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

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CIFST),是中國食品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於2001年被國際食品科學技術聯盟(IUFoST)認定為國際食品科學技術聯盟中國總部。

基本信息

學會宗旨

團結廣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促進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促進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長和提高,維護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食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發展食品工業的方針政策,組織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研究、探討食品工業的發展戰略及各項技術經濟政策,為有關領導部門的決策起參謀作用。
(二)開展跨學科、跨部門、跨地區的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以加強學科滲透,部門協調,地區聯合。使科技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提高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整體水平。
(三)領導所屬各專業分會,開展專業性的學術活動。協調與指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食品科技學會開展相應的學術活動。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與展示,擴大與國際食品科學技術界的學術聯繫,充分發揮作為國際食品科技聯盟(IUFoST)會員國的作用。
(五)編輯出版學術性、科普性食品刊物,組織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識,傳播先進的食品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六)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培訓食品科技人員,提高現有食品科技人員的科技水平。
(七)開展食品科技諮詢服務活動。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和工程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八)通過各項學術活動,發現和表彰優秀學術論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發現和表彰優秀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領導部門推薦。
(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積極促進優秀產品、新產品信息發布等各項活動的開展,依法興辦科技開發實體及第三產業。
(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見和建議,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權利和義務提供保證。
(十一)關心離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組織、支持他們發揮專長,繼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貢獻。
(十二)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組織刊物

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編輯出版或合作編輯出版的刊物有《中國食品學報》、《會員通訊》、《中外食品工業》、《食品與機械》等。2001年起,每年定期編印《中國食品工業與科技藍皮書》。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1、全國各省市設有地方食品科技學會或食品學會,接受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業務指導。
2、下設18個專業分會:
(1)黃酒分會
(2)飲料分會
(3)兒童食品分會
(4)甜菜糖分會
(5)甘蔗糖分會
(6)檸檬酸分會
(7)酶製劑分會
(8)麵製品分會
(9)冷凍與冷藏食品分會
(10)食品添加劑分會
(11)食品機械分會
(12)運動營養食品分會
(13)大豆食品分會
(14)功能食品分會
(15)果蔬加工技術分會
(16)乳酸菌分會
(17)營養支持專業委員會
(18)食品物流技術分會
3、重點組成2個工作委員會
(1)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青年工作委員會
(2)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專家委員會

理事名錄

名譽理事長:潘蓓蕾
理事會顧問:陳君石、龐國芳
事會名譽副理事長:陳堅、潘迎捷、李琳、羅雲波、胡小松、饒平凡、賈志忍、王延才、蔡木易、劉秀梅、蔡永峰、李永敬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InstituteofFoodScienceandTechnology,縮寫:CIFST。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與食品科學技術相關的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團結廣大食品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促進食品科技人材的成長和提高,維護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食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國民健康與經濟建設服務,為推動我國食品科技事業健康、全面、可持續地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密切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根據黨和國家發展食品工業的方針政策,組織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制定和科學決策,建設中國特色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二)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倡導學術民主,最佳化學術環境,加強學科滲透,部門協調,地區聯合;使科技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提高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整體水平;
(三)開展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與展示,擴大與國際食品科學技術界的聯繫,充分發揮在國際組織中的重要影響力,舉薦中國優秀科技人才、企業、技術及產品走向世界,促進工程技術領域專業人員互認,為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提高全民科學素質。編輯出版學術性、科普性食品出版物,組織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的交流,傳播先進的食品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五)有序承接科技評估,職業資格認定或科技人員評價,技術標準研製,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託工作或轉移職能。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培訓食品科技人員,提高現有食品科技人員的科技水平;
(六)開展食品科技創新,科學論證和諮詢服務活動;
(七)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發現並培養傑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通過各項學術活動,發現優秀學術論著、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發現優秀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八)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優秀學術論著、科技成果、科普作品和優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有關單位委託,承擔科技項目和工程項目論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成果論證、科技文獻的編審和標準的制修訂等任務;
(十)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見和建議,為食品科技工作者履行權利和義務提供保證;
(十一)關心離退休食品科技工作者,組織、支持他們發揮專長,繼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作貢獻;
(十二)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
普通會員:食品科技相關人員。
高級會員: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任職資格或相當水平的食品及相關行業從業人員。
資深會員:成為高級會員後,繼續在本領域工作並繳納會費15年的人員。
學生會員:食品專業院校的研究生及優秀本科生。
(二)單位會員應是與本團體專業有關,設有食品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查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本學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普通會員、高級會員、資深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學生會員:
1、優惠或免費得到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優先、優惠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3、享有以上(一)至(五)項權力,但不包括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團體的有關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本團體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團體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4、可請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5、享有以上(一)至(五)項權力,但每個單位僅限推薦一名代表代表本單位參加選舉、被選舉和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和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常務理事應珍惜榮譽,認真履職。未經批准,理事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撤銷其理事資格;常務理事三次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撤銷其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負責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機構,其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長應在本團體具較高威望和公信力。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否按照學會的規章開展工作、決議是否符合程式,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三)監督理事長是否履行了作為理事長的職責和義務,監督理事和常務理事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和義務;
(四)根據學會《章程》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以項目形式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基金或項目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6年11月8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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