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

聯合國環境署世界保護監測中心,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生物多樣性評估和政策支持的主要部門。他們幫助企業決策者認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價值,並且運用這方面的知識。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保護區(世界保護區資料庫)、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評估; 生物多樣性指標性物種的統計。該中心還提供支持多邊環境協定如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物種公約、移棲物種公約和拉姆薩爾濕地公約。締約各方,承認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代替的一部分,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必須加以保護;認識到每一代人為了將采的世世代代擁有地球上的資源,並負有確保該資源遺產受到保護和在其被利用時加以明智利用的義務;意識到從環境、生態、野生動物的價值都在日益增長;特別考慮到野生動物中通過國家管轄邊界或國家管轄邊界外的物種;承認國家是而且必須是生活在國家管轄邊界內或通過國家管轄邊界的野生動物遷徒物種的保護者;確信野生動物遷徒物種的保護和有效管理要求野生動物遷徒物種在其國家管轄邊界內攝過其生命周期的任何一段時光的所有國家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

【整體概述】:

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CMS):(1979年6月23日簽訂于波恩)
又名:波恩公約、養護野生動物移棲物種公約、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
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徽標)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徽標)

保護遷徙野生動物物種公約(CMS)的目標在於保護陸地、海洋和空中的遷徙物種的活動空間範圍。是為保護通過國家管轄邊界以外野生動物中的遷徙物種而訂立的國際公約。1979年6月23日在德國波恩通過,1983年12月1日生效。公約規定:應訂立具體的國際協定,以處理有關遷徙物種養護和管理問題;設立科學理事會就科學事項提供諮詢意見;在兩個附錄中分別列出了瀕危的遷徙物種和須經協定的遷徙物種。

前言

締約各方,承認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是地球自然系統中無可代替的一部分,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必須加以保護;認識到每一代人為了將采的世世代代擁有地球上的資源,並負有確保該資源遺產受到保護和在其被利用時加以明智利用的義務;意識到從環境生態遺傳科學美學娛樂文化教育社會經濟的觀點看,野生動物的價值都在日益增長;特別考慮到野生動物中通過國家管轄邊界或國家管轄邊界外的物種;承認國家是而且必須是生活在國家管轄邊界內或通過國家管轄邊界的野生動物遷徙物種的保護者;確信野生動物遷徙物種的保護和有效管理要求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在其國家管轄邊界內攝過其生命周期的任何一段時光的所有國家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億及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1972年,斯德哥爾摩)通過的並得到聯合國大會第27次會議滿意地關注的行動方案的第32條建議;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解 釋

1.為了本公約的目的:
(a)“遷徙物種”是指野生動物任何物種或其次級分類的全部種群或該種群在地理上彼此獨立的任何部分,它們中相當大的部分周期性地可預見地穿越一個或多個國家管轄的邊界;
(b)“遷徙物種的保護狀態”是指對遷徙物種產生的可能影響其長期分布和豐富程度的影響的總和;
(c)“保護狀況”將被認為是“有利的”,當:
①種群動態數據表明該遷徙物種作為其生態系統中有生命力的組成部分正在一個長期的基礎上維持其自身時;
②遷徙物種的活動範圍目前並未減少,在一個長期的基礎上也不可能被減少時;
③現有,在可預見的將來也會有在長期的基礎上維持遷徙物種種群的充足的棲息地時;和
④就潛在適合的生態系統的存在和與明智的野生動物管理相一致而言,遷徙物種的分布和豐富程度接近了其歷史上的覆蓋面和水平時;
(d)“保護狀況”將被認為是“不利的”,如果本款?項所列舉的任何一項條件沒有得到滿足;
(e)就有關的特定遷徙物種而言,“瀕危”是指該遷徙物種的全部種群或其活動範圍中的重要部分面臨著滅絕的危險;
(f)“活動範圍”是指遷徙物種在其通常路線上,在任何時候所棲息、暫時停留、穿越或飛越的土地或水體的全部區域;
(g)“棲息地”是指遷徙物種活動範圍中維持該物種適當的生存條件的任何區域;
(h)就有關的特定遷徙物種而言,“範圍國”是指對該遷徙物種活動範圍中的任何部分行使管轄權的任何國家(和本款k項所指的在適當的情況下的任何其他締約方),或在國家管轄範圍外從事獵取遷徙物種的國家、懸旗船;
(I)“獵取”是指捕捉獵捕漁獵捕獲騷擾故意殺害或從事上述任一行為的企圖;
(j)“協定”是指本公約第四條和第五條所規定的與保護一種或多種遷徙物種有關的國際協定;和
(k)“締約方”是指一個國家或任何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該組織具有就本公約所涉事項談判、締結和適用國際協定的資格;且本公約已對該組織生效。
2.作為本公約締約方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其能力範圍內的事項上,可以它們自己的名義行使本公約賦予其成員國的權利,履行本公約賦予其成員國的責任。在這些情況下,這些組織的成員國將無權單獨行使這些權利。
3.在本公約規定由“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的2/3多數或一致通過作出決議的地方,是指“出席並投贊同或反對票締約方”。在計算多數時,那些投棄權票的締約方將不被計算在“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的總數內。

