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向趙汝刊等4戶重新頒發共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公告

五、共有土地使用權: 六、土地權屬性質:國有。 七、使用權類型:出讓。

因任明普不服我局代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7月18日向趙汝刊、向舉英、李春麗、王華頒發的仁國用(2004)字第01~17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共有)這一土地登記行為,於2005年3月23日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證。仁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行政行為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行政行為,於2005年5月30日以(2005)仁行初字第29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仁國用(2004)字第01~17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在規定時限內,市人民政府及原告任明普、第三人趙汝刊等4戶均未提起抗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5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規定,我局報請市人民政府註銷了仁國用(2004)字第01~17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同意重新對趙汝刊等4戶使用宗地進行土地登記。經再次對趙汝刊等4戶有償獲得商業加油站土地使用權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我局擬重新向土地權利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現將有關登記內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權人:趙汝刊、向舉英、李春麗、王華。
二、土地座落:中樞街道國酒中路。
三、宗地四至:東抵遵仁公路;南抵鹽司家屬房及鹽司倉庫;西抵四十二米大道;北抵回遷房及陳應峰住宅。
四、宗地面積:1676.5平方米。
五、共有土地使用權: 1676.5平方米。
六、土地權屬性質:國有。
七、使用權類型:出讓。
八、用途:商業兼容住宅。
對以上公告登記內容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請於2009年4月1日前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測繪股書面提出;逾期我局將依法進行土地登記發證。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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