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經濟學會

中國衛生經濟學會,成立於1982年,是由從事衛生經濟研究、管理與教學的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簡介

中國衛生經濟學會(China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簡稱CHEA)成立於1982年,是由從事衛生經濟研究、管理與教學的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一、組織結構:中國衛生經濟學會在全國有團體會員31個,個人會員4500餘名,分支機構8個,分別為:衛生財會分會、衛生經濟理論與政策專業委員會、醫療保障制度專業委員會、醫院經濟管理專業委員會、衛生服務成本與價格專業委員會、衛生經濟評價專業委員會、農村衛生經濟專業委員會、公共衛生經濟專業委員會。
會長: 孫隆椿(原衛生部副部長)

中國衛生經濟學會中國衛生經濟學會

常務副會長:李長明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為序)毛正中、王保真、王祿生、吳 明、李泮嶺、陳珞珈張振忠蔡仁華
副會長兼秘書長:王祿生
二、科研成果:近年來,在衛生部主管司局的領導和指導下,學會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緊緊圍繞中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的建立,開展了大量套用性課題研究,承擔了衛生部立項的新農合基金運行風險、基金財務管理、基金會計核算、信息管理規範、信息報告制度、評價與預警等研究課題,承擔了北京市科委立項的北京市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等課題研究,其中五個課題的研究成果被政府相關部門採納,並已形成中央和地方的相關政策檔案。
三、申辦並成功舉辦了國際衛生經濟年會:學會經過兩年多的積極努力申辦,並經衛生部、外交部國務院有關領導人的批准,獲得了2009年第七屆世界衛生經濟大會的承辦權。學會於2007年7月組團赴丹麥哥本哈根參加了第六屆世界衛生經濟大會,並就2009年北京會議展開了一系列的宣傳活動,取得了巨大反響。2009年7月成功舉辦了“第七屆世界衛生經濟大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衛生經濟學會。英譯名:CHINA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簡稱CH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衛生經濟管理研究、宣傳和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倡導學術自由,開展衛生經濟理論和套用的研究與宣傳,為發展我國衛生事業,增進人民健康服務,為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衛生經濟理論與套用的調查研究;
(二) 組織專項課題研究,向有關部門推薦研究成果;
(三)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四) 宣傳和普及衛生經濟學知識,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專業展覽;
(五) 培訓衛生經濟各類人才;
(六) 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發行刊物,編印學術資料,編譯國外衛生經濟資料文獻;
(七) 接受政府委託的有關工作,開展相應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違反本會會費交納規定2年不繳納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接受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或審計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6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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