金。

產品特點

信誠金磚四國基金不同於被動化投資的指數型基金,而是一隻FOF(基金中的基金)產品。主要通過投資四國的ETF基金,來實現對“金磚四國”的積極有效配置,把握四個國家的輪動性機會,提高投資組合的阿爾法。“四國在作為新興市場領頭羊的共性基礎上,又具有不同的經濟驅動因素,這使得四國在特定階段的經濟表現也不盡相同。主動配置型的基金能發揮在地區配置方面的優勢。”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自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2月10日止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管局核准的額度範圍設定基金募集上限為5億美元(美元額度需折算為人民幣,不含利息)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產品相關費率表

認購費率認購金額要求
認購金額(含認購費)費率除份額發售公告另有規定外,每個基金賬戶在本基金場外代銷機構每筆認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認購費);每個基金賬戶在直銷中心首次認購每筆最低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含認購費),追加認購的每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平台辦理本基金認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的限制,最低認購金額為單筆1,000元(含認購費)。本基金直銷網點單筆認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M<100萬1.2%
100萬≤M<200萬1.0%
200萬≤M<500萬0.6%
M≥500萬
1000元/筆
申購費

申購金額要求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費率通過本基金場外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人民幣1,000元(含申購費),以基金代銷機構的約定為準。通過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已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受直銷網點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1,000元。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
M<100萬1.6%
100萬≤M<200萬1.2%
200萬≤M<500萬0.8%
M≥500萬每筆1000元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要求
持有時間贖回費率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N<1年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其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現金紅利則按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具體日期以本基金分紅公告為準);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支持現金紅利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4、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5%(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指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8、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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