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整頓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2。 第十條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整頓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09]17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推動各地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深入開展,按時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一五“後三年(2008-2010年)整頓關閉小煤礦的工作任務,我們研究制定了《中央財政整頓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整頓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屬檔案:
中央財政整頓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各地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深入開展,按期完成國家“十一五“後三年整頓關閉小煤礦工作計畫,提高中央財政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煤礦是指列入國家制定下達的“十一五“後三年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計畫確定的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
第三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以實際關閉小煤礦數量為考核主體,兼顧生產能力、職工人數、地區差異狀況等因素,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確保實效“的原則進行分配。
第四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關閉小煤礦計畫的目標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礦整頓關閉任務;
(二)已關閉小煤礦相關證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已被註銷,並按標準關閉到位;
(三)已在新聞媒體公告關閉礦井名單。
第五條 專項資金補助金額原則上按以下公式測算:
某省(區、市)獲得補助金額=該省(區、市)關閉煤礦總數×單位補助基數×(1+礦井平均生產能力係數+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係數+地區差異係數)。
其中:
1。單位補助基數根據預算安排的年度專項資金總額、當年關閉礦井實際數量、淘汰落後能力等因素確定。
2。礦井平均生產能力係數:3萬噸/年以下(含3萬噸/年)取值0;3-6萬噸/年(含6萬噸/年)取值0。1;6萬噸/年以上取值0。2。
3.職工平均人員係數:30人/萬噸以下(含30人/萬噸)取值0,30-45人/萬噸(含45人/萬噸)取值0。1,45人/萬噸以上取值0。2。
4.地區差異係數:華北、華東地區和其他地區的產煤大省取值0;東北、中南和西南地區取值0。1;西北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取值0。2。
第六條 被關閉礦井的生產能力按照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的生產能力為準。被關閉的礦井職工人數以簽訂的勞動契約數量為準。
第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認真審查核實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按照要求每年於3月底前向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上報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重點說明關閉小煤礦基本情況,實施效果,以及關閉小煤礦對當地能源供應、財政收支影響等情況。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確定專項資金分配計畫,下達專項資金。
第九條 關閉小煤礦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通過中央財政專款形式撥付給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牽頭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實施,資金主要用於關閉小煤礦的職工安置、消除安全隱患、補助地方關閉小煤礦財政支出等。
第十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各地關閉小煤礦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法問題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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