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縣民政局

(四)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指導光榮院和涉軍服務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簡介

根據《州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來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恩施州辦文〔2010〕24 號)和《中共來鳳縣委、來鳳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來發〔2010〕6 號)精神,設立來鳳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對在辦理喪事活動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劃給縣城市管理局。
(四)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劃給社會中介組織。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
記管理和監察工作。
(三)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指導光榮院和涉軍服務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職責,指導縣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承擔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職責。
(八)組織、協調社會福利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承擔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職責,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
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職責。
(十一)督促、協調和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職責,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政工人事、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維穩、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文明創建、老齡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業務股室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組織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職責;承辦紀檢、監察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協調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並指導實施;檢查有關老齡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按規定保障和落實離退休幹部職工待遇,組織開展各種老年文體娛樂活動,組織和引導離退休幹部職工充分發揮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二)規劃財務股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建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促管理本級福利彩票所獲公益金。
(三)行政審批股
承擔民政局的行政審批職能,承辦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地名(僅指城鎮街道)命名、更名審核,結(離)婚登記,國內公民收養子女關係成立、解除登記等。負責組織或協調其它相關股室完成本局行政審批所必需的現場踏勘等。負責擬定本局行政審批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梳理、最佳化辦事流程,協調行政審批相關的內部運作。負責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調整、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要求,及時梳理本局的政審批事項,並做好相關銜接、承接工作。負責本局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視窗的運作管理及與縣行政服務中心的工作銜接。
(四)低保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救助法規、政策;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地方性政策、規章和辦法草案,並指導實施;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福利院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定期定量救濟、臨時救濟和六十年代部分精簡退職老弱病殘職工的生活救濟。協調相關部門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救災股(慈善協會)
貫徹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擬訂救災工作地方性規章及政策草案,並組織實施;承辦救災的組織、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協調組織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擬訂減災規劃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縣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
受、分配工作。指導全縣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承辦縣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減災委員會、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草案,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優撫安置股
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政策、法規,承擔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職責。擬訂優待撫恤地方性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政策;負責落實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落實殘疾軍人及其他傷殘人員的傷殘撫恤待遇;負責落實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負責落實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人員的定補政策;做好孤老優撫對象和三級以上傷殘人員等對象的傷病治療、療養工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參戰民工等人員傷殘評定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創建、擁軍優屬工作,承辦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職責,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規章和辦法草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承辦縣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民間組織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和執法監察,承辦全縣性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檢工作,監督其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受上級民政部門委託,對全
州性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設在我縣的辦事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職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八)基層政權建設和區劃地名股
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擬訂地方性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貫徹上級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規章、辦法;擬訂縣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全縣行政區劃方案和改革的建議;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監督檢查地名使用;組織地名調查,審定地名資料,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組織開展行政區劃和地名理論研究;負責我縣與毗鄰縣(縣)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協商、報批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福利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辦法草案,並指導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辦法;審批社會福利企業;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社會事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草案,擬訂婚姻登記、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婚姻登記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縣“三無”人員的供養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收養兒童、涉外、涉港澳台領養和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州縣際和跨區域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牽頭組織、協調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收養、殯葬、流浪乞討救助、養老等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和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4 名,工勤編制1 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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