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定,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

基本信息

簡介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

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用途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標準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

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調整為:購房人按成本價基價的2%,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

用途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由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標準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準辦法。即多層住宅擬為每平方米100元,高層全現澆結構擬為每平方米150元,高層框剪結構擬為每建築平方米200元。 

意義

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制度

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流程

根據住宅供應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小區公共設施發生損毀後,由相關業主向業委會提出申請,業委會爭得小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後申請使用,通過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會同專業工程人員和物業現場查勘認證,符合規定後安排維修。維修結束後,由基金管理中心、物業和業主代表三方察看驗收,維修單位上報費用明細,基金管理中心審定後由業主委員會蓋章認可,公共維修金最終才能被動用。

使用現狀

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

根據各地的統計數據,中國繳存在的公共維修基金已經超過萬億元,但是使用率卻不足百分之一。

截至2013年7月,北京繳存基金348.1億,使用5.38億,使用率1.55%。截至2012年10月,廣州市繳存資金約81億、使用8千萬,使用率0.99%。截至2012年1月,天津市繳存資金145.4億,使用僅7753.5萬元,使用率0.53%。

浙江省就出台了新規,規定公示公共維修方案以後,只要反對的業主,不超過三分之一就算通過。北京市,居民房屋如果因為暴雨造成漏雨,可以緊急啟用公共維修基金,無需再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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