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皇家圖書館

丹麥皇家圖書館由弗里德里克三世奠基於1648年,1673年在克里斯蒂安堡(現在的議會)對面一座適合當圖書館的建築物中開館。1661—1664年間,弗里德里克三世還得到4座私人圖書館,其藏書(主要為羅曼語)構成皇家圖書館的核心。在18世紀,館藏的增加主要靠購買私人藏書、禮品和戰爭掠奪。在18世紀末,圖書館性質有了改變,成為一個學術性的國家圖書館。

簡介

丹麥皇家圖書館弗里德里克三世奠基於1648年,1673年在克里斯蒂安堡(現在的議會)對面一座適合當圖書館的建築物中開館。1661—1664年間,弗里德里克三世還得到4座私人圖書館,其藏書(主要為羅曼語)構成皇家圖書館的核心。在18世紀,館藏的增加主要靠購買私人藏書、禮品和戰爭掠奪。在18世紀末,圖書館性質有了改變,成為一個學術性的國家圖書館。

歷程

從17世紀起各種繳送安排,保證了丹麥所有的出版物按規定繳送給皇家圖書館。1793年皇家圖書館向公眾開放,1906年開始在斯勞茲赫爾姆島興建了現在的建築物。
1989年皇家圖書館與哥本哈根大學圖書館合併成為一個有3處館舍的新皇家圖書館,作為獨立機構隸屬於文化部。
哥本哈根大學圖書館成立於1482年;原來有十分豐富的藏書和手稿,遺憾的是1728年哥本哈根的一場大火對其館藏造成根本性毀壞。由於饋贈的禮品書豐富,圖書館又迅速地重建起來。19世紀初,圖書增加到近100,000卷。1938年醫學和自然科學文獻從大學圖書館遷移出來,成立了大學圖書館第二部。餘下的大學圖書館第一部在1978年分成位於菲奧爾斯塔德的普通圖書館和位於阿邁厄的人文學科校園圖書館。
20世紀90年代,皇家圖書館的三座圖書館宗旨有所變化。菲奧爾斯塔德的圖書館強調社會科學;阿邁厄的校園圖書館強調人文學科——語言、文學、歷史、哲學、法學、考古和藝術等;而位於斯勞茲赫爾姆的主館則兼收並蓄,覆蓋所有科目。
1996—1998年間菲奧爾斯塔德的圖書館進行了修繕並增加了一幢新樓,阿邁厄校園的圖書館添加了新設備。1999年9月斯勞茲赫爾姆主館建成了一座被稱為黑鑽石的新圖書館大廈。
丹麥呈繳本制度的第一個法案可以上溯到1697年。在1997年重新制訂繳送法前,執行的藍本是1991年修訂而於1927年頒布的繳送法。除享有繳送本外,國家館還從國外收集人文、法律、社會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文獻。
1998-2001年皇家圖書館實施了文化部為該館制定的教育、學術和文化4年財政計畫,基本上保持了預算平衡。完成了館藏建設、公共服務、信息技術開發人員培養經費控制
2000年7月一項法律付諸實施,決定皇家圖書館除了是研究和教育圖書館外,還要承擔公共圖書館的任務。目前該館是國際組織、丹麥圖書與印刷品博物館、國家圖片博物館和丹麥國家檔案館丹麥人手稿與重要文化檔案的總庫。作為國家文化機構,該館十分注重宏揚本國文化,經常舉辦演講、研討會、音樂會和展覽。
編輯完整的國家書目可以證明國家圖書館收到了那些出版物,丹麥國家書目由兩個機構合作進行:丹麥圖書中心和皇家圖書館。雖然皇家圖書館是接受繳送的重要機構,但一年繳送兩次而顯得不夠及時。國家鼓勵出版商自願向丹麥圖書中心遞送1冊出版物,供編輯國家書目之用,以便減少可能出現的延誤。於是出版商自願遞送成為按照法律給皇家圖書館繳送方式的補充。

