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造紙學會

中國造紙學會成立於1964年6月。它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共同領導,屬國家一級學會。

基本信息

學會宗旨

中國造紙學會宗旨是: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落實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造紙工業科技進步,促進造紙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推動中國造紙工業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主要職責

一、圍繞造紙科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與發展加強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二、編輯出版造紙科技,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錄象製品。

三、促進造紙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對紙漿造紙科學技術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技術中的重大決策等進行技術諮詢,積極組織參與把學術成就,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各項活動,接受委託進行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普及紙漿造紙工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技成果,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營和管理的經驗,促進生產建設發展。

五、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培訓班,相關學科研討會,提高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協同有關部門在青少年中大力開展科技教育活動。

六、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著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工作著和學會優秀工作人員,評選獎勵優秀論文,優秀科普作品,並發現人才,推薦人才。

七、創辦為紙漿造紙工作者服務的活動陣地。

八、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和海外僑胞中的造紙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增進中華民族科技工作者的團結,促進祖國的統一。

九、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項目的評估,成果的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等任務。

十、興辦符合中國科技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組織舉辦科技成果,高新技術套用,展覽和展示活動。

建設宗旨

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落實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我國造紙工業科技進步,促進造紙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促進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推動中國造紙工業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造紙學會各專業委員會
薄型紙專業委員會
紙板專業委員會
塗布加工紙專業委員會
亞硫酸鹽法製漿專業委員會
機械設備專業委員會
新聞紙專業委員會
鹼回收專業委員會
鹼法草漿專業委員會
硫酸鹽法製漿專業委員會
造紙史委員會
自動化專業委員會
工業包裝及技術用紙專業委員會
書寫印刷紙專業委員會
造紙脫水器材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王文哲潘蓓蕾陳思亮
顧問:余貽驥 胡宗淵潘錫五 陳克復
理事長:陳學忠
常務副理事長:曹振雷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
劉忠 李耀 李義民 李友生 何北海 張輝 張美雲 陳鄂生陳嘉川趙偉 胡開堂 姜海斌 曹振雷
秘書長:曹春昱
常務副秘書長:杜榮榮
副秘書長:齊曉東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是:中國造紙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TechnicalAssociationofthePaperIndustry,縮寫:CTAPI。
第二條本會是由製漿造紙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黨和政府聯繫製漿造紙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國製漿造紙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組織廣大造紙科技工作者推動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科學誠信、道德自律和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發揚學術民主,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維護造紙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造紙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造紙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造紙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造紙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加快我國造紙工業全面現代化,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啟陽路4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製漿造紙及相關學科領域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促進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外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二)編輯出版造紙科技、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製品,編印專業論文及其它資料文集;
(三)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和承擔技術標準制定;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評審及認證等工作;
(四)普及製漿造紙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推廣科技成果、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
(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培養專業人才;
(六)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七)開展製漿造紙科學技術領域的科技獎勵,推薦科技成果,舉薦科技人才,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在造紙行業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及學會優秀工作人員;評選優秀論文、優秀科普作品;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造紙科技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及展示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
(九)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從事製漿造紙及其相關工作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
2、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技術能手;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專業知識的各級領導幹部。
(二)高級會員:取得相當於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以上職稱或獲得博士學位,會齡在兩年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本專業領域有積極貢獻或豐富實踐經驗;
2、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論文及學術著作;
3、曾獲得省(部委)科技獎項及本會表彰獎勵;
4、擔任本會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或省級造紙學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5、從事學會工作多年並取得一定業績。
對造紙科技事業有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高技能人才,可破格吸收。
(三)學生會員:大專院校造紙及相關專業的高年級學生和研究生。
(四)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及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依法登記註冊的製漿造紙生產、經營、科研、教育、設計、設備製造以及關聯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高級會員、外籍會員還須由本會分支機構、省級學會或1名高級會員推薦;
(二)經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核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印製頒發會員證,並實行中國科協統一的全國性學會個人會員登記編碼。
第十條對製漿造紙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且年齡在70歲以上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企業家等,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在本團體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
學生會員、外籍會員不享有以上第(一)項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自願資助本會活動經費,協助開展學術、科普及國際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管理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可由本會授權省級學會、本會分支機構、單位會員協助本會管理;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由本會管理;
(二)會費繳納辦法及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或1年不繳納會費且經提示後1年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並具有良好的學風和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學術成就或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學會工作,作風民主,善於組織協調和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同一職務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常務副理事長人選。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受本會直接領導和監督管理。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工作和學術活動的需要決定。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章程和本會授權的專業領域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分支機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應相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21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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