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理學會

中國物理學會

中國物理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Physics,CPS),成立於1932年,是在中國科協領導下的民眾性學術團體。中國物理學會第十屆理事會共有理事99人,常務理事31人,其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5人、秘書長1人(兼)。主辦的刊物有11種,所屬分支機構主辦的刊物有11種。為了獎勵在物理學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學會在不同時期設立了胡剛復、饒毓泰、葉企孫、吳有訓、王淦昌物理獎,謝希德物理獎,以及黃昆物理獎。中國物理學會及其所屬各分支機構每年舉行國內、國際學術會議約60次。每年組織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組織參加國際物理奧林匹克競賽。每年還組織若干次科普講座,編著科普書籍等。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成立

1931年,國際聯盟派出4位專家來華考察教育,其中有世界著名物理學家P.朗之萬。來華後他受到了中國物理學工作者的熱烈歡迎。他建議中國物理學工作者聯合起來成立中國物理學會,還建議中國物理學會加入國際純粹與套用物理學聯合會。經朗之萬的促進,中國物理學會的籌備組織迅速成立,當時的清華大學校長梅貽琦被推選為籌備會主任。1932年8月22日至24日在北平清華大學召開了中國物理學會的成立大會,這也是中國物理學會第一次年會。

按照大會所通過的會章,中國物理學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又推選4人分任會長、副會長、秘書及會計。後來會章屢有修改,會長、副會長的名稱亦有數次變更,如改稱為理事長、副理事長等,但職責一仍其舊。任會長(理事長)的歷屆學者為李書華、葉企孫、吳有訓、嚴濟慈周培源。第十屆理事長為詹文龍。

中國物理學會的學術活動是通過年會和專門組織來展開的。學會成立時就設立了學報委員會、物理學名詞審查委員會、物理教學委員會,抗日戰爭勝利後又增設套用物理彙刊委員會。這些組織中除最後一個委員會沒有很好開展工作外,其他三個委員會,尤其是學報和名詞審查委員會的工作賡續不斷。

初期發展

(1932~1936)中國物理學會成立後,第二次年會於1933年在上海交通大學舉行,第三次年會於1934年在南京金陵大學舉行,第四次年會於1935年在青島山東大學舉行,第五次年會於1936年在北平燕京大學和清華大學舉行。

為了促進國內外同行的交流,中國物理學會主辦的《中國物理學報》於1933年創刊。當時規定學報用英、法、德三種外國文字印行,但附有中文摘要。

1933年夏,物理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在當時上海的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內開展工作,該委員會的首次審查結果於1934年刊印公布,其後此項工作延續至今。

此期間,中國物理學會還就度量衡和大、小數的命名提出了建議,《東方雜誌》即於1934年出有專號刊載有關的討論,此項建議為當時中國科學界所採納。

中國物理學會的成立和學術活動的展開促成了1934年I.朗繆爾、1935年P.A.M.狄喇克和1937年N.玻爾的來華訪問,他們分別在北平、上海等地進行學術交流活動,加強了中國物理學界與國際物理學界的聯繫。

戰爭時期

(1937~1949)抗日戰爭開始後,學校和學術機構倉促內遷,各方麵條件都異常困難,但中國物理學會的活動沒有中止。1939~1944年間共召開年會6次。由於戰時交通甚為不便,自1942年開始,年會分散在各處舉行。如1942年和1943年的年會分別在昆明、重慶、成都、蘭州、貴陽、桂林等6個地方舉行。1942年中國物理學工作者還分別在重慶、貴陽、昆明和福建的永安等地舉行了牛頓300周年誕辰的紀念大會。陝甘寧邊區的延安自然科學研究會也於1943年1月舉行了這樣的紀念會,中國共產黨的中央機關報《解放日報》還刊出了紀念牛頓誕辰的特刊。

《中國物理學報》出版至第3卷第1期後,因抗日戰爭爆發而停刊2年。1939~1945年在異常困難的情況下一共出版了5期。其中有些用粗糙的土紙印刷,質量低劣,但論文保持往常的水平,這裡凝聚了當時不少中國物理學者的心血。

習慣上,中國人所說的“抗日戰爭”一般指稱“中國抗日戰爭”。但各地華人習慣上也將各自國家或地區同時期反抗日本侵略的戰爭稱為“抗日戰爭”,並將其和中國抗日戰爭視為一體,或作為它們的總稱。“中國抗日戰爭”在中國大陸地區也被稱作“八年抗戰”(從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後,中國最高領導人蔣介石於7月31日發表《告全體將士書》宣告全面抗戰開始算起),但在世界其他地區一般被稱作“十四年抗戰”(於警鐘長鳴,勿忘國恥。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變”算起)。這場戰爭在日本被稱為“日中戰爭”。日本也習慣把“珍珠港事變”以前的中國抗日戰爭稱為所謂的“支那事變”或所謂的“日華事變”,原因是當時日本帝國並未和中華民國相互正式宣戰,因此“技術上”並非一場戰爭。“珍珠港事件”爆發以後的中國抗日戰爭,則被日本視為“大東亞戰爭”(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太平洋戰場、中國戰場和印緬戰場)的一部分。

