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制度

企業退休制度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部分。退休金的確定一般以員工在職時的收入水平為基礎,輔之以養老保險金的繳費年限(或工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精神,退休金確定時必須考慮滿足退休員工的基本生活要求,並且還應體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國家公務員和企業員工的退休制度,有一定的差別。對於企業員工來說:
退休雙軌制退休雙軌制

1、退休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法》對企業員工的退休、退職條件規定,下列員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員年滿55周歲、女工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患職業病,屬於乙、丙兩類的離職修養職工,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對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辦證明,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亦可以辦理退職。
 

 2、退休待遇

國外企業員工分為退休和退職兩種,我國分為退休、離休和退職三種,待遇有所不同。
(1)退休待遇:從退休的第二個月起按規定標準發放退休金,直至去世為止;享受與現職員工等同的醫療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業員工福利等;
(2)退職待遇:退職金低於退休金,醫療待遇與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業員工福利;
(3)離休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待遇高於前兩種。
 

 3、退休金的確定與給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依法領取的生活費用,是養老保險待遇的主體部分。退休金的確定一般以員工在職時的收入水平為基礎,輔之以養老保險金的繳費年限(或工齡)的退休年齡。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精神,退休金確定時必須考慮滿足退休員工的基本生活要求,並且還應體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成果。
我國在立法中,對退休金標準的確定規定如下原則:
(1)退休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用,不得超過在職時的正常工資收入;
(2)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以在職實得工資為基礎,因連續工齡、工傷和職業病、特殊貢獻等因素有所不同;
(3)考慮物價上漲因素,對在職人員進行工資調整時,也要兼顧退休金的調整。

4、工齡及其計算

工齡是勞動者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按日曆年計算的工作時間,也稱工作年限。工齡分為一般工齡和連續工齡兩種。工齡長短與勞動者享受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保險待遇關係密切,因此國家對工齡的計算有嚴格的規定。
一般工齡又稱為總工齡,是指勞動者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按日曆年計算的全部工作時間。一般工齡的計算是把勞動者全部工作時間,不分企業按年累計起來。連續工齡又稱本企業工齡,是指勞動者在一個企業內的連續不間斷的全部工作時間。連續工齡的計算以勞動者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為準,如曾離職,應從最後一次回本單位工作之日計算,離職前後一般不連續計算,特殊情況另作處理。
對一些特殊工種的工齡可以進行折算,例如從事低溫或高溫工作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一些化學、兵工等有毒作業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區工作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流動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地區的職工,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退休制度的條件

退休制度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由國家制定專門的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2)建立養老保險專項基金;
(3)建立養老金調整機制,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不受物價波動的影響,並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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