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等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是一項覆蓋面廣泛的科學技術獎。 候選單位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並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等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是一項覆蓋面廣泛的科學技術獎。從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性質來講,包括了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企業技術改造及技術進步、技術基礎和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中引進消化、吸收國外新技術,或自主開發創新的技術等。

授獎條件

(1)技術創新性突出;(2)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3)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候選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主要完成人:(1)提出並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2)在解決關鍵的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3)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做出創造性貢獻;(4)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候選人按貢獻大小排序,並在限額內產生。如果在項目完成中僅從事協調和組織工作的領導,或是從事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候選單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並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如果只是提供資金,不能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列為獲獎候選單位。政府部門一般不應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但對於技術開發類中推廣套用先進成果和高新產業化的項目,政府部門如作為組織者、實施者又確有實質性重大作用的除外。

等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技進步獎設一、二兩個獎勵等級。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程度、難易複雜程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已獲經濟或者社會效益、潛在套用前景、轉化推廣程度、對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的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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