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並軌

企業並軌

“企業並軌”是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並軌的簡稱。其基本要點是:停止執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業按規定關閉再就業服務中心,今後企業新裁減人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宗旨

對現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崗職工,採取加大再就業工作力度,通過勞動力市場幫助其實現再就業,並在此基礎上妥善解決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等問題。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實現基本生活保障方式的轉變。

原因

從1998年起,為了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比較集中的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至今已經7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體制轉軌時期的一種過渡性安排。在實行這一政策之初,國家就提出,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中心最長不超過3年。目前失業保障制度已經普遍建立,各項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扶持政策已經開始發揮實效,人們就業觀念和下崗職工的再就業情況也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抓住當前有利時機實施並軌,是黨中央、國務院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逐步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民眾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以促進再就業為目的,以理順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和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為重點,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力爭到2005年底使現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基本實現向失業保險制度的並軌。同時力爭用2到3年時間,基本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

解決辦法

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的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維護下崗職工合法權益;

(2)堅持企業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3)堅持就業優先,對已經再就業人員及時理順勞動關係;

(4)堅持促進企業改革,鼓勵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下崗職工;

(5)堅持積極穩妥、分步推進,把目前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下崗職工作為工作重點,確保社會穩定。

實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向失業保險並軌的對象、範圍和重點

並軌的對象範圍是西安市市屬及市屬以下國有企業中的下列人員:

(1)、1998年6月30日後簽訂協定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且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2001年後納入國有企業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且目前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3)、截止2005年5月31日仍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已經改制為其它所有制的企業下崗職工不在此次並軌工作範圍。

主要政策

(1)符合併軌條件的人員中,對200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簡稱“4050人員”),且距正常退休年齡滿5年以上,有勞動能力的下崗職工,發給《再就業優惠證》,運用各種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大再就業援助力度,採取積極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靈活就業等辦法,促進其實現再就業。對經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幫助,但實現再就業仍有困難的,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與職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定,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難以全部承擔繳費的,從並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2)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滿5年或工齡年滿30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計算),難以再就業的人員,原則上不解除勞動關係,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發給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由企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領取2?D4年的失業保險金。國有困難企業為下崗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資金不足的,從並軌資金中予以適當補助,為其繳納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直到退休。

(3)對“4050”以下人員,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其再就業能力,並綜合運用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促進他們實現再就業。要把就業特困人員作為再就業援助的主要對象,為其提供專門的幫助和服務。同時,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勞動關係。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原則上由企業承擔,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承擔的,視其困難程度,從並軌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如何解決

國有企業妥善處理下崗職工勞動關係和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所需資金,依法應由企業支付。對國有困難企業無力支付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勞動契約)以及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所需資金的,由各級財政給予必要的補助。

認定條件

國有困難企業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2002年以來連續2年虧損的企業;

(2)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全部由財政和社會承擔的企業;

(3)停產企業連續半年欠發職工工資或半停產企業連續3個月欠發職工工資,且在職職工工資連續半年達不到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國有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企業2002年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財政部門認定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財政兜底情況,勞動保障部門認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情況和工資支付狀況。

國有困難企業按什麼標準申請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財政補助資金?

國有企業符合困難企業認定全部條件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每減少一個條件,相應減少應補助總額的1/3。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金額低於補助標準的,按實際支付額補助。

財政補助資金只能用於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下崗職工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或生活補助費,不得挪作他用。

並軌之後

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要本著勞動關係和債權債務分開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好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藥費和集資款等債務問題。企業一次性償還有困難的,可與職工協商簽訂分期償還協定。企業可以經其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規定程式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變賣或出租閒置的固定資產及採取處理庫存產品等形式籌措資金,優先解決拖欠職工債務問題。凡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籌措不到位、不能妥善處理拖欠下崗職工債務問題的,原則不能申請財政的資金補助。

並軌期間

符合併軌條件的企業在並軌期間進行改制時,原則上職工的安置費用由改制企業負擔。屬於困難企業需要並軌資金承擔安置職工費用的,經勞動保障、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定,可實行並軌所需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費用、代繳社會保險等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企業用於安置職工。

對並軌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實行申領發放直通車

並軌中申領發放直通車是指,對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並軌人員,免予失業登記和個人申領手續,經企業申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直接發放失業保險金;其他已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由企業代其集中進行失業登記,免予個人申領手續,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直接發放失業保險金。

做好並軌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的基本政策規定

在並軌工作中,必須認真做好下崗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社會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後由用人單位及時為其辦理接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人員,可按照個體工商戶或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前後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社會保險費

企業和職工個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在並軌過程中,原則上應在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同時,將全部欠費一次性足額補繳。一次性足額補繳確有困難的,可先將涉及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職工的欠費足額補繳。其餘欠費由企業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補繳協定,分期補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要依法督促做好補繳工作。

再就業服務

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納入所在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管理,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積極開闢社區就業崗位,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加強面向並軌人員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為其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沒有實現再就業或者靈活就業的下崗職工,其檔案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要充分發揮各類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作用,積極開展下崗職工擇業觀教育和再就業技能培訓,增強他們的就業能力。

對企業並軌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什麼?

涉及並軌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並軌工作方案,並經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企業要及時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的人員名單、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金額以及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名單、繳費情況張榜公示,自覺接受職工民眾的監督。

階段主要任務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2月底至6月底,主要任務是,摸清人員、資金底數,提出貫徹市政發[2005]80號檔案的辦法,制定上報並軌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動員,6月底至7月底,主要任務是,廣泛宣傳政策,對企業及其職工進行思想政治動員,使企業和職工充分理解並軌工作的重大意義,了解並軌的政策措施,積極參與、支持並軌工作,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三階段:組織實施,7月底至12月底,主要任務是對“4050”以上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企業與“4050”以下人員解除勞動關係或終止勞動契約,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同時加強就業服務和再就業政策落實,促進並軌人員實現再就業。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12月底至明年元月中旬,主要任務是,檢查80號檔案落實情況,驗收並軌任務是否按照要求完成,提出解決遺留問題的方案,對並軌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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