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是依據1947年的中華民國憲法,代表全國國民於中央行使「政權」的機構,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政權機關。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修憲案決議,將此中央機構自我廢除,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中華民國國旗

歷次修憲

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同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式,在1948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使得南京憲法於公布後不久即無法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國民政府遷台後,憲法的適用性以及國民大會的職權逐漸受到質疑。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於是在1991年確立了第一屆國大代表的退職,並開始遴選新任國代以及調整憲法,其後歷屆國大於1991年、1992年、1994年、1997年、1999年與2000年共完成六次憲法增修。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對於國家中央的行政體制以及憲法內容作了多次修正:
國民大會首次於1991年四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1條)。國民大會首次於1991年四月,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原則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十條(今為11條)。
1991年確認兩岸分裂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1年確認兩岸分裂分治之事實,區隔台澎金馬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1992年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產生。
1994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4年通過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1994年為「原住民」正名。
1997年通過精簡台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1997年通過精簡台灣省政府的組織層級,稱為凍省。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1997年取消立法院之閣揆同意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不必經立法院同意。
1997年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1997年賦予立法院倒閣權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權。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譁然。 1999年國代通過延任案,立法委員連任數月,而國代則延任兩年,引來輿論譁然。後司法院宣布無效。後司法院宣布無效。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未來將國民大會廢除,朝向單一國會。 2000年更改立法院組織,以及未來將國民大會廢除,朝向單一國會。
國民大會秘書處(位於台灣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國民大會秘書處(位於台灣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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