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從物):凡能獨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並能從中可以看出主從關係的二物或數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從屬作用的是從物,從物補助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機與拖犁便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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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配主
以物配主的阿拉伯語是:شرك ,原意是指使一物成為另一物之同伴。伊斯蘭教的信仰是認主獨一,與其相反的就是以物配主。
《古蘭經》中的解釋 -
主物權
主物權 :“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物權能否獨立存在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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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物
配合物是化合物中較大的一個子類別,廣泛套用於日常生活、工業生產及生命科學中,近些年來的發展尤其迅速。它不僅與無機化合物、有機金屬化合物相關連,並且與現今...
概述 歷史 分類 結構 化學鍵理論 -
現物要約
現物要約是指未經訂購而郵寄或投遞商品,通常投寄人都會單方為相對人設定一個期間,逾期不作拒絕表示或不予退還即被視為雙方間達成契約而購買投寄之商品。隨著社會...
內涵 性質 區別 功能 問題 -
環境物權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和物質基礎,首先表現為一種自然的物質的屬性。在過去,一般都認為環境的經濟屬性與其生態的屬性不會產生衝突,法律只需要...
關係 限制 作用 使用權 相鄰權 -
物權
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
概念 物權體系 內容分類 特徵 物權取得 -
準物權轉讓
準物權轉讓是指基於一定的事由,準物權脫離其主體而歸他人享有的現象。此處所謂事由,可以是行政行為,例如徵購、徵用等,也可以是法律的直接規定。
簡介 法律結構 轉讓原因 契約效力 相關詞條 -
他物權
他物權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源於羅馬法,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契約的約定,對他人之物享有的進行有限支配的物權,如承包經營權。他物權的設...
簡介 內容 特徵 立法現狀 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