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赦令

中國特赦令

中國特赦令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免除罪犯服刑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特赦有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2015年8月29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的第八次特赦。

基本信息

法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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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七、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五)決定特赦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和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特赦有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關於特赦的所有規定。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關於特赦的規定。

特赦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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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國家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1959年,國慶十周年之際,中國釋放了一批改惡從善的戰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對末代皇帝溥儀的特赦直到1966年,先後特赦六批戰犯,國民黨高級將領杜聿明、宋希濂、廖耀湘等人,以及偽滿皇帝溥儀均在特赦範圍之內。
1956年到1964年,中國政府先後三批主動釋放1062名日本在押戰犯。
文革期間,由於政策上以階級鬥爭為綱,對戰犯的特赦停止。
1974年底,毛澤東對遺留的戰犯問題作出批示,他說:“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促成1975年仍在服刑的293名戰犯,無論改造程度全部特赦。
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擬特赦四類罪犯。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5年8月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紀念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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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特赦詳情
四類特赦
2015年8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草案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民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
總體思路
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三點:
一、嚴格範圍
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餘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
二、審慎穩妥
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嚴峻複雜和人民民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三、依法進行
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布、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特赦意義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中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民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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