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工程學會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全國一級學會,是國際農業工程學會(CIGR)的國家會員。作為學術性、綜合性和社會公益性科技社團,中國農業工程學會通過組織各項活動廣泛團結、組織農業工程科技工作者,促進農業工程科技創新與繁榮發展,加強農業工程的普及與推廣,加快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成為黨和政府聯繫農業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農業和農業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參謀和助手,是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中國農業工程學會的辦事機構學會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農業工程研究設計院)。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成立於1979年,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為朱榮。截至1986年底,共有會員4000餘人。1948年1月15日我國赴美國學習農業工程專業的19名留學生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洲STOCKTON城召開了"中國農業工程師學會"首次籌備會。由於歷史原因於1979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了中國農業工程學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農業工程學會。

主要職責

該會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對農業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諮詢服務;普及農業工程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技術和經驗;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指導省級農業工程學會的工作;編輯出版刊物及資料等。

組織刊物

農業工程學報農業工程學報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組織出版《農業工程學報》、《農業工程技術》、《中國農業工程學會會訊》等刊物及相關文集。

組織機構

下設11個專業委員會,其研究內容分別涉及農業土地利用工程,農村能源工程,農業機械化與電氣化,農業建築,畜牧工程,植物環境工程,農業物料加工工程,農業工程技術經濟,農業系統工程,農業遙感和電子技術與計算機技術在農業上的套用等。此外,尚有農業工程教育與科普、農業工程學報編輯、農業工程諮詢、農業工程情報總網4個工作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下設有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領導的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

中國農業工程學會現有24個分支機構,設有學術交流、國際交流、科學普及、諮詢及青年科技5個工作委員會;電子技術與計算機套用、農業遙感、農業機械化電氣化、農業工程經濟與管理、設施園藝工程、教育、田間育種試驗機械化、農村能源工程、農產品加工與貯藏工程、農業系統工程、農業工程情報信息、畜牧工程、農業水土工程、農村建築與環境工程、土地利用工程、山區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特種水產工程、蓖麻經濟技術、《農業工程學報》編輯委員會等19個專業委員會、分會,擁有近萬名會員。全國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農業工程學會。

理事成員

第九屆理事會
理事長:朱明
常務副理事長:羅錫文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鐵良 劉旭 杜瑞成 李暢遊 李樹君 李瑞川 佟金 應義斌 汪春 張全國 陸華忠
趙春江 鄖文聚 袁壽其 崔明 康紹忠 韓魯佳
常務理事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
刁學鋒 于海業 王羅方 王鐵良王福林王德成 方憲法 白中科 朴在林 朱明 劉旭 劉鷹 劉木 華齊飛
許樹坡 蘇中濱 杜瑞成 李俊 李天來 李文哲 李安寧 李暢遊 李樹君 李保明 李洪文 李笑光 李萍萍 李道亮
李瑞川 楊仁剛 楊仁全 楊印生 吳普特 佟金 應義斌 汪春 張長利 張全國 陸華忠 陳建 陳青雲 尚書旗
易中懿 羅錫文 周志立 周新群 鄭旭榮趙立欣趙春江 趙躍龍 胡國勝 戰嘉波 鄖文聚 秦京光
秘書長:管小冬
分支機構及主任委員(召集人):
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韓魯佳
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應義斌
諮詢工作委員會:李笑光
科普工作委員會:秦京光
青年科技工作委員會:蔣煥煜
農村能源工程專委會:趙立欣
農產加工及貯藏工程專委會:
農業系統工程專委會:王福林
畜牧工程專委會:李保明
農業標準化委員會(原農村建築與環境工程專委會):趙躍龍
土地利用工程專委會:鄖文聚
設施園藝工程專委會:陳青雲
電氣信息與自動化專委會(原電子技術及計算機套用專委會):楊仁剛
農業遙感專業委員會:裴志遠
農業機械化與裝備專委會(原農業機械化電氣化專委會):李洪文
農業工程經濟與管理專委會:崔明
田間育種試驗機械化專委會:尚書旗
特種水產工程分會:劉鷹
山區資源綜合利用開發分會:劉旭
農業工程情報信息專委會:李道亮
農業水土工程專委會:康紹忠
蓖麻經濟技術分會:胡國勝
《農業工程學報》編委會:朱明
教育委員會:佟金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農業工程學會,英文名稱:CHNNESESOCIETYOFAGRICULTURALENGINEERING,縮寫:CSAE。
第二條本團體是農業工程科技工作者及其相應的單位或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科普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農業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新”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科學道德。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41號,郵編:100125。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農業工程學科的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
(二)宣傳普及農業工程科學技術知識,推廣農業工程技術,組織技術培訓,促進農民整體素質的提高;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以下工作:
1)對農業工程發展戰略、農業工程建設項目等進行決策諮詢、可行性研究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對農業工程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組織專家評估、論證、鑑定,承擔技術轉讓和實施產業化的中介服務;
2)接受國家、地方部門的委託,組織專家評定農業工程科技人員技術職稱;
3)表彰獎勵在學會各項活動中取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四)開展農業工程學科的繼續教育;
(五)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農業工程學報、學術性文集和科普讀物等出版物;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農業工程專業性的展覽會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講座;
(六)開展國際間農業工程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農業工程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組織國外技術考察、培訓,向國外選派研修生以及組織參展等活動;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農業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八)扶持和舉薦優秀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科技人才。推薦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中國青年科技獎候選人,為學科帶頭人的發現和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九)其他與本團體性質和宗旨相符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吸收為個人會員:
1)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經濟師等以上水平者;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並有三年以上本專業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在農業工程科研、生產、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成績者;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的幹部。
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和法人資格,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企業、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高等和中等農業工程院校,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或其他為農業工程事業服務的社會團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或地方學會和分支機構推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團體辦事機構依據條件核批。
(四)單位會員: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團體或單位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推薦優秀人才、單位參加本團體;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理事,增補理事數不超過原理事數的1/4;
(十一)檢查理事權利、義務執行情況;
(十二)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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