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也指交易成本,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在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學術界一般認可交易費用可分為廣義交易費用和狹義交易費用兩種。第一個提出“交易費用”定義的人是另一個諾貝爾經濟學得主阿羅。他在1969年的一篇文章中認為,交易費用在通常情況下妨礙了市場形成,在特殊情況下阻止了市場的形成,它可定義為“經濟系統運行的成本”。

概述

交易成本(又稱為交易費用) 是一個經濟學概念,指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
交易費用的思想由科斯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而後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最基本的概念。科斯認為,交易費用應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產權的費用;發現交易對象和交易價格的費用;討價還價、訂立契約的費用;督促契約條款嚴格履行的費用。
交易交易

分類

學術界一般認可交易費用可分為廣義交易費用和狹義交易費用兩種。廣義交易費用包括一切非魯濱遜經濟中出現的費用,即為了衝破一切阻礙,達成交易所需要的有形及無形的成本。狹義交易費用是指市場交易費用,即外生交易費用。包括:搜尋費用,談判費用以及履約費用。
楊小凱等經濟學家創立的新興古典主義經濟學區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和內生交易費用。外生交易費用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實體費用;內生交易費用則包含了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機會主義等,是需要以機率和期望值來度量的潛在損失可能性。
按照大多數學者認同的觀點,交易費用是使用市場機制時發生的“制度費用”。例如,諾思認為,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使經濟過程產生摩擦,它是影響經濟績效的關鍵因素。張五常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好的經濟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協調成本,即節省交易費用;不好的經濟制度則會提高社會的協調成本,即增加交易費用。
以國際貿易為例,列舉如下:
搜尋成本 (Searching Cost):包括尋找最適交易對象的成本及尋找交易標的物的成本。
協定成本 (Negotiating Cost):指交易雙方為消除歧見,所進行談判與協商的成本。
訂約成本 (Contracting Cost):當雙方達成共識而進行交易時,簽訂契約所投入的成本。
監督成本 (Monitoring Cost):指契約簽訂後,監督對方是否依約執行的成本。
違約成本 (Enforcement Cost):指契約簽訂後,當交易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為激勵契約之履行所花費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論

搜尋成本:依產品的屬性而有不同的資訊搜尋成本。(Degeratu et al. (2000))
談判成本:網路可降低交易中的談判成本。(O'Connor and O'Keefe (1997))
監督成本:網路的互動性可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網路降低監督成本。(Papows et al. (1999) ;Dutta,Kwan and Segev (1998))
契約訂定成本:網際網路可減少締約過程中不必要的成本;網路具降低締約成本。(Tapscott (1997);Dutta et al. (1998))
交易成本的衡量:消費者的交易過程分七個階段:搜尋、比較、測試、協商、付款、遞送、售後服務。(Liang and Huang (1998) )
參考七個階段之交易成本 (Liang and Huang (1998)) ,並參照消費者決策過程劃分為三階段,而各階段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分別為:
購買評估階段:包括搜尋成本、比較成本、測試成本。
購買行為階段:包括訂購及付款成本。
購後行為階段:包括傳送成本。

張五常的看法

根據中國經濟學家張五常的看法,這個概念叫做交易費用。
定義
任何不會在一人經濟 (猶如魯賓遜漂流記的狀況) 內出現的機會成本。由於一人經濟內不可能構成社會,所以也沒有制度和經濟組織。張氏亦認為,交易費用就是制度費用 (Institutional cost)。
任何不牽涉直接生產的機會成本。但它並不一定牽涉到實質的交易。
如果交易費用等於零,就沒有市場和企業。而產權的選擇將會是不確定,因為用任何種類的產權,也可以在毫無成本下達到交易。
例子
在一人世界內不可能有偷竊的行為。所以在社會中,任何防止偷竊所帶來的機會成本都是交易費用。(如安裝門鎖、閉路電視等)
在一人世界內不需要律師,所以在社會內,訓練律師、聘請律師的費用都是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是可直接歸屬於發行權益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諮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演變歷史

交易成本概念的雛形首先是由凡勃倫在《企業論》中提出的,而康芒斯則將“交易”概念一般化為基本分析單位。
科斯在其經典論文《企業的性質》中指出使用價格機制是有代價的,這被稱為交易費用思想的源頭,後來在《社會成本問題》中,科斯將這一思想具體化,指出“為了進行一項市場交易,有必要發現和誰交易,告訴人們自己願意交易以及交易條件是什麼,要進行談判、討價還價、擬定契約、實施監督以保證契約的條款得以履行等”因此,科斯雖然最早發現交易費用,但僅指出了市場運行是有成本的,並沒提出交易費用這個名詞。
後來,阿羅在研究保險市場的逆向選擇行為和市場經濟運行的效率時,最早提出交易費用這個名詞,將其定義為市場機制運行的費用,把交易費用的定義擴展到所有市場經濟組織的範圍,並認為由於市場機制的不完全,使交易運作產生了費用。
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觀點與康芒斯、科斯一樣將交易作為經濟分析基本單元,而交易是通過契約進行的。從契約的角度出發,可以將交易費用分為:-事前交易費用: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契約的成本,即達成契約的成本;-事後交易費用,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
華盛頓大學交易學派將交易費用的定義擴展到整個人類制度的範圍,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張五常和諾斯。張五常認為,交易費用是一系列制度費用,其中包括信息費用、談判費用、起草和實施契約的費用、界定和實施產權的費用、監督管理的費用和改變制度安排的費用,也就是說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的成本。諾斯指出,在社會演變的大環境下,交易費用包括長期以來人際交往的所有費用。
總結:雖然不同學者的觀點有所差異,但基本認同以下觀點:交易成本指在完成一筆交易時,交易雙方在買賣前後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包括準備契約的成本、達成契約的成本、監督和實施契約的成本

特徵

而上述交易成本的發生原因,進一步追根究底可發現源自於交易本身的三項特徵。這三項特徵形成三個構面影響交易成本的高低。(Williamson,1985)
交易商品或資產的專屬性(assetspecificity)─交易所投資的資產本身不具市場流通性,或者契約一旦終止,投資於資產上的成本難以回收或轉換使用用途,稱之為資產的專屬性。
交易不確定性(uncertainty)指交易過程中各種風險的發生機率。由於人類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對未來的情況時,人們無法完全事先預測。加上交易過程買賣雙方常發生交易信息不對稱的情形下。交易雙方因此透過契約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交易不確定性的升高會伴隨著監督成本、議價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
交易的頻率(frequencyoftransaction)交易的頻率越高,相對的管理成本與議價成本也升高。交易頻率的升高使得企業會將該交易的經濟活動的內部化以節省企業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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