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法

住所法

住所法是指1662(查理二世14年)頒發的一部法律。主要內容有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

基本信息

主要規定

凡擅自變更居所的人,將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區。
驅逐令由教區濟貧稅管理人員申請,兩個地方保全審判官當眾宣布,專門人員負責強制執行。
住所法的弊端:
製造並強化了對勞動者的人身束縛
事實上造就了“血汗工資制”。
“預防性驅逐權”殃及無辜。
堵塞人口流動,加劇了貧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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