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法

交通運輸法

調整交通運輸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交通運輸關係包括交通運輸管理關係及交通運輸契約關係。交通運輸管理關係是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對交通運輸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和管理所產生的一種關係;交通運輸契約關係是交通運輸企業與託運人或乘客之間所產生的貨運契約關係和客運契約關係(見運輸契約)。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內河、沿海、遠洋、航空及管道運輸等。廣義的交通還包括郵電,即郵寄、郵匯(見郵政法)和電傳、電話、電報、廣播(見電信法)。

歷史

中國自清末以來,陸續制定了一些交通運輸法規。同治元年(1862)清政府制訂了《長江通商章程》,光緒二十四年(1898)制訂了《華洋輪船駛赴中國內港章程》,宣統三年(1911)制訂有《大小輪船公司註冊給照章程》。中華民國時期,1916年頒布《輪船註冊給照章程》,1918年頒布《長途汽車公司營業規則》、《長途汽車公司條例》,1931年頒有《國道條例》。但當時鐵路和航運事業大都為帝國主義和官僚資產階級所壟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沒收了官僚資本和帝國主義在華財產,將鐵路、海運、航空等現代化運輸工具收歸國有,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調整各種運輸關係的單項法規。調整鐵路運輸關係、由鐵道部公布的《鐵路貨物運送規則及補則》(1954年公布,經1958、1965、1972和1980多次修訂)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1981),是鐵路和發貨人、收貨人組織貨物運輸、劃分權利、義務和承擔經濟責任的基本規章。1956年《旅客行李和包裹運送規則》,1980年《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旅客運輸、行李、包裹運輸、運輸發生意外的處理等作了規定,是調整鐵路與旅客之間運輸關係的基本規章。

簡介

調整交通運輸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交通運輸關係包括交通運輸管理關係及交通運輸契約關係。交通運輸管理關係是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企業對交通運輸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和管理所產生的一種關係;交通運輸契約關係是交通運輸企業與託運人或乘客之間所產生的貨運契約關係和客運契約關係(見運輸契約)。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內河、沿海、遠洋、航空及管道運輸等。廣義的交通還包括郵電,即郵寄、郵匯(見郵政法)和電傳、電話、電報、廣播(見電信法)

交通運輸立法同運輸業的發展狀況有密切聯繫。19世紀以前,整個運輸業處於手工業生產階段,依靠馱畜、畜力車、人力車、木帆船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這時的陸上運輸立法比較簡單,有的由民法調整。19世紀以後,機械運輸業出現,1807年第一艘輪船“克萊蒙特號”在紐約哈得孫河下水,1825年第一條蒸汽牽引鐵路在英國開始辦理貨運業務,20世紀初活塞式飛機飛行成功,使運輸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隨著海、陸、空交通工具的迅速發展,高速公路的出現以及交通運輸活動的日趨頻繁,交通運輸立法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並日趨完備。

國內立法

各國運輸立法一般包括公路運輸立法,鐵路運輸立法,內河、沿海、遠洋運輸立法和航空運輸立法。以日本為例,自20世紀以來制訂的重要運輸法就有20多種,包括《鐵道營業法》(1900)、《軌道法》(1921)、《日本國有鐵道法》(1948)、《運輸事業法》(1949)、《公路運輸車輛法》(1951)、《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海上碰撞預防法》(1977)、《航空法》(1952)等,這些法律包括在日本的經濟法體系中。

水運

水上運輸方面重要的法規有:《海事處理暫行辦法》(1952)、《海上輪船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試行規則》(1953)、《關於海損賠償的幾點規定》(1959)、《水路貨物運輸規則》(1979)、《水路旅客運輸規則》(1980)、《海上運輸安全法》等,對旅客運輸、行李與包裹運輸、貨物運輸、事故處理、海事處理和海損賠償等問題作了規定,是處理水上運輸關係的基本規章。

公路

關於公路運輸方面的重要法規有:《公路汽車貨物運輸規則》(1972)、《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1980)和《關於改善和加強公路運輸管理的暫行規定》(1982)等。

調整航空運輸關係的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977年制訂的《國內旅客運輸規則》和《國內貨物運輸規則》;調整國內貨物聯運關係的有交通部1954年制訂的《江、海聯運試行辦法》,鐵道部和交通部1958年聯合制訂的《鐵路和水路貨物聯運規則》,國家經濟委員會1981年頒發的《聯合運輸工作暫行條例》等。

特點

中國交通運輸法除規定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外,具有下列特點:①計畫運輸原則。為保證整個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要求各種運輸活動按照國家下達的運輸計畫,組織均衡運輸。②合理運輸原則。為有效地使用各種運輸工具的運輸能力,提高運輸效率,對對流運輸、過遠運輸、重複運輸等不合理運輸,作了某些限制性規定。③統一管理原則。為保證社會主義企業性質,中國的交通運輸業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管理,貨物運價和票價也由有關部門統一規定,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

國際規則

由於交通運輸活動具有國際性,國際上制訂了一些交通運輸公約、規則,並與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互為影響。例如,1893年美國為打擊英國船主在提單中任意規定免責條款的行徑,通過了《船隻航行、提單及財產運輸的某些義務、責任和權利法》(《哈特法》),主要內容是規定船舶所有人應承擔的責任,其規定基本上為《海牙規則》所接受。英國1924年頒布的《海上貨物運輸法》,美國1936年頒布的《海上貨物運輸法》,又吸收了1924年《海牙規則》的主要內容。半個多世紀以來,《海牙規則》始終是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託運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最基本的章程之一。

國際聯運

國際交通運輸公約中,還有一些聯運公約。在鐵路聯運方面,1970年有《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簡稱《國際貨約》),參加國有南斯拉夫、土耳其,希臘、奧地利、芬蘭、聯邦德國、英國、荷蘭、比利時、義大利、瑞典、瑞士、挪威、葡萄牙、西班牙、丹麥和盧森堡等。國際鐵路聯運協定有,1951年4月起實行的《中蘇國境鐵路協定》,1954年4月起實行的《中朝國境鐵路協定》,以及由中國、波蘭、朝鮮、蘇聯等12國參加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和《國際旅客聯運協定》等。國際海運合作方面,中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政府間海運協定和通商航海協定。為加強對外輪的管理,交通部1957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進出港口管理辦法》,國務院1979年8月批准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交通部1983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等。國際航空運輸合作方面,1958年6月中國正式參加了1929年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並同20多個國家建立了航空運輸關係。1979年中國參加了1963年 8月起生效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協定書》(《海牙協定書》)(見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公約),並同30多個國家分別簽訂了航空運輸協定。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還於1979年 2月23日公布了《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在多式聯運方面,有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中國與外國發生的國際聯運關係,主要由中國參加或批准的國際協定、條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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