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水位

保證水位

堤防工程所能保證自身安全運行的水位。又稱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設計水位或歷史上防禦過的最高水位。也是中國根據江河堤防情況規定的防汛安全上限水位,往往就是堤防設計安全水位。

基本信息

基本簡介

按照防洪堤防設計標準,應保證在此水位時堤防不潰決。有時也把歷史最高水位定為保證水位。當水位達到或接近保證水位時,防汛進入緊急狀態,防汛部門要按照緊急防汛期的許可權,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確保堤防等工程的安全,並根據"有限保證、無限負責"的精神,對於可能出現超過保證水位的工程搶護和人員安全做好積極準備。

設定依據

保證水位保證水位
保證水位主要依據工程條件和保護區國民經濟情況、洪水特性等因素分析擬定。在實際工作中,多採用河段控制站或重要穿堤建築物的歷年汛期最高洪水位。如長江漢口站的保證水位,1954年以前為28.28m,即1931年實測最高洪水位;1954年以後定為29.73m,即1954年實測最高洪水位。

風險防範

當洪水位低於或到達這一水位時,負責具體防汛的有關單位、部門要保證堤防的安全,因此保證水位也是修建防洪工程,制定河流渡汛方案及防洪調度的重要依據。汛期洪水位達到保證水位時,說明工程已處於安全防禦的上限情況,堤身內外、堤防基礎(包括離堤背一定距離範圍)均可能出現嚴重險情。
為保證堤防安全,堤上涵閘、泵站禁止使用,限制車輛或禁止車輛通行;有的堤段還將根據堤段特點有針對性地擬定有關保證安全的規定。擬定保證水位,一般是根據河流曾經出現的最高水位為依據,考慮上下游關係、乾支流關係和當年實際最高水位產生的條件,以及保護區的重要性和國民經濟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合理擬定,並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實際上往往以河流曾出現過的最高水位為保證水位。保證水位可以隨著河道和堤防工程情況的變化而變化,特別是多沙河流,如黃河下游,由於泥沙淤積,河床逐年抬高,堤防也隨著加高加固,保證水位也需要相應抬高。當抬高保證水位時一般需通過經濟和技術論證,而後實施、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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