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客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分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分越來越卑微化﹐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是政府“賜客”﹑“復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召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復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復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復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制度。大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制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制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只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制﹐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制﹐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制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復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併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捨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裡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祇戶﹐每年輸谷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苟子二百家僧祇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對主人處於依附關係的佃客﹐身分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分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家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只能附註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家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家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穫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只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家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係﹐並且常常採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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