組織機構

圖書館理事會

1.國家圖書館部:負責國內外出版物收集,尤其是丹麥出版物及與丹麥有關的出版物,除了依託繳送法外,也進行補充性購買,國內資料包括書、刊、報、臨時性資料、地圖、招貼畫、印刷圖片、照片、印刷型或非印刷型樂譜,唱片、電子和數字著作等;國外資料包括書、東方語言、猶太文和希伯萊文著作及丹麥作為其成員的各國際組織的出版物。該部下設丹麥部(國際研究中心、小冊子和社團出版物收集、國際標準刊號辦公室、法定繳送本)——負責管理1482年以來丹麥印刷的書刊報紙及其他資料,以及1998年以來該國出版的其他形式的資料;該部還收藏1474年以來有關丹麥及丹麥學的著作及丹麥作家翻譯的著作;此外該部門管理國內繳送本及11個將皇家圖書館作為保存本圖書館的國際組織——歐盟/歐共體、歐洲理事會、聯合國、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經濟發展共同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聯及美國政府的出版物。國家圖書館部還設有手稿部、輿圖、圖片和照片部、音樂部、東方學與猶太學部。
2.大學圖書館部,皇家圖書館重要職能之一就是作為哥本哈根大學人文學科、神學、社會科學和法律方面的大學圖書館。該部在上述科目的藏書領域開展工作,進行研究與教學,為各系圖書館提供服務。下設大學部和大學服務部。
3.公共服務部,該部為皇家圖書館3個館的用戶提供服務,其外借部向公眾提供文獻並予以指導。
4.典藏部,負責進行圖書保護與保存。
5.管理服務部分為3個部門,管理部——負責管理、人力開發和財務處置,並直接與文化部、財務部、經濟及預算辦公室打交道;總務部——為宣傳、通訊、運輸及公共活動提供後勤支持及安全保證;物業部——維護物業管理及各種技術設施。
6.信息服務部,開發皇家圖書館信息資源並提供技術保障,維護圖書館系統、通訊網路,並進行各項項目開發。以便使該館成為丹麥電子研究圖書館的信息虛擬中心、圖書館網路中心和文化中心。該部下設:文獻與數位化部、計算機部(計算機組、Rex組)。
7.計畫部,負責制定計畫。
8.研究與文化:研究部;8B.研究與文化:文化活動部

隸屬

丹麥皇家圖書館隸屬於丹麥文化部。
法律依據
1997年的出版物繳送法。

職能

丹麥皇家圖書館作為國家圖書館和圖書博物館,受託管理作為國家文化遺產的出版形式的作品(圖書、期刊、報紙和臨時性資料)、手稿、檔案資料、地圖、繪畫、照片和印刷型音樂或數字形式的作品。該館必須保證館藏在目前條件下供研究、學習使用,同時館藏必須受到保護並安全地移交給子孫。
作為大學圖書館和全科國家圖書館,該館必須隨時保證綜合性學術文獻在哥本哈根大學的研究並在高等教育以及在全丹麥的人文學、神學、社會科學及法律界內得到套用。作為研究機構該館必須就圖書館的職責、機能、學科範圍及藏書領域進行相關研究。

人員

目前員工491人,相當於353個全日制職工。每年對員工有固定和繼續教育的培訓計畫,內容包括:計算機科學、圖書館科目、英文圖書館術語和新員工入門等。

經費

該館在1998-2001年間實施了文化部為該館制定的教育學術和文化四年財政計畫,總體保持了預算平衡。1998/1999年度預算:160,400,000丹麥克郎。2000年度預算有所削減,後經與文化部反覆磋商,從別處籌措到一筆款項進行圖書館音樂廳擴建,結果預算不減反增,使2001年能改善工作環境、設備、計算機與採訪狀況。

館藏建設

繳送法始於法國,1537年弗朗索瓦一世頒布政令,要求該國出版者將其在印刷廠生產的每種圖書繳送1冊。這條被稱為“蒙特利埃飭令”的法令,事實上是世界上第一部繳送印刷品的法律。隨著時間推移,在不同的國家,法定繳送的目的不同:除了給國王提供裝備完好的圖書館,繳送與政治影響及其政治審查有關,繳送能使統治者有機會控制和阻止任何不利於其統治的政治、道德觀念的傳播;同時法定呈繳與著作權保護相關。
現在法定繳送的基本目的是保護國家文化遺產,同時由於信息自由而繳送範圍前景廣闊。信息自由是自由、獨立觀念的人權基礎,不能自由使用業已出版的信息,信息自由就受到了限制且不完整。丹麥1697年就頒布了呈繳法,1997年對呈繳範圍作了重大補充,範圍擴大到所有形式的出版物,如多媒體、各種網路電子出版物等。此外接受饋贈也是增加館藏的重要手段,對於需要購買的國內外出版物,該館採用招投標方式進行。1999年以來採選預算逐年下降,不得不在國家圖書館部和大學圖書館部之間進行調整,哥本哈根大學向文化部提出重新分配定額的要求,並在2000年另外獲得補償。
皇家圖書館還制訂了2001-2010年的圖保計畫,在文化部啟動和撥款的情況下完成逐年的保護任務。但需要一個委員會制訂全面的保護計畫,並採取更多的保護措施。首先保護最貴重的資料,隨著各種保護形式的完善,特別是環境的改善將使館藏整體受益。

