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抵債

“以刑抵債”,即對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當事人,以刑罰作為其履行還債義務的一種可選方式;視債務性質、數量,以定刑期之長短;服刑期間積極償債者,可減短刑期;服刑完畢,債務抵消。

各方觀點

支持方

欠債還錢欠債還錢

有人認為,對於有能力償還債務,卻故意不償還債務、隱瞞財產的行為,用法律的形式強迫他,在坐牢或者是償還債務之間選擇,可以起到一個鞭策性的作用,更加有助於欠債人償還債務。

反對方

也有人認為,以刑抵債無異於飲鴆止渴。有人提出,刑罰是刑罰,債務是債務。即使罰了,債務也必須要償還。刑罰和還債無論是在法律關係還是在法律性質方面都是不同的。對民事債務的追討,或者說對賴賬行為的懲罰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範圍內,不能超出這個限度。如果超出了限度,會造成法律關係和法律性質的混亂。

現狀

世界各國並沒有以刑抵債的先例。只有一種做法在歷史上出現過,即以刑事懲罰來督促欠債人還賬,而這樣做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還賬。這種方式的目的非抵債,而是催債,是一種懲戒機制,一種威懾機制。

解決途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大法官不贊成以刑抵債的建議。他認為,刑和債,一個是刑事法律關係,一個是民事法律關係,而這兩個法律關係不能混淆。江必新認為,以刑抵債這種觀點的提出是可以理解的,也有其好處。“至少它有威懾作用,至少它可以幫助債權人出一口氣,至少可以滿足債權人抱怨的心理。”但是,江必新強調,在強調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來採取以刑抵債的辦法可能是不太理性的。
相比之下,江必新更加認同另一種解決途徑,即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個人的財產和信用評級制度。可以通過銀行的賬戶來查詢債務人信息,以便對其約束。“但是,由於目前制度上不太完善,對個人的存款,在目前還不能查詢,但是,在有法人單位的還是可以的。這個是中國目前制度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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