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局

信訪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七)負責把信訪件快速往下轉送,承擔檔案速遞局功能。

基本信息

工作準則

信訪局信訪局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工作職責

一、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給縣委、縣政府的來信和來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為民眾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為民眾排憂解難。

二、承辦並反饋縣委、縣政府領導和上級機關批轉及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督查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向鄉(鎮)和縣直部門交辦信訪案件,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通報全縣重大突出的信訪問題;直接調查或參與有關部門需共同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跨鄉(鎮)、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協調處理民眾到縣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依法及時化解疏導和處理各種信訪矛盾與糾紛,維護全縣的社會穩定。

四、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分析提供信訪信息,為縣委、縣政府領導提供科學決策服務,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五、布置、檢查、協調和指導全縣信訪工作;研究、草擬全縣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草案;總結推廣各鄉(鎮)、縣直各部門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六、了解掌握全縣信訪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情況,組織信訪幹部培訓;辦理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承諾

為切實加強信訪工作,確保信訪渠道暢通,正確引導人民民眾依法有序上訪,真心實意為民排憂解難辦實事,全力營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作如下服務承諾:

一、嚴格依法行政。依法按政策做好信訪工作,嚴格依據《信訪條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落實信訪部門“六項職能”。做到恪盡職守、秉公辦事,分清責任,化解矛盾、教育疏導,妥善處理。同時,指導各鄉(鎮)街、縣直部門依法受理和辦理信訪事項,認真落實第一責任,著力突出“事要解決”,不斷提高全縣信訪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提供優質服務。以“創先爭優”活動開展為平台,不斷提高服務民眾的能力和水平。接待來訪民眾做到文明禮貌熱情、耐心聽取訴求、詳細解答問題、不推諉、敷衍、拖延,及時做好交辦、轉辦、督辦工作。

三、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紮實辦理好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為民眾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切實落實好首接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及領導幹部包案制等相關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存量,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堅持政務公開、廉潔從政。按照政務公開要求,向社會公布本局工作職能、領導接訪日程、投訴電話等,為信訪人提供便利。同時,嚴格執行《廉政準則》等各項廉政規定,自覺遵守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保持政治清醒、清正廉潔,不以權謀私,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堅決維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政治性和嚴肅性,樹立良好的機關形象和人民公僕的形象。

以上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信訪須知

信訪前

信訪局信訪局

1.來訪人員必須是當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訪,但個別特殊情況(如當事人正在住院治療或不能行走等)除外。來訪人員應出示身份證,境外人士出示護照或回鄉證。

2.來訪人員須先填寫《來訪登記表》,並按先後順序在等候區等候。

3.來訪人員應簡明扼要陳述來訪事由。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提供有關材料,接待人員認為必要的,還應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

4.來訪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隱瞞事實真相。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5.集體上訪的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選出代表(不得超過5人)向接待人員反映情況。其他來訪人員應立即離開信訪場所返回原地,不得圍觀、起鬨等;來訪代表應將接待人員作出的處理意見如實向其他來訪人員傳達、解釋。

6.來訪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信訪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聲喧譁、無理取鬧、糾纏不休;不得衝擊機關、破壞公物、擾亂辦公秩序;不得串聯、煽動他人上訪、鬧事;不得無理刁難、辱罵、傷害接待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受管制器械進入信訪場所。違者由接待人員予以批評制止,情節嚴重的,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7.來訪人員不得拿走信訪場所的信訪材料、登記表、檔案等。未經接待人員批准,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8.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訪人員應當逐級上訪。越級上訪的,由接待人員視情況介紹到主管機關或當地有關部門處理,來訪人員不得無理糾纏。

9.接待處理完畢,來訪人員應立即離去,不得滯留。對不聽勸告,影響接待工作的來訪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經說服教育無效者,由保全人員或駐地武警帶離信訪場所或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信訪受理範圍

1.諮詢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2.對勞動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

3.反映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行為的;

4.檢舉、揭發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案或存在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

5.其他勞動保障信訪事項。

勞動保障信訪不予受理的範圍

1.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屬於勞動爭議,按規定應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

2.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程式、訴訟程式、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3.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不屬於勞動保障部門職責範圍的。

信訪辦事程式

1.對諮詢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信訪事項,按規定直接給予答覆;對現行規定不明確或不清楚的,可研究或請示後予以答覆。

2.對勞動保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送部門領導和相關工作機構研究。

3.對符合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條件的信訪事項,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查處(處理時效為自立案日之起,60個工作日結案。情況特殊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4.對屬於勞動爭議的信訪事項,建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時效為自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如調解不成的,建議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時效為自接收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束。情況特殊的,可延長30日)。

5.對檢舉、揭發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案或存在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信訪事項,轉人事或紀檢部門立案查處(處理時效為自立案日之起,60個工作日結案。情況特殊的,可延長30個工作日)。

6.對反映緊急重大問題的信訪事項,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理,並立即向領導報告。

7.對不屬於本部門信訪受理範圍的信訪事項,及時轉送有關鎮區或部門辦理。

辦事流程

信訪局信訪局

(一)信訪工作人員對有權受理的來信或來訪,對信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自然情況以及單位、住址、聯繫方式、反映的主要問題等內容進行登記。

(二)對已登記受理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按照“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規定時間內,以信字件或訪字件轉相關責任單位調查核實並進行辦理。

(三)責任單位在接到信訪部門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般信訪事項在30日內辦理結束並以書面形式回報信訪局備案,並同時書面回覆信訪人。重大複雜信訪事項經上報批准後,在60日內辦理結束並以書面形式回報信訪局備案,並同時書面回覆信訪人

(四)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關、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次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再重複登記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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