館藏數量

合併後的圖書館為北歐國家最大的圖書館,人文科學、法律、社會科學和技術圖書豐富。據1998年統計架長74,781米;圖書與期刊1,948,398件;其他類型資料17,235,882件;現刊27,258種;電子型出版物2,342種;手稿、檔案5873件;印刷型樂譜274,130件;縮微品412719件;視聽文獻8,800件;製圖文獻269,232件;以及圖片和小冊子。

館舍

該館有三處館舍面積總數52,843平方米。斯勞茲赫爾姆的黑鑽石是1999年9月新落成的,國家館總部及技術類圖書在此;菲奧爾斯塔德館主要收社會科學與法律文獻;而阿邁厄館則收藏人文科學資料。預計2005年在阿馬厄將建成一座新的大學圖書館,包括書庫、辦公及公共區域,屆時擴大的部分將面向公眾。
 

讀者服務

皇家圖書館向公眾開放,用戶必須年滿18歲。該圖書館設有專門的外借部門,必須辦圖書館卡,外國公民需提供擔保方可獲得圖書館卡。皇家圖書館也是哥本哈根大學圖書館,所以面向該校教員進行服務。對額外服務收費,允許收費的數量限定在每年的預算中,無須納稅。
1950年後的圖書和期刊均可在Rex——在線上檢索目錄上查找,同樣1950年前的大部分書刊也能在計算機上檢索。但要用點時間掌握計算機檢索方式。然而,大部分舊書尚未進入Rex,這時需查閱手寫的目錄,往往需要館員的幫助。
在幾百萬卷館藏中在菲奧爾斯塔德和阿馬厄有25萬卷是開架的。示意圖將告訴你在Rex上查到的資料在何方以及如何找到它。一旦找到就可以到外借部辦理手續。參考書和某些資料只能在館內使用。
皇家圖書館大部分圖書是閉架的,這就需要填條提書,也可通過Rex提要求。
圖書館的主題專家可以在有關研究的問題上助以一臂之力。
根據1978年6月8日的246號法令,為防止偷盜,圖書館設立了搜尋檢查區程式。1.檢查區域:對出口的參觀者和職員進行隨機的檢查,只要進入該區域,參觀者將被要求查驗其書包和外衣;2.每個離開檢查區域的人都將被徹底或部分檢查;3.檢查內容:被選中的人需向值班人員交出圖書、筆記本、出版物等同時允許有值班員檢查其書報、信箋、包裹等,值班人員也可以檢查外衣,對膨出部分進行查問,如果拒絕盤查,圖書館將其交給警察進行搜查;4.如果發現蓋有圖書館印記的資料,將核對流通記錄,如果圖書出版早於1800年,必須有負責人員的特殊通知;5.任何異常均需有合理解釋,有問題的資料必須扣留,交給流通部門以作進一步的處理,一旦有違法行為發生,將轉入必要的司法程式;6.解僱與取消:該機構領導有權對濫用圖書館資料或轉移圖書館資料者進行解僱或在短期、長期內禁止其對圖書館的使用;7.該規定於1997年11月20日經過調整後付諸實施。
在閱覽室和中心的檢查區要設有明顯的標誌,提醒進入該區域後離開時將接受徹底檢查;書包、計算機包、外衣和雨傘不允許帶入閱覽室和閱覽中心,自帶紙張和個人用品要裝在透明的塑膠袋中;離開閱覽室的檢查區接受的徹底檢查意味著:檢查所藉資料(有蓋章的外借憑證)、防止夾帶、讀者外衣,沒有問題即可離開;拒絕檢查遞解給警察進行檢查。

