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學

阿拉伯語為菲格赫,原意為認識、理解,最初的含義是指在缺乏明確的啟示律例時,作出法律判斷中對理智的運用。教法學是對《古蘭經》、聖訓中的天啟知識所作的認識、理解和智力運用。伊斯蘭教法是真主及其使者指引的正道,有關的教律和法程源自經、訓,其終極意義是啟示,不限於律法;而教法學是人類智慧精心構築的教法理論,依據人類對天啟誡命的理解而作的推理及擬制,其內涵是人類理智及智力的運用。教法學與教法幾乎成為同義詞。

伊斯蘭教法學
‘Ilmal-Fiqh
認識和闡述伊斯蘭教法的法律淵源、具體規定及其司法套用的學科。阿拉伯語為菲格赫,原意為認識、理解,最初的含義是指在缺乏明確的啟示律例時,作出法律判斷中對理智的運用。教法學是對《古蘭經》聖訓中的天啟知識所作的認識、理解和智力運用。伊斯蘭教法是真主及其使者指引的正道,有關的教律和法程源自經、訓,其終極意義是啟示,不限於律法;而教法學是人類智慧精心構築的教法理論,依據人類對天啟誡命的理解而作的推理及擬制,其內涵是人類理智及智力的運用。後教法學成為教法知識的來源,逐漸失去獨立判斷的原始意義,教法學與教法幾乎成為同義詞。
教法學形成於倭馬亞王朝後期和阿巴斯王朝前期。8世紀初,宗教學者為了解決經、訓的有限律例不能適應愈來愈多的新問題的矛盾,開始認真討論法律問題,對於經、訓無明文規定,或援引經、訓條文精神也無法解決的問題,他們依照當地的慣例和個人的推理,演繹出符合宗教倫理的法律判斷。由此形成帶有地域特徵的早期教法學派,主要的中心在伊拉克、希賈茲和敘利亞。9世紀,教法系統化和伊斯蘭化的發展,使各學派差異趨於擴大,而意見派與聖訓派的衝突日益激烈。在此背景下,沙斐儀為統一教法創立了教法根源學,對教法淵源和法理原則作了嚴格的理論說明。此後,在作重大修正後,教法學體系終於形成,並允許不同學派的共存。教法學將法理和律令分為根源學和分支學。教法根源學是對教法淵源或基本原理及其套用的闡述,相當於法理學。分支學是關於具體規定及其實施的演繹,可稱為實在法,附屬於根源學。穆斯林對教法學的經典定義是:關於由《古蘭經》、先知的聖訓、學者們的一致意見或類比推理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學說。《古蘭經》和聖訓都叫天命,為天啟的有形淵源。類比是對個人意見的限制,要求嚴格按照經、訓精神進行擬制。而公議作為權威學者的一致意見,享有教法生效的核准權,成為教法自身的重要淵源和體系基礎。由於各地的社會條件和民俗習尚的不同,教法學家對具體規定和次要的法理原則的解釋不同,遜尼派存在哈乃斐、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四大教法學派。什葉派的十二伊瑪目派、栽德派,易巴德派也都有相對獨立的教法學體系和教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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