第二條 基本原則

1.締約方承認保護遷徙物種的重要性和範圍國在任何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為此目的而協定採取行動,特別關注保護狀況不利的遷徙物種,為保護這些物種和它們的棲息地單獨或合作採取適當的和必要的步驟的重要性。
2.締約方承認採取行動避免任何遷徙物種變成瀕危物種的必要性。
3.締約方尤其:
(a)應促進、支持與遷徙物種有關的研究,並為此進行合作;
(b)應努力為收錄在附錄一中的遷徙物種提供及時的保護;和應努力締結包含保護和管理收錄在附錄二中的遷徙物種內容的協定。

第三條 瀕危遷徙物種

附錄一:
1.附錄一應列舉瀕危的遷徙物種。
2.如果可靠的證據,包括最有效的科學證據,表明某遷徙物種是瀕危的,該物種可被列人附錄一。
3.當締約國大會認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某遷徙物種將從附錄一中註銷:
(a)可靠的證據,包括最有效的科學證據,表明該物種不再瀕危;
(b)該物種不可能因從附錄一中註銷從而失去保護而再次變得瀕危。
4.作為列人附錄一中的遷徙物種生境國家的締約國將努力:
(a)保護並在可行和適當的地方恢復那些對消除該物種滅絕危險有重要意義的物種棲息地;
(b)預防、消除、補償嚴重妨礙或阻止該物種遷徙的各種活動或障礙的負面影響,或將其減少到最低限度;和
(c)在可行和適當的範圍內,預防、減少或控制正在危及或有可能進一步危及該物種的各種因素,包括嚴格控制外來物種的引進,或控制或消除已經弓I進的外來物種。
5.作為列入附錄一中的遷徙物種範圍國的締約國將禁止獵取屬於該物種的動物。引用禁止的各項例外,必須是:
(a)該獵取用於科學目的;
(b)該獵取用於增加該受影響物種的繁殖或促進其生存的目的;
該獵取用於滿足該物種的傳統物質利用者的需要的目的;或
(d)特殊情況所要求的;
只要這些例外的內容是明確的並且限制了場所和時間。實施此類獵取不應對該物種不利。
6.締約國大會可以建議作為列入附錄一中的遷徙物種生境國家的締約國為了該物種的利益進一步採取經考慮適當的措施。
7.締約方應儘可能將按本條第5款引用例外的情況通知給秘書處。

