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旅遊聯合會

亞太旅遊聯合會

亞太旅遊聯合會英文名APTO,專屬委員會有十二個,正式會員一千六百多家,會址在香港德輔道。

簡介

亞太旅遊聯合會(APTO)是由新加坡中國中國香港美國加拿大印度不丹王國韓國日本吉爾吉斯斯坦等二十七個國家和地區的旅遊機構共同發起的國際性旅遊合作組織。以推動亞太旅遊業的協調、合作與發展為己責,APTO設十二個專屬委員會,共有正式會員一千六百多家。會址,在香港德輔道。

性質

APTO立足於亞太,在平等互助基礎上,為成員與成員、成員與非成員之間日益擴大的交流與合作提供幫助與支持。APTO秘書處目前設在香港。

構建一個平等、民主、高水準的國際旅遊合作組織,通過促進旅遊界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亞太國家及世界旅遊發展目標的實現。

聯合會理事會共有三十一位常任理事,包括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屬委員會主席、創會理事和獨立理事。

主要成員

亞太旅遊聯合會會長

亞太旅遊聯合會亞太旅遊聯合會

輪值主席:鮑斯.湯姆博士

本屆會長:何光曄先生

鮑斯.湯姆博士是美國政府StromThurmondInstitute的重要發起人,富布萊特法案基金學者,也是合作推廣服務專家。他曾在斯洛伐克講授旅遊生態學和社會旅遊計畫。並授助過美國以外許多農村。他除了在政府做社會發展研究外,還在厄瓜多、委內瑞拉、波蘭和斯洛伐克舉辦研討會。他的手冊被翻譯成幾種文字在世界廣泛套用。鮑斯博士以其在研究領堿所做的突出貢獻而獲得2001年大學理事優秀獎。“自然發展”項目己獲得2001年國際發展協會組織創新獎。

委員會

APTO旅遊品質委員會 APTO飯店業委員會 APTO旅行社委員會

APTO旅遊車船委員會 APTO教育培訓委員會 APTO娛樂休閒委員會

APTO景觀景區委員會 APTO投資發展委員會 APTO新聞資訊委員會

秘書處

新加坡

使命

1、為亞太及世界各國旅遊界專家,學者提供一個高層對話平台;特別服務於中小型旅遊企業、團體,幫助他們拓展市場空間和知名度,為他們提供有力的市場支援,建立夥伴關係。以增進和深化旅遊貿易和投資聯繫。

2、增進亞太區與世界跨地域,跨領域的相互理解,增強亞太區與世界相關行業的社會責任感,在尋求增長和進步過程中和諧共生。

3、建立網路機制和戰略聯盟,增加地區間、行業間的貿易和投資機會。

戰略

1、 經常性地舉辦各種會議,如組織年會,展覽會、研討和座談,討論和推介亞太旅遊發展、貿易、投資及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問題。

2、 激發各國各地區相關旅遊機構間的主動性,促進和強化各國各地區間旅遊社團或商業團體之間在旅遊合作、貿易和投資等領域的夥伴關係。

3、 把握可能影響旅遊經濟的全球和地區性經濟發展趨勢。

4、 甄別隨時出現的、可能影響旅遊經濟的各種問題並發布相關資訊,揭示和彰顯新出現的投資機會。

5、 開展有助於實現APTO宗旨的各類研究活動。

6、 通過網路化的安排,增進相關行業間的聯繫。

7、 成立一個研究及培訓中心,以增強組織成員的管理和創新能力。

8、 我們還同意設立適當的機構,以實現APTO的理想和目標。

章程

第一條 本組織名稱:亞太旅遊聯合會Asia-pacific Tourism organization(APTO)。

第二條 APTO是亞太區旅遊業非贏利性合作組織。

第三條 APTO立足於亞太地區,以"聯合、服務"為宗旨,維護成員的權益,加強成員間、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開發資源,開拓市場,促進成員事業興旺發達,推進全球旅遊業的發展。

第四條 香港為APTO秘書處常設機構所在地。

第五條 APTO遵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各成員的道德文化和習俗。

第六條 APTO的活動範圍

(一)每年召開年會、研討及其它專題會議;

(二)在全球設立辦事機構,為成員事業發展提供幫助與服務;

(三)提供區域及全球旅遊業信息、動向;提供管理、經營和技術培訓與諮詢;

(四)推選亞太地區最佳旅遊線路、景區、酒店、航空、人物等年會獎;

(五)成立研究及培訓中心,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六)每年在成員所在地輪流舉辦亞太國際旅遊推介會,向公眾宣傳和推介會員。

第七條 APTO成員分為創會成員、基礎會員、榮譽會員和終生會員。

第八條 業界有一定成就和影響、承認本章程的機構與個人,接受本章程的約束,均可申請為APTO正式成員。

第九條 APTO成員註冊的程式是:

(一)提交註冊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行使審批職權;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亞太旅遊聯合會註冊通知書》。

第十條 太旅遊合作組織的成員,可享有以下權益:

(一)享有對APTO工作的發言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APTO有關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三)享有社會各界和會員之間給予的特別優惠;

(四)有權使用APTO提供的行業數據信息和諮詢;

(五)有權參加APTO組織的年會評選活動;

(六)有權要求APTO協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有權提議APTO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八)有權向APTO推薦或培訓人才;

(九)享有APTO賦予會員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APTO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參加APTO成員大會及相關活動;完成APTO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APTO的形象;為APTO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APTO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成員退出和取消資格

(一)因故退出APTO的成員,書面通知秘書處,秘書處報告理事會。

(二)任何成員,如違背章程、信譽或連續二年不參加活動的,報告理事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均會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APTO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第十四條 APTO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三)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APTO理事會須1/2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APTO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十七條 APTO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會員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APTO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APTO簽署重要檔案,批准APTO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APTO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是APTO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APTO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APTO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和開展活動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APTO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APTO財務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APTO的資產在理事會的管理下使用。並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附則

第二十五條 APTO修改章程,經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APTO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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