館際合作

皇家圖書館與許多圖書館簽有協定,這些圖書館將其資料庫掛在皇家圖書館並使用Aleph系統。合作單位有北歐亞洲研究所、丹麥皇家音樂學院、丹麥極地中心、工藝學院等。皇家圖書館欣賞這種對各方有益的合作,並希望與更多機構建立類似關係。
皇家圖書館在線上公共目錄名為REX,該系統有丹麥文和英文用戶界面;在皇家圖書館網路上還可檢索國家書目大綱(丹麥文);通過全球資訊網可以檢索丹麥聯合目錄。
2000年皇家圖書館開設了ELEKTRA,全面展示可供用戶使用的電子資源,由於館藏的外國電子資料受國外提供者條件限制,不能在網上免費使用,屬於皇家圖書館的國內繳送資料則免費使用。

數字圖書館

皇家圖書館在線上公共目錄名為REX,該系統有丹麥文和英文用戶界面;在皇家圖書館網路上還可檢索國家書目大綱(丹麥文);通過全球資訊網可以檢索丹麥聯合目錄。
2000年皇家圖書館開設了ELEKTRA,全面展示可供用戶使用的電子資源,由於館藏的外國電子資料受國外提供者條件限制,不能在網上免費使用,屬於皇家圖書館的國內繳送資料則免費使用。

附錄:丹麥出版物繳送法

議會於1997年6月10 日通過,丹麥文化部第1997- 2301-1號,1998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章:
1.丹麥出版的任何出版物必須向保存館每種繳送2冊,該法規適用於以任何形式載體出版的出版物。
2. 出版物系指具有一定量的信息,是一個已經成型和獨立的單元。
3. 出版物獲得作者同意,已開展銷售或以其它方式向公眾發行,說明該出版物已經出版。
4. 在獲得作者同意,已通知公眾出版物的印數並即將發行,或者該出版物是資料庫可供用戶檢索使用,該出版物也可被視為已出版。
5. 符合本法第二章條款已經發行的出版物也被視為已經出版。
6. 丹麥出版物包括在國外生成專門為在丹麥發行的出版物。
7. 電腦程式無需繳送。如果它是另一出版物的一部分並與該出版物一同出版的須繳送。
第二章:
1. 出版物必須以原載體繳送,符合第九章(1)的除外。
2. 如果該出版物須藉助設備才能使用,相應的設備必須與該出版物一同繳送。數字出版物或出版物使用非標準的設備,而該設備已經退出市場,繳送者必須按照保存館的要求提供技術說明,使該出版物得以使用。繳送者有權要求保存館不得向第三者透露該技術機密。
3. 如果出版物以資料庫的方式出版,繳送者必須向保存館提供使用該出版物的密碼和其它必要的信息。保存館對該出版物實現查詢並取得文本後,繳送者的職責才算履行。
4. 出版物的新版本須繳送。
第三章:
1. 任何個人在完成的內容供出版後必須繳送。
2. 如果生產者無法確定時,出版者有責任履行職責。出版者即指發行者。
3. 出版物在國外出版,出版者須履行繳送職責,如果該出版者不是丹麥公民,在丹麥國內,由進口者履行職責。如果出版者居住在國外又沒有進口者,由該出版者履行職責。
第四章:
1. 任何在丹麥出版的出版物必須註明公司名稱和出版者等出版事項。
第五章:
1. 出版者必須按照保存館的要求提供有助於正確註冊、製作國家書目的必要信息。
第六章:
1. 繳送本的製作費用由繳送者負擔。符合第三章(3)的個人必須負擔在國外製作繳送本的費用。
 2. 郵資、運費等費用由保存館根據文化部的規定支付。
3. 文化部就由保存館支付部分或全部製作費用事作出進一步的規定
第七章:
1. 如果履行職責的個人死亡或破產,由繼承者履行職責。
第八章:
1. 繳送的出版物按照文化部的規定分別保存在兩個不同的地方。
2. 保存館負責保存出版物並根據著作權法向用戶提供使用。數位化出版物只能在技術設備允許的場地供用戶個別使用或從事研究。數位化資料不得複製。
第九章:
1. 文化部就繳送出版物形式包括必須配送的信息,繳送時限、接受繳送本機構做了進一步的規定。
2. 文化部對繳送出版物的保存和使用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3. 文化部對免繳情況做了規定,小印數的出版物不必繳送。對沒有文化和研究價值、無須保存的作品片段、選錄等做了規定。
第十章:
1. 違反第一章(1)、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課以罰款。
2. 任何人違反第二章(2)、第三章(2)或第五章的課以罰款。
3. 違反第九章各條款的課以罰款。
4. 違反刑法典第五章的公司(法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1. 本法於1998年1月1日生效。
2. 1927年印本繳送法隨即廢止。
3. 1997年3月12日關於影片的第168號法第十三章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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