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蕭軍研究會

中國蕭軍研究會是經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成立,由中國作家協會主管,國家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專業學術團體。致力於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編輯出版等。成立近二十年來,開展了一系列積極向上的文化活動,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為促進蕭軍研究及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中國蕭軍研究會是以系統地研究、整理蕭軍的作品,依照有關規定擬編輯出版《蕭軍全集》、《蕭軍選集》、《蕭軍研究》月刊和《蕭軍論文集》等;對蕭軍紀念館和各地故居開展系統地調查研究,記錄詳細的資料,建立檔案庫,輸入電腦長期保存;提供與蕭軍研究相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國內外蕭軍研究的交流;定期出版簡報、資料、召開蕭軍生平及作品研討會、舉辦紀念蕭軍的有關活動;適當時候舉辦蕭軍國際研討會的一個組織。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蕭軍研究會是以系統地研究、整理蕭軍的作品,依照有關規定擬編輯出版《蕭軍全集》、《蕭軍選集》、《蕭軍研究》月刊和《蕭軍論文集》等;對蕭軍紀念館和各地故居開展系統地調查研究,記錄詳細的資料,建立檔案庫,輸入電腦長期保存;提供與蕭軍研究相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國內外蕭軍研究的交流;定期出版簡報、資料、召開蕭軍生平及作品研討會、舉辦紀念蕭軍的有關活動;適當時候舉辦蕭軍國際研討會的一個組織。

原全國人大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張毓茂同志任名譽會長,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王治國同志任會長,常務副會長由蕭軍先生之子蕭鳴同志擔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蕭軍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XIAOJUNRESARCHINSTITUTE,縮寫:CXRCT。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蕭軍研究相關的文化教育機構、文化中心、文學社團、學者、研究人員、教師、編輯及熱心學會工作的人士(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的文學學術性(填寫組織性質,比如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習和發揚著名作家蕭軍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執著於革命的文學事業的崇高品德和精神,推動當代中國文學的發展,以利於強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支持各地蕭軍研究活動,加強和海內外學者的聯繫。研究會的一切活動注重積極的社會效益,並廣泛吸取海內外研究成果,不斷提高和深化蕭軍研究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3號209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範圍描述必須具體、明確,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

(一) 系統地研究、整理蕭軍的作品,依照有關規定擬編輯出版《蕭軍全集》《蕭軍選集》、《蕭軍研究》月刊和《蕭軍論文集》等;

(二)對蕭軍紀念館和各地故居開展系統地調查研究,記錄詳細的資料,建立檔案庫,輸入電腦長期保存;

( 三 )提供與蕭軍研究相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國內外蕭軍研究的交流;

( 四 )定期出版簡報、資料、召開蕭軍生平及作品研討會、舉辦紀念蕭軍的有關活動;

( 五 )適當時候舉辦蕭軍國際研討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致力於推動本團體工作發展的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7 月2 日第三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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