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輪滑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中國輪滑協會,簡稱“中國輪協”。 英文名稱為“CHINESE ROLLER SPORTS ASSOCIATION”縮寫為“CRSA”。

第二條 中國輪滑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民眾性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輪滑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輪滑協會章程,並在輪滑領域裡有一定影響的,自願加入中國輪滑協會的單位和個人組成;

第三條 中國輪滑協會的宗旨是依據《體育法》,組織和團結全國輪滑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普及中國的輪滑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國輪滑協會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輪滑協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輪滑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關於輪滑運動的界定:中國輪滑協會所管轄的輪滑運動項目包括使用各種滾軸類鞋、板等類似器材在各種場所進行的速度輪滑、花樣輪滑、輪滑球和極限輪滑(滑板)以及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歸類項目的比賽、訓練、表演、培訓、健身、娛樂等活動。
(二)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輪滑運動發展規劃、計畫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宣傳和普及輪滑運動知識,大力發展輪滑事業,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加輪滑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四)審定、修改輪滑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國競賽計畫和規程,並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實施。
(五)指導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輪滑活動,促進輪滑運動的普及提高。
(六)負責組織全國性輪滑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七)制定輪滑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指導員等從業人員的技術等級標準並組織好對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審批、註冊等工作。指導地方做好相應工作。
(八)參加國際輪滑聯合會有關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國際比賽。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與各國、各地區輪滑組織的友誼。
(九)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會員承辦全國性或國際性輪滑各類比賽。
(十)負責組織和協調輪滑理論、科研、運動技術等專題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輪滑運動的科學化發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對輪滑器材等相關用品、產品進行技術指導和審定;會同有關部門對輪滑組織進行評估、審定和管理。
(十二)結合本項業務,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創收創匯,為發展輪滑事業積累資金。
(十三)向社會宣傳、介紹有關輪滑運動的各種信息、動態和經驗,表彰先進。
(十四)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輪滑協會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輪滑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遵守中國輪滑協會章程;
(三) 有加入中國輪滑協會的意願;
(四) 在輪滑領域裡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單位會員:
1、向中國輪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3、由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中國輪滑協會會員證。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的輪滑協會申請入會可直接向中國輪滑協會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其他輪滑團體、組織以及與輪滑運動相關的企業申請入會,需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報中國輪滑協會秘書處。
(二) 個人會員:
1、必須從事輪滑活動1年以上;
2、一般情況下,須向所在地單位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報中國輪滑協會備案後即成為個人會員。
3、對中國輪滑事業或中國輪滑協會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經秘書處報請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可以直接成為中國輪滑協會“終身名譽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十條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中國輪滑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輪滑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輪滑活動的權利;
(二) 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有在協會單位會員享受優先待遇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決議,積極宣傳輪滑運動,認真遵守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1、單位會員入會不交納入會註冊費。個人會員入會交納50元入會費註冊費,註冊費由中國輪滑協會掌管使用。
2、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元(其中60%留存所在單位會員,40%上交中國輪滑協會)。單位會員應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交納下一年度的單位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單位會員有向協會義務提供場地服務的義務。
(七) 單位會員有協助協會發展個人會員和代收個人會費的義務。

第十三條 退會:
(一)單位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該會員組織或團體有義務交納下一年度的會費。
(二)個人會員退會必須在該年度的11月30日(含)以前向所在的單位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否則該會員有義務交納下一年度的會費。
(三)會員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視情況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中國輪滑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各代表由單位會員推選。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中國輪滑協會領導機構;
(三) 聽取和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有關提案和決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成員由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必須有1/2以上委員會委員同意方可當選。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常務委員會代表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為中國輪滑協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中國輪滑協會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委員會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成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成員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中國輪滑協會主席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督促和檢查秘書處工作情況,並聽取匯報。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委員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是中國輪滑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協會秘書處職責。

第二十九條 對中國輪滑運動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士,由秘書處提名,經委員會討論同意,可在協會內擔任一定的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擔任榮譽、名譽或特邀職務者,可參加協會有關問題的討論,但無權表決。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以下專項委員會:
(一) 速度輪滑委員會
(二) 花樣輪滑委員會
(三) 輪滑球委員會
(四) 極限輪滑(滑板)委員會
(五) 器材裝備委員會
(六) 新聞宣傳委員會
(七) 科研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中國輪滑協會各專項委員會是協會的職能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協調。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輪滑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協會財務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旗、會徽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和本會各項規定,另行下發。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3年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輪滑協會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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