第四條 將成為協定主體的遷徙物種

附錄二:
1.附錄二將列舉處於不利的保護狀況的遷徙物種和需要國際協定來保護管理的遷徙物種,以及其保護狀況將因根據國際協定進行的國際合作而明顯改善的遷徙物種。
2.如果情況準許,某遷徙物種可被同時列入附錄一和附錄二中。
3.作為列入附錄二的遷徙物種範圍目的締約方將努力在對該物種有利的情形下締結協定,並將優先考慮處於不利的保護狀況的物種。
4.締約方被鼓勵為了野生動物任何種群或其次級分類的全部種群或該種群在地理上彼此獨立的任何部分,其中周期性地穿越一個或多個國家管轄邊界的個體,為締結條約而採取行動。
5.秘書處應被提供根據本條有關條款締結的每一個協定的副本一份。
第五條協定的指導方針
1.各項協定的目標應是恢復有關遷徙物種的有利保護狀況或在現有狀況下對其加以保護。各項協定應調整為實現上述目標服務的。有關遷徙物種的管理和保護方面的問題。
2.各協定應包括有關遷徙物種生境的整體,並對該物種的所有範圍國開放加人,無論它們是否本公約的締約方。
3.各協定應儘可能地調整一種以上的遷徙物種。
4.各協定應:
(a)確定所包含的遷徙物種;
(b)說明遷徙物種的生境和遷徙路線;
規定各成員國應指定執行該協定的國家主管當局;
(d)在必要時,建立適當的機構協助實現該協定的目的,檢驗協定的效力,為締約國大會準備報告;
(e)規定該協定成員國之間的爭端解決程式;
(f)就有關的鯨目中的遷徙物種而言,應至少禁止對該遷徙物種實施任何其他多邊協定所不允許的獵取活動;並規定非該遷徙物種範圍國的國家加入協定的問題。
 5.在適當和可行的情況下,各協定應規定(但不限於):
(a)對有關遷徙物種保護狀況的定期審查和對可能有害於該狀況的各種要素的鑑定
(b)協調保護和管理的方案;
?以對遷徙的特別的關注來研究關於遷徙物種的生態學和種群動態學;
(d)有關遷徙物種的信息交流,對研究和相關分析結果的交流的特別關注;
(e)維護並在需要和可行的條件下恢復對維持有利保護狀況有重要意義的棲息地,保護該棲息地不被干擾,包括嚴格控制對該遷徙物種有害的外來物種的引進或控制已經引進的該外來物種;
(f)維護與某遷徙路線有關的,經合理安排的,適當的棲息地網路;
(g)在情況表明有此需要時,提供有利於該遷徙物種的新棲息地,或將該物種再引人有利的棲息地
(h)儘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或補償阻止或妨礙遷移的各種活動和障礙;
(I)阻止、減少或控制對某遷徙物種有害的物質進入該物種的棲息地;
(j)以旨在控制和管理獵取某遷徙物種的合理生態原則為基礎的措施;
(k)為禁止非法獵取而採取協調行動的程式;
(1)對某遷徙物種的實質威脅的信息交流;
(m)當遷徙物種的保護狀況受到嚴重影響,採取可使保護行動得到相當大的和可迅速加強的應急程式;和
(n)促使公眾意識到該協定的內容和目的。

第六條 生境國家

1.被列入附錄一、二中的遷徙物種範圍國的目錄由秘書處利用它從締約方所獲取的最新信息加以整理。
2.認為本國是範圍國的締約方應使秘書處掌握某遷徙物種的信息,包括提供它們的懸旗船在國家管轄範圍外獵取有關遷徙物種的信息;並在有可能的情況下,提供有關類似獵取的未來計畫。
3.作為列入附錄一或二中的遷徙物種範圍國的締約方至少應在大會的每次常會前六個月通過秘書處通知締約方大會,告知它們為了這些物種而正在採取的執行本公約條款的各項措施。

第七條 締約方大會

1.締約方大會應是本公約的決策機關。
2.秘書處應在不遲於本公約生效後的二年內召集一次締約方大會會議。
3.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此後秘書處至少每隔互年召集一次全會,如有1/3以上的成員國提出書面請求時,秘書處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4.締約方大會應制定並在審查後調整本公約的財務規章。締約方大會應在其每次全會上通過下一財務期間的預算。各締約方應根據大會通過的比例就該預算進行認捐。財務規章,包預預算條款和認捐比例以及它們的變更,都應由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一致通過。
5.締約方大會應在其每次會議上審查本公約的執行情況,並特別:
(a)審查和評價遷徙物種的保護狀況;
(b)審查針對遷徙物種,特別是列入附錄一、二中的遷徙物種的保護所取得的進步;
?如有必要,為確使科學委員會和秘書處履行其職責作好準備並提供指導;
(d)接受並考慮由科學委員會、秘書處、任一締約方或根據某協定設立的任何常設機構所提交的任何報告;
(e)為改進遷徙物種的保護狀況向締約方提出建議,並審查在諸協定下正在取得的進步;
(f)在某協定尚未締結的情況下,向作為某遷徙物種或遷徙物種群範圍國的締約方建議召開會議,討論為改進該物種的保護狀況應採取的措施;
(g)為增進本公約的效力向締約方提出建議;和
(h)決定為實現本公約的目的而將要採取的任何附加措施。
6.締約方大會的每次會議應確定下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7.締約方大會的任何會議都應確定並通過該次會議的議事規則。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締約方大會的每次會議需要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的2/3多數才能作出決議。
8.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任何非本公約締約方的國家,及對每項協定來說,被該協定的成員國能指定的機構,均可作為締約方大會會議的觀察員出席會議。
9.凡屬於如下各類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和管理遷徙物種的機構或組織,經通知秘書處願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大會會議的,除非有至少1/3的出席締約方的反對,應接受其出席會議:
(a)政府或非政府間的國際機構或組織、國家政府機構和組織;和
(b)為此目的由所在國批准而設立的全國性非政府機構或組織。
觀察員經過同意後,有權參加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八條 科學委員會

