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名牌

“伴名牌”(也稱傍名牌)是近時期來國內的常見現象,即:由於商標和商號可互為註冊或登記,一些投機者為借用他人的信譽和影響賺取利潤,通過混淆商品和企業的出處的辦法,使人們誤認為是同一來源或有相關聯繫,惡意地將與他人的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記為商號進行使用、或者將與他人的知名商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註冊為商標進行使用。這是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等責任。

簡介

附:服裝業的傍名牌
最初服裝的假名牌是明明白白的搶注,直接把國外的名牌抄過來,只是簡單的抄襲、複製,而現在則是在原來名牌的基礎上稍微做一些改動,但肯定讓消費者對原來的品牌有一定聯想。《商標法》2001年12月修訂之後,允許自然人申請商標,搶注的情況以自然人居多,這也是近幾年的一個變化。
消費者對名牌逐步的認知,利益的驅使是造假者“傍名牌”的原動力,國家對假冒名牌打擊力度的加大,也使得不法商人開始採用“傍名牌”這種相對隱蔽,處罰相對較輕的方式來牟取利潤。服裝與人們生活的息息相關,低成本、低技術含量和高利潤則使得這個行業假名牌、仿名牌的現象比其他行業更為嚴重。

“傍名牌”的多種形式

除了模仿著名品牌的商標外,“傍名牌”還以另一種形式出現,即使用著名企業的名稱或其中的部分關鍵字眼作為品牌的名稱。註冊了企業名稱,沒有註冊商標,或是註冊了商標,沒有註冊企業名稱,都使得不法商人有了可乘之機,再加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商標法》之間存在著衝突,這個問題便不能很好地協調,工商局曾專門對此下過檔案,但仍然不能徹底解決。實際上信息共享很重要,在商標局註冊商標和企業註冊名稱時,之間能得到互通,根據共享的信息著手審查,國家目前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正在著手解決之間的衝突。
另外一種情況是,商標局的審查中將服裝歸為第二十五類,又把第二十五類的商品分成十三個小的類似群,服裝與鞋、帽、領帶是不相類似的,此時假如有一個品牌在80年代就註冊了商標生產服裝,現在如果有人在鞋、領帶或襪子上申請相同的或高度近似的商標,從法律上看屬於合法註冊,依據法律,無論審查員能不能判斷出這個商標是否仿照服裝中的知名商標,都應該是可以註冊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國外公司普遍採用的方法是儘可能多地覆蓋更多產品,註冊更多相關產品的商標。《商標法》目前仍在修改當中,即對於不生產的商品能否在商標註冊中長期保留,但就目前的法律看是允許的。
再有,“傍名牌”的商標和已經註冊的名牌必定有所區別,必然是在註冊時對商標做了一點點改變,但在實際使用中為了達到混淆的目的,他們又會儘量掩蓋這種區別。對註冊商標進行了改變,就不應再享有註冊商標的待遇。不等於說已經註冊的就不構成侵權。
審查中的技術與個人因素
目前商標註冊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和實施條例,2005年商標局商標審查基準公開和修改後,更具透明度。服裝商品的商標註冊程式是和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程式完全相同的,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註冊申請,商標局審查是否有在先註冊,如果沒有發現相同近似的商標,便可獲得初步審定公告,在公告之後有三個月的異議期,在這期間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商標便成為合法註冊的商標。
雖然法律上對於商標的相似程度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審查中商標是否近似經常存在模稜兩可的情況,會有很大主觀的成分在裡面,尤其是圖形的商標。拿目前市場上比較混亂的商標鱷魚來說,真正的鱷魚品牌有三家,一家法國的鱷魚,一家新加坡鱷魚,一家香港鱷魚,但現在市場上鱷魚品牌數不勝數,經常是對商標圖形上鱷魚的嘴巴、身上的花紋做細微的修改。目前一個品牌能否進入商場主要是看有沒有申請受理通知書,一些企業不停地申請,拿著商標局發的受理通知書就去進駐商場,於是各種各樣的鱷魚進入市場,讓人真假難辨。
出現仿名牌通過審查的情況,有時是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資料庫中的數據不準確,資料庫中的圖像掃描是以維也納編碼來分的,圖形編碼的分碼需要很專業的人來做,如果分錯了,或者在掃描中商標圖樣有點失真,都可能影響到最後的結果;有時則是審查員判斷上的失誤,圖形編碼的要素畢竟是少數的,通過圖形要素檢索出相同商標之後,還要有一個個人的判斷。
另外是否構成侵權各個國家判斷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TOSHIBA(東芝),有人改變最後一個字母,以TOSHIBO註冊,將HERO變成HERB,在我們國家會判為侵權,但在美國就不會這樣去判。商標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比專利侵權的判斷靈活性要大得多,很多時候審查員沒有做出侵權判斷時,品牌企業需要提出異議或提出撤銷。
從審查程式上主管部門要儘量做到任何著名企業、著名人物的商標不讓非商標持有人去註冊,從而避免在市場上產生混淆。比如當國內出現“喬丹”這一品牌時,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喬丹是美國的著名籃球球星,它還可能是美國的一個著名品牌,這樣的商標在審查時一般是不應該通過的,但審查員的資歷、平時的學習情況、了解信息的情況各不相同,每個審查員在掌握時會有一些差異。“審查員需要對這一行業的知名企業、知名品牌、動態非常熟悉,嚴格按法律辦事,擴大自己的知識面,儘量減少‘合法註冊的傍名牌’的出現。”

形勢

較量將長期存在
從制定法律的角度講,所有的法律都是滯後的,服裝“傍名牌”的現象肯定會長期存在,法律不斷修改,他們的方式也會不斷變化,“傍名牌”的手段越來越高明,法律也會越來越完善。對於商標的個案,是否構成侵權,各種情況還是要綜合考慮,不可能劃出一條明確的線。
“‘傍名牌’的人可能在短期內獲得一些利潤,但不會有長期的發展空間。隨著法律的逐步健全,整個社會的商標意識越來越強,“傍名牌”者的企圖會越來越難實現。”要解決“傍名牌”的問題,審查員首先要從註冊的角度把住關;其次,我們的市場管理雖然是主動的,但查處力度還是應該加大,銷售商也需要增強法律意識;從名牌企業來說,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商標,時刻注意市場動向,隨時派市場人員監察,並保留證據。對於已經有商品出口的國外市場和潛在的市場,應該通過馬德里協定或單一國家的途徑在當地註冊商標,樹立商標先行的觀念;最後,企業要想得到發展,要從增強自身實力著手,與其去傍名牌,不如將心思花在如何打造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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