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訴訟法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第一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
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契約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契約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
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五條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
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契約約定。契約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契約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第十八條 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 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由國家享有。
第三節 權利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
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
法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
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契約

第二十三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契約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契約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一)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契約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條 契約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十年。契約期滿可以續訂。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契約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契約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權使用權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和獲得報酬權。

第四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一節 圖書、報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條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契約,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條 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契約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著作權。契約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契約期滿可以
續訂。圖書出版者在契約約定期間享有的專有出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契約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
,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契約。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誌社通知決定
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雜誌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
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雜誌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
可。
第三十四條 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二節 表演
第三十五條 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
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
(四)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第三節 錄音錄像
第三十七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
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
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契約,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許可複製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並且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
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製作廣
播、電視節目,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契約,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下列權利:
(一)播放;
(二)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
(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並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許可複製發行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還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支付報
酬。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者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
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定後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著作權契約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於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
,當事人可以就契約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定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
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著作權系同義語。
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本法所稱的複製。
第五十三條 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法的實施條例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護。 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
定和政策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使用註冊商標的,並應當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三條 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四條 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註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行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第四章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核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註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註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牴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三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檔案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檔案。
第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檔案,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檔案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繫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檔案,自檔案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檔案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檔案,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檔案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防專利機構審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的外,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需要保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第十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十一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三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四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應當自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檔案一式兩份。
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許可權。
申請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外,以請求書中指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地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繫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檔案清單;
(七)附加檔案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檔案;
(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採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並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胺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並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並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示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示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檔案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示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 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弧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示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並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並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檔案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厘米×8厘米,並不得大於15厘米×22厘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檔案。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檔案。
申請人未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聲明和提交證明檔案的,或者未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檔案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關證明;提交的證明材料中,在先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檔案副本應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製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檔案: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檔案;
(三)申請人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檔案。
第三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之前。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檔案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檔案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式中,實施審查和審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四)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檔案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檔案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檔案和其他必要的檔案,這些檔案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檔案外,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提交: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視為未提交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並在得到有關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檔案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檔案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或者分案的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
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請求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並指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實用新型專利。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請求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第五十六條 經審查,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書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
經檢索,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所涉及的實用新型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關於新穎性或者創造性的規定的,應當引證對比檔案,說明理由,並附具所引證對比檔案的複印件。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檔案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複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十八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條 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通知書作出答覆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檔案;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檔案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第六十一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檔案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式。
第六十三條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複審請求的,複審程式終止。
第六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六十五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本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決定之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衝突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六條 在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
第六十七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檔案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轉送檔案通知書或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
第六十八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第六十九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
專利複審委員會決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舉行口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發出的口頭審理通知書在指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覆,並且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專利權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
第七十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式中,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第七十一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撤回其請求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式終止。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十二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檔案各一式兩份。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於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式或者行政程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第七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證明檔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

第七十四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五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利權的保護

第七十八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檔案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式。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定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備案;
(五)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六)專利權的終止;
(七)專利權的恢復;
(八)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九)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專利權的授予;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十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費 用

第九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
(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複審費;
(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申請維持費、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
(五)無效宣告請求費、中止程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第九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15日的,除郵局或者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1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或者複審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四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九十五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發明專利申請人應當一併繳納各個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
第九十六條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第九十七條著錄事項變更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中止程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章 關於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九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並指定中國的專利國際申請(以下簡稱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條件和程式適用本章的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專利法及本細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已確定國際申請日並指定中國的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該國際申請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在國際階段,國際申請或者國際申請中對中國的指定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2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國際申請在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選定中國並且該選定繼續有效的,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下列手續:
(一)提交其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聲明中應當寫明國際申請號,並以中文寫明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國際局的記錄一致;
(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和公布印刷費;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譯文;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檔案中的摘要副本;
(四)國際申請有附圖的,應當提交附圖副本。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應當提交國際公布檔案中的摘要附圖副本。
申請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22個月或者32個月的相應期限屆滿前辦理。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人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或者在該期限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
(一)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未寫明國際申請號的;
(二)未繳納本細則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寬限費的;
(三)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的。
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已經終止的,不適用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三)未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四)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內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期限屆滿申請人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作過修改,申請人要求以經修改的申請檔案為基礎進行審查的,申請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譯文。在該期間內未提交中文譯文的,對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修改,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考慮。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後更改姓名的,必要時,應當提供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予以說明,並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檔案。
申請人未滿足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第(一)項或者第(二)項內容的,該申請視為撤回;期滿未補正第(三)項內容的,該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未滿足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要求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申請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對生物材料樣品的保藏已作出說明的,視為已經滿足了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的檔案以及在該檔案中的具體記載位置。
申請人在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的說明書中已記載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但是沒有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指明的,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提交保藏。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的,視為在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第一百零七條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有書寫錯誤或者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改正請求或者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提出改正請求的,應當繳納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
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檔案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優先權要求在國際階段視為未提出並經國際局公布該信息,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優先權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在優先權日起20個月期滿前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前處理和審查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除應當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外,還應當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提出請求。國際局尚未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傳送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經確認的國際申請副本。
第一百零九條 要求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說明書、附圖和權利要求書。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適用本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國家公布的準備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
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提交譯文的改正頁,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
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檔案的中文譯文。
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國際申請包含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申請人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後,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在國際階段,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認為國際申請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規定的單一性要求時,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附加費,導致國際申請某些部分未經國際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申請人要求將所述部分作為審查基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對發明單一性的判斷正確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單一性恢復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際申請中未經檢索或者未經國際初步審查的部分視為撤回。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提交檔案和繳納費用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檔案之日為提交日、收到費用之日為繳納日。
提交的檔案郵遞延誤的,申請人自發現延誤之日起1個月內證明該檔案已經在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前5日交付郵寄的,該檔案視為在期限屆滿之日收到。但是,申請人提供證明的時間不得遲於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6個月。
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檔案,可以使用傳真方式。申請人使用傳真方式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傳真件之日為提交日。申請人應當自傳送傳真之日起14日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傳真件的原件。期滿未提交原件的,視為未提交該檔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繳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布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檔案的副本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並在該期限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手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檔案後,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基於國際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由於譯文錯誤,致使依照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確定的保護範圍超出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依據原文限制後的保護範圍為準;致使保護範圍小於國際申請的原文所表達的範圍的,以授權時的保護範圍為準。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複製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並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檔案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檔案,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檔案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檔案、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檔案。
第一百二十條 各類申請檔案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並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製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並不得塗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檔案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於單面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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