1.締約方大會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設立科學委員會,就有關科學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各締約方均可委任一名資深專家作為科學委員會的成員。此外,科學委員會還應包括由締約方大會所挑選和委任的資深專家成員;專家的數量、挑選標準和任期均應由締約方大會確定。
3.科學委員會應在締約方大會的要求下,應秘書處的要求舉行會議。
4.在締約方大會的同意下,科學委員會應制定其自身的議事規則。
5.締約方大會應確定科學委員會的職責。其職責可以包括:
(a)向締約方大會、秘書處,並在締約方大會同意下,向依本公約或某協定而設立的任何機構或向任何締約方提供科學的諮詢意見;
(b)建議在遷徙物種問題上進行研究和研究協作,為確定遷徙物種的保護狀況對此類研究結果進行評價並就保護狀況和改進措施向締約國大會報告;
就將被收入附錄一、二的遷徙物種向締約方大會提出建議,同時指出這些遷徙物種的活動範圍;
(d)就將被締結的有關遷徙物種的協定的特殊保護和管理措施向締約方提出建議;和
(e)就解決本公約執行方面的科學問題,尤其是關於遷徙物種棲息地的問題,向締約方大會提出建議。

第九條 秘書處

1.為本公約的目的,應設立秘書處。
2.在本公約生效後,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充任秘書處。在他認為合適的方式和範圍內,他可取得在技術上有能力保護、保持和管理野生動物方面的政府間或非政府的,國際的或國家的適當機構和組織的協助。
3.如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不再能夠充任秘書處,締約方大會應作出秘書處的替代安排。
4.秘書處的職責為:
(a)為下列會議進行籌備工作並提供服務:
①締約方大會的會議;和
②科學委員會的會議。
(b)保護並增進締約各方,依諸項協定設立的常設機構和其他與遷徙物種有關的國際組織之間的聯絡;
從適當的渠道獲取將促進本公約目的和執行的報告與其他信息,並為此類信息的適當傳播作出安排;
(d)提請締約方大會注意與本公約的目的有關的各類事項;
(e)就秘書處的工作和本公約的實施為締約方大會準備報告;
(f)維持並出版被收入附錄一、二中的所有遷徙物種的範圍國的名錄;
(g)在締約方大會的指導下,促進諸項協定的締結;
(h)維持並提供給締約各方諸項協定的目錄,如果締約方大會需要,提供關於此類協定的任何信息;
(I)維持並出版締約方大會作第七條第5款第(e)(f)(g)項所作的建議目錄,或作該款第(h)項所作的決議目錄;
(j)提供有關本公約及其目的的公眾信息;和
(k)履行本公約或締約方大會所委託的任何其他職責。

第十條 公約的修正

1.本公約可以在締約方大會的任一次常會或特別會議上進行修正。.
2.任一締約方均可提出修正案。
3.每一修正案的正文及其修正原因至少應在其將被討論的那次會議前的150天送交秘書處並由秘書處迅速地送交所有締約國。締約各方對正文的任何評論至少應在會議開始前印天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應在提交評論的最後一天之後,將截至該日所提交的所有評論立即送交締約各國。
4.對公約的修正應由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的2/3多數通過。
5.已經通過的一項修正應於2/3締約方已將接受檔案交存保存國之日後的第三個月的第一天對全體接受該修正的締約方生效。在2/3締約方已交存接受檔案之b後交存接受檔案的每一締約方,該修正應在其交存接受檔案之後的第三個月的第一天對其生效。

