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為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大力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尤其是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該《辦法》於2012年1月16日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佛府辦〔2012〕10號印發。《辦法》共19條,自公布之日起實行。2007年11月30日印發的《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佛府辦〔2007〕366號)予以廢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佛府辦〔2012〕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舉報獎勵辦法

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大力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尤其是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民眾監督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監管局《廣東省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列事項的舉報、獎勵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獎勵工作。
第三條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設立舉報專門電話、信箱、電子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宣傳,多渠道、多方式受理民眾來電來信舉報及來人舉報。
第四條 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在受理舉報15個工作日內,要將調查處理情況回復舉報人。
第五條 鼓勵民眾舉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且具有真實姓名、聯繫方式的舉報人給予獎金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以來人、來電、來信方式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且舉報情況經核查屬實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凡在佛山市範圍內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可進行舉報。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第七條 對下列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需要啟動區域應急預案或安全生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舉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將罰沒款繳入國庫的,給予舉報人10000—30000元獎勵。
(一)危險化學品如劇毒、高毒、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嚴重泄漏,可能引起特別重大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立即組織民眾大規模疏散的;
(二)在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民用爆炸品或劇毒化學品過程中大量流失,可能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建築物、特大建設工程存在坍塌隱患,需要立即停工、停業、組織人員大規模疏散,否則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
(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含本數),或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3000箱以上(含本數)的;
(五)隱瞞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大量流失或劇毒、高毒、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嚴重泄漏事故的;
(六)其它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
第八條 對下列重大事故隱患、需要啟動單位應急預案,或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舉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將罰沒款繳入國庫的,給予舉報人2000—10000元獎勵。
(一)危險化學品如劇毒、高毒、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大量泄漏,可能引起重大火災、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組織民眾疏散的;
(二)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在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過程中流失,或一般危險化學品嚴重流失,可能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較大威脅的;
(三)大型在建工程存在坍塌隱患,需要立即停工、停產組織人員疏散,否則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的;
(四)隱瞞生產安全事故,職業病事故的;
(五)隱瞞民用爆炸品、劇毒化學品流失或劇毒、高毒、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大量泄漏事故的;
(六)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含本數)10萬元以下,或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500箱以上(含本數)3000箱以下的;
(七)其它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
第九條 對舉報下列較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將罰沒款繳入市國庫的,給予舉報人1000—2000元獎勵。
(一)一般危險化學品大量流失,可能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備、設施未經驗收、定期檢驗和安全評價長期投入使用的;
(三)建設工程、廠房、住宅等建築存在坍塌隱患,需要立即停工、停產和組織人員疏散的;
(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含本數)2萬元以下,或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100箱以上(含本數)500箱以下的;
(五)非法從事建築施工、非煤礦山開採等高危險行業的;
(六)非法利用大型客車、船舶從事旅客運輸的;
(七)其它較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條 對舉報下列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將罰沒款繳入國庫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一)生產經營單位沒有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重大危險源、重大職業危害因素未申報,以及重大危險源,重大職業病危險因素沒有依法配置安全防護裝置的;
(三)特種設備未進行相關使用登記,未按期申請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繼續投入使用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從事特種作業的;
(五)未對從業人員依法進行安全培訓、教育,而要求其從事有危險、危害因素作業的;
(六)未對從事危險、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配備必備勞動保護用品的;
(七)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八)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九)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或沒有違法所得,或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100箱以下的;
(十)違法使用危險化學品的;
(十一)其它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舉報同一隱患或違法行為,只對第一舉報人進行一次獎勵;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匿名舉報和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只反饋查處結果,不發放獎金。
第十二條 市、區、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填寫《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登記表》、《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領取單》並嚴格按程式辦理。由於舉報人在舉報時沒有留下姓名或聯繫方式或舉報人自願放棄等情況無法發放舉報獎金的除外。
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舉報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舉報受理、獎勵的告知、確認及實施由指定的專人負責,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關資料。對由於部門或工作人員失職導致舉報人遭受嚴重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對惡意誣陷的舉報,對舉報人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市、區、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作好舉報記錄,包括:舉報受理情況,調查情況,處理情況及獎勵情況。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轄區舉報及其獎勵情況每季度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市、區、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舉報受理、調查處理和獎勵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告不少於一次。
第十六條 市、區、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
第十七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參考本辦法的規定製訂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行,2007年11月30日實施的《佛山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佛府辦〔2007〕3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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