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針灸學會

中國針灸學會

中國針灸學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Acupuncture and Moxibustion),縮寫為 CAAM。成立於1979年。學會為學術性、非盈利性單位。中國針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行業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針灸學會中國針灸學會
中國針灸學會是由全國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針灸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中國針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行業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中國針灸學會於1979年5月16日成立,當時為中華全國中醫學會的二級學會,1985年3月5日經國家體改委批准,升為國家一級學會。現為第四屆理事會:名譽會長胡熙明,高級顧問王雪苔程莘農賀普仁,會長李維衡,副會長王之虹、鄧良月、石學敏、孫國傑、劉保延、沈志祥張仁楊寶琴吳富東梁繁榮,秘書長劉保延(兼),副秘書長劉煒宏、張瑛(專職)。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中醫藥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針灸醫學工作者,促進針灸醫學的普及與發展,促進針灸醫學人才成長,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繼承與創新並重和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中國針灸學會依法維護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針灸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ofAcupunctureandMoxibustion縮寫為CAAM。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針灸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中醫藥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針灸醫學工作者,促進針灸醫學的繁榮發展和普及提高,促進針灸醫學人才成長,為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貫徹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繼承與發揚並重和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本團體要依法維護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會員和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行業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掛靠在中國中醫研究院。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郵編:1007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針灸醫學學術交流,組織學科的調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促進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推動學科發展;
(二)編輯出版針灸學術著作、期刊、文獻資料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針灸醫學科技的繼續教育,推廣針灸學術成果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針灸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利用多種形式,開展針灸醫學科學普及和宣傳活動,提高人民民眾對針灸醫學的認識,使更多的人能夠合適、有效的選擇和套用針灸增強健康水平;
(五)組織開展針灸醫學科技決策論證等,提出促進針灸醫學發展的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針灸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專利保護、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針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組織舉辦針灸醫學科技展覽,大力推進針灸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六)組織針灸器材的研製、開發、評審及推廣套用工作;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針灸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
(八)對會員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社會主義醫德教育,向有關部門反映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針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加強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世界各國針灸學術團體及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針灸醫學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部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設個人會員、通訊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不同類別會員的要求:
1、個人會員:針灸專業人員、中醫、民族醫、西醫學習中醫及相關學科人員,從事針灸醫療、教學、科研、編輯和儀器研製等工作,其專業職稱在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工程師及其他相當專業職稱以上者,其他學科熱愛針灸事業、參與有關針灸醫學工作、專業職稱相當的人員、熱心並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管理人員也可做為本團體的會員,會員中的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會員,有較高學術威望,從事本專業30年(含)以上,在針灸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入會時間長,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者,授予資深會員;
在校就讀的院校本科以上學生,自願申請入會,可吸收為準會員,畢業工作後,可改變會員的名稱;
2、通訊會員:醫學院校畢業,經過針灸專業的系統學習和培訓,從事針灸工作或與針灸有關的工作,在學術上有較深造詣,並願意與我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境外科技工作者;
3、團體會員:與本團體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醫療、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凡委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針灸學會發展的會員,須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針灸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本團體核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通訊會員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通訊會員有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的權利;
(七)資深會員終身享有會員資格,並有免費取得本團體年度活動計畫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針灸醫學科技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開展本團體事業,自願捐贈及募集資金;
(七)通訊會員應協助本團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做好本團體與國外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八)資深會員應參與對國家衛生髮展戰略、政策等的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任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組成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每屆更新不少於1/3。理事會的人選應為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學會工作的專家和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章程實施細則和工作計畫;
(十一)籌措、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特殊情況,秘書長為兼職時,應由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原則上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團體設名譽會長和其他榮譽職務。
本團體設榮譽理事和顧問。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團體工作有重要貢獻、關心支持學會工作,不再擔任本團體的理事或常務理事者及有關領導幹部,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榮譽理事、顧問。積極支持並贊助本團體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業、事業單位,可聘為本屆理事單位。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除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外,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相關領域的學術工作,承辦理事會交付的有關任務。工作委員會的設立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五章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由常務理事會通過,設立專業委員會,名稱為“中國針灸學會××專業委員會”,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成立。
第三十三條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20—30人,亦可聘任在本專業學術上造詣較深的老專家若干名為顧問。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活動,不另立章程。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可結合學術年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會員可以同時參加兩個以上專業委員會,並自認其中之一為主要專業,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的會徽為兩個同心圓形,內圈上方三個相互交叉的橢圓代表科學技術,中心為醫針,周邊為艾葉組成;外圈上方書寫中國針灸學會,下方為其英文名稱。會徽總體象徵著
團結全國針灸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五十三條本團體為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和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的成員,遵守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和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的章程,享有其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5年5月18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業務範圍

(一)開展針灸醫學學術交流,組織學科的調研、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促進學科間與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推動學科發展;
(二)編輯出版針灸學術著作、期刊、文獻資料和音像製品;
(三)開展針灸醫學科技的繼續教育,推廣針灸學術成果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針灸工作者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利用多種形式,開展針灸醫學科學普及和宣傳活動,提高人民民眾對針灸醫學的認識,使更多的人能夠有效的選擇和套用針灸,增強健康水平;
(五)組織開展針灸醫學科技決策論證等,提出促進針灸醫學發展的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針灸科技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鑑定、專利保護、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針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組織舉辦針灸醫學科技展覽,大力推進針灸醫學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六)組織針灸器材的研製、開發、評審及推廣套用工作;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針灸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及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工作者,發現、培養和推薦優秀針灸人才;
(八)對會員進行愛國主義、國際主義和社會主義醫德教育,向有關部門反映針灸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針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加強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世界各國針灸學術團體及學者的友好往來,促進針灸醫學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交辦或委託的任務。

組織機構

中國針灸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針灸學會開展日常工作。中國針灸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分支機構

中國針灸學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
現設有臨床、針法灸法、實驗針灸、針刺麻醉經絡腧穴、耳穴診治、針灸文獻、針灸器材、手療法醫學、針灸教育、腹針、砭石與刮痧、腦病科學等14個二級專業委員會(分會),設有中國針灸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

出版物

中國針灸學會主辦國家一級刊物《中國針灸》雜誌(月刊),《針刺研究》雜誌(雙月刊),均在國內外公開發行。另外還編有內部刊物《針灸簡訊》。
《中國針灸》雜誌是中國針灸學會會刊,是開展針灸學術交流、傳播科學思想的重要陣地。雜誌始終堅持“提高為主,兼顧普及,豐富多彩,實事求是”的辦刊宗旨,力求做到既能反映我國高水平的針灸研究成果,又能滿足一般臨床醫生的需要。在辦刊中保持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不斷提高雜誌的編校水平和印刷裝幀質量。經過20多年的努力,《中國針灸》已成為國內最有影響的針灸專業雜誌之一。
《針刺研究》雜誌以“基礎實驗研究為主,兼顧臨床研究與報導”為特色,是我國唯一集中報導針灸作用機理的刊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各級資助課題的論文可占總發表論文數的50%左右,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多年來深受國內外作者、讀者的好評。
《針灸簡訊》是中國針灸學會內部刊物, 主要刊登有關政策、法規、領導重要講話、重大活動訊息、學會工作計畫、總結,以及各類會議紀要等信息,是與主管部門、有關學術團體和會員溝通信息的橋樑。

辦事機構

中國針灸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中醫科學院,下設辦公室、學術部、諮詢培訓部,有專職人員從事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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