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5-10世紀的寺院經濟

布施於佛教的財產“常住”,即佛教僧眾的不可分割的和共同財產的基本概念。 根據印度律藏經文的規定,允許以僧眾的名義占有,而禁止出家人個人占有的財產。 中國僧侶們的繼承法由於法事活動的發展和僧眾致富,而導致印度僧侶法的發展。

內容介紹

佛教源於印度,而發揚光大卻在中土。自東漢時輸入,經諸多朝代之努力,將原為梵文(或巴利文)等古天竺文字的佛經譯為漢語,並通過手工抄寫到印刷技術之運用,終於使佛法深入人心,廣大信眾,同沾法益,此功德無量之善舉前後持續了千年有餘。特別是我國國民與天竺人民早有往來,其思想趨向也頗為接近,復經魏、晉、南北朝數百年與我國傳統思想文化之相互激盪、磨合,乃至醞釀、吸收,至隋唐而大成,創宗立派,鼎盛繁榮,前所未有。影響所及,我國周遍朝鮮、日本、越南等鄰邦亦多流行大乘佛法。以後,歷經宋、元、明、清各代,我國始終為大乘佛教之重鎮,有“佛教第二故鄉”之譽。此殆與我國僧俗兩界人士究心於佛法義理密切相關。
佛理探究,自古以來即有僧伽、居士之分,雖無“研究”之名,而出於信仰之誠,尋求佛教精義者,彪炳史冊,所在多有。降及近世,因科技發展之刺激,佛法潮流,亦屢有擴張。自十九世紀德國學者馬克斯·繆勒提出“宗教學”概念以來,歐美之宗教學研究方興未艾。佛教,作為古老的宗教之一,海外研究也日見蓬勃,從東瀛至南亞,從德意志、法蘭西至英吉利,於研究南傳佛教聖典及歷史文化方面卓有成效。尤其是在美利堅,自 C.R. 萊曼等創辦《哈佛東方叢書》、奠定美國佛教研究基礎以來,從地域上說,其研究範圍已囊括南傳佛教、印度佛教、中國佛教(包括藏傳佛教)、東亞佛教,舉凡教理、經典、儀式、經濟、政治等無不涉及,成果斐然。目前已發展至巴利文、梵文及藏文,橫跨文獻學、社會學、人類學、哲學、倫理學、語言學、歷史學等多門學科,在宗教學界已呈後來居上之勢。就佛法源流而言,佛教從印度本土向南、北方向分別傳播,菩薩高僧,篳路藍縷,而成北傳大乘、南傳上座二極,於今因緣增上,不斷發展,已趨於世界佛法之域,可謂千載一時也歟!
因此之故,時有台灣藍吉富氏主編出版《世界佛學名著譯叢》一百冊,紹介國際佛教學術界之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與研究工具等,內容廣泛,對於國內學界拓展學術視野,提升佛學研究水準,甚有裨益,可喜可賀!惜其著作多屬近代,且以日文為主,時過境遷,歐美近代以後之佛學研究日新月異,相關成果不斷湧現,將此類新知卓見譯為漢語,嘉惠學林,已成迫切之勢。
藉此因緣, 敝寺故有覺群編譯館之設立,集思廣益,斟酌權衡,適時推出系列《覺群佛學譯叢》, 實欲借古人譯梵為漢之經驗,取信、達、雅之準則,推陳出新,俾在家出家,兩俱得益。佛法雖重在行持實證,佛經所說理趣,亦無不為求證生死大事之門徑,若依文解義,理事分途,則徒成慧業,殊失佛法之宗旨。然此乃針對僧伽悟道而言,非指俗世傳教之事,況時際濁世,佛法傳揚端賴因緣,適應時會,則日以廣信,僧伽寄質塵寰,豈可遺世而獨立者乎!
倘能以此譯叢為契機,重視我國古代傳譯之漢文聖典,探悉諸宗玄義,同時攝取世界各地區佛法之優長,融貫現代國際佛學界之研究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深信國內會有更好的研究成績出現,佛教亦將進一步充實與光大,余之願也,因序之而隨喜讚嘆云爾!

作品目錄

總序覺醒
原“敦煌吐魯番學研究譯從序” 季羨林
法國的敦煌學研究與謝和耐教授的貢獻(代序) 耿?
中譯本序 謝和耐
導論
第一章直接資料
道場和僧侶的數目
大型道場的數目很少,而小道場的數目則很大。由各種史料提供的數字的一覽表,5―10世紀寺院和出家人的數目。
在這一階段大小道場數字的相對穩定。佛教建築發展的兩個時代:其一是5世紀末到6世紀前三分之一年代,其二是8世紀初年。
真正的寺院和小道場的居民對各種統計數字的分析。以出家人為職業的數目很大的一批人:在所有時代都占近百分之一。
宗教運動對中國經濟產生的綜合性影響
與建築和裝飾道場有關的修奢性活動的發展,大大有害於農業。
豪華與佛教建築的興致。
用於鑄造銅錢的貴重金屬和銅的匾缺。寺院巨額貨幣的積累,大量金屬用於製造佛像。唐代對於個佛像的交易。
第二章間接資料
財稅
出家人的稅收制度
出家人享有免稅權。周代(557―580)文獻中對於某些輸稅方式的影射。為了使僧侶們執行一種對國庫危害不大,經反覆採取卻成效不大的措施。宋代強加於出家人的稅役。
對唐代維持官方教團而付出的代價的估計。國家在這一時代虧損的加劇。5世紀到唐期間的“偽濫僧”:沒有登入僧籍的出家人、“入道”的世俗人、百姓僧、大戶人家的私蓄僧、信徒們的秘密集團。
寺院財產的稅收制度
有額寺與沒有受到皇家政權承認的寺院,根據其來源和性質不同,而執行多種財稅制度。
間接輸稅的形式
北魏末年由世俗政權創立的出售僧官尊號的制度。8世紀初期公主們所從事的交易:恩度僧。度謀以及從安祿山叛亂起(75年)出現的官方出售度牒的制度。各道大官僚利用安祿山叛亂之後,中央政權消弱的局面,而使該制度朝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有關宋代官方出售和私下交易度碟的情況。
第三章財富的積累
印度的遺產
印度戒律規則對中國僧伽經濟的影響。
供物。
布施於佛教的財產
“常住”,即佛教僧眾的不可分割的和共同財產的基本概念。根據印度律藏經文的規定,允許以僧眾的名義占有,而禁止出家人個人占有的財產。中國屬於僧伽財產的神聖性。
中國僧侶們的繼承法
由於法事活動的發展和僧眾致富,而導致印度僧侶法的發展。由出家人直接管理財產的原則最終占了優勢……中國和尚一旦出家,就再沒有占有土地的權力了。他們都不是大地主。
有關中國和尚繼承權的文獻。
一種在中國維持下來並得到了重大發展的僧侶制度。唱賣已故僧侶的衣物和作為供物的收入的布匹。
由於中國和尚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僧侶經濟的總趨勢,他們都向占有商業性財產和從事經商活動的方向轉化了。
……
第四章布施的流通
第五章歷史的基礎
附錄
一、敦煌賣契與專賣制度
二、敦煌寫本中的租駱駝旅行契
三、敦煌寫本中的一項緩稅請狀
參考書目
一、史籍和碑銘集之部
二、有關佛教史的著作和僧侶戒律經文之部
三、著作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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