第十一條 附錄的修正

1.附錄一、二可以在締約方大會的任一次常會或特別會議上進行修正。
2.任一締約方均可提出修正案。
3.以最有效的科學證據為基礎的每一修正案的正文及其修正原因至少應在會議前的150天送交秘書處並由秘書處迅速地送交所有締約方。締約各方對正文的任何評論至少應在會議開始前60天送交秘書處。秘書處應在提交評論的最後一天之後,將截至該日所提交的所有評論立即送交締約各方。
4.對附錄的修正應由出席並投票的締約方的2/3多數通過。
5.對附錄的修正應於通過該修正的締約方大會會議之日起滿90天后對全體締約方生效,但作了符合本條第6款的保留的締約方除外。
6.在本條第5款所規定的90天的時間內,均可書面通知保存國對該項修正作出保留。對修正的保留可通過書面通知保存國加以撤銷,因此該項修正在保留撤銷滿90天后對該締約方生效。

第十二條 對各種國際公約和國際法規的效力

1.本公約的任何條款不得損害依聯合國大會第2750號(xxv)決議而召開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關於海洋法的編纂和發展工作;任何國家目前或將來亦不得提出有關海洋法以及沿海國和船旗國管轄權的性質和範圍的權利要求和法律觀點。

2.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任一締約方從現存的條約、公約或協定所取得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3.本公約的規定將不影響締約方對列入附錄一、二的遷徙物種採取更為嚴格的國內保護措施的權利,或對未列入附錄一、二的遷徙物種採取國內保護措施權利

第十三條 爭端解決

1.二個或多個締約方之間因本公約條款的解釋或適用而可能引起的任何爭端都應由爭端各方通過談判解決。
2.如果爭端不能按照本條第1款得到解決,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可以將爭端提交仲裁,特別是提交設在海牙的國際常設仲裁庭的仲裁;而且提交爭端的締約方應受仲裁裁決的約束。

第十四條 保 留

1.對本公約的各項規定不得提出一般保留。但根據本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可提出特殊保留。
2.任何一國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在將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檔案交付保存的同時,可以對附錄一或附錄二或二者所列舉的任何遷徙物種提出特殊保留;同時,在保存國將該項保留已被撤銷的通知轉呈締約各方滿90天以前,該國家或組織將不被認為是這些保留所涉事項的締約方。

第十五條 簽 署

本公約應於1980年6月22日前在波恩供所有國家和任何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開放簽署。

第十六條 批准、接受、核准

本公約需經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約的檔案應交存公約保存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

第十七條 加 入

1980年6月22日之後,本公約將開放供所有未簽署的國家和任何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加入檔案應交存保存國。

第十八條 生 效

1.本公約自第15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檔案交存保存國之日起的第三個月的第一天開始生效。
2.在第15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檔案交存以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自向公約保存國交存批准、接受、核難或加入的檔案之日起的第三個月的第一天對該國家或組織生效。

第十九條廢 約

任何締約方均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約保存國廢止本公約。廢約自公約保存國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

第二十條 保存國

1.本公約正本以英、法、俄、德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交存公約保存國。保存國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送致簽署本公約或交存加入檔案的所有國家和所有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2.在與有關政府協商後,保存國應提供以阿拉伯文和中文寫成的本公約正文的官方文本。
3.保存國應將本公約的簽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檔案的交存、生效及修正,特別保留和廢約的通知等情況通知所有簽署和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所有簽署和加入本公約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和秘書處。
4.本公約一旦生效,公約保存國應立即將核證無誤的文本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轉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布。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籤字,以昭信守。

附錄一 解釋

1.收入本附錄的遷徙物種是:
(a)以物種或亞種的名稱來相稱的,或
(b)包括在更高一級分類的遷徙物種的全部種群或其指定部分。
2.高於物種的其他分類參考僅僅出於信息和分類的目的。
3.縮寫“s.l.”用於註明在廣義上運用的學名。
4.在物種名稱前的星號(*)表明該物種或該物種的獨立種群或包括該物種的更高等的分類被收入附錄二。
(物種的分類及其學名略,譯者注)

附錄二 解釋

1.收入本附錄的遷徙物種是:
(a)以物種或亞種的名稱來相稱的;或
(b)包括在更高一級分類的遷徙物種的全部種群或其指定部分。
除非另外指明,在提到此物種更高的分類時,應當理解為屬於可以協定的締結中明顯獲利的全部遷徙物種。
2.在某科或屬的名稱之後的縮寫“spp”用於註明屬於該科或屬的全部遷徙物種。
3.高於物種的其他分類參考僅僅出於信息和分類的目的。
4.縮寫“s.l.”用於註明在廣義上運用的學名。
5.在物種名稱前的星號(*)表明該物種或該物種的獨立種群或包括該物種的更高等的分類被收入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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