這場戰爭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中華民國政府及多數華人稱其為八年抗戰、中日戰爭等等,簡稱抗戰,中國共產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其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日本稱其為日華戰爭(日語:日中戦爭)或支那事變(支那事変),西方國家多數稱其為第二次中日戰爭(把甲午戰爭稱為“第一次中日戰爭”)。

建國以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物理學工作者無不歡欣鼓舞。一些旅居國外的物理學工作者也相繼回國。年長的和年輕的物理學工作者共同以發展新中國的物理學事業為己任。

在1949年7月召開的中國自然科學工作者代表大會籌備會議上,被選為常務委員的物理學家有嚴濟慈、葉企孫、吳有訓、錢三強錢偉長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使中國物理學工作者感到原有的中國物理學會會章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因而推舉了5人起草新的會章。1950年8月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工作者代表會議在北京召開,物理學會參加者有25人。此次會議又促成了1951年8月的中國物理學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1951年8月在北京舉行了中國物理學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指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物理學工作者學習和工作的新方向。大會所通過的新會章規定:“本會的宗旨在團結全國物理學工作者,從事學術研究,交流工作經驗,謀物理學知識之普及、提高與套用,為新民主主義文化、經濟及國防建設而服務。”這次大會還討論了物理學教育的問題,不僅論及大學的物理學教育,也注意到了中學的物理學教育。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由21人組成,其中9人為常務理事,周培源為理事長,錢三強為副理事長。從此物理學會進入新的發展時期。在新的理事會之下,設立了物理學報委員會、物理通報委員會、物理名詞審查委員會、物理論文編目委員會和物理教學委員會等五個常設委員會,《中國物理學報》從此繼續出版,從1953年第9捲起改名為《物理學報》,發表論文以中文為主,附以外文摘要;又出版《物理通報》,它的宗旨是: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提高的指導下普及的原則下,來協助物理學在中國的土地上建設起來、發展起來,幫助改進中學和大學的物理教學,闡明物理學和實際的聯繫,加強物理學的套用,引導一般社會人士對物理學獲得更清晰而親切的了解,幫助發揚中華民族的科學,增進學會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的聯繫。物理名詞的審查工作也從此加速進行。

1963年8月在北京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了全國20多個分會所屬會員3300多人。大會共收到論文325篇,宣讀了134篇。此外還有特邀報告21篇,這些報告或介紹當時物理學某一領域的概況,或扼要報導建國以來中國物理學工作者在某一領域中的成就。在物理學教學方面,有10位同志提交了論文或作了特邀發言,介紹了他們的經驗。大會又修改了會章。選出的理事會由75人組成,其中常務理事21人,周培源為理事長,錢三強、施汝為、王竹溪為副理事長。

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後至1966年的3年期間,物理學會所進行的主要工作為:①匯總了會員名單計3320名,付印成冊。②對年會的部分論文進行徵集和彙編。③參加了在1964年夏有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四大洲科學家參加的北京科學討論會。在會議期間,物理學會接待了日本著名物理學家坂田昌一等人的訪問。④在1966年召開的同樣有四大洲代表參加的北京暑期物理討論會上,中國物理學工作者著重介紹了層子模型的研究成果。⑤繼續出版《物理學報》《物理通報》,還出版了《聲學學報》。

此後,物理學會的活動被迫中斷,學術刊物被迫停刊,有關物理學會活動等資料大量散失。1976年以後物理學會才得以恢復工作。
1978年8月在江西廬山召開了1978年中國物理學會年會。年會期間分別舉行了固體物理學、原子核物理學、基本粒子和統計物理學的學術報告會。年會共宣讀論文318篇,其中綜述報告64篇。年會期間還召開了物理學會理事會,原則通過了新的《中國物理學會章程》,調整了理事會。理事增加到151名,其中常務理事34名,周培源為理事長,錢三強、施汝為、王竹溪、甘柏、王淦昌、張文裕、汪德昭、謝希德為副理事長。年會對學會的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①開展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②辦好學術刊物。③大力開展科學普及工作。④加強學會的思想和組織建設。

1982年12月在北京召開了物理學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中國物理學會成立50周年紀念大會暨1982年年會。這時全國會員已近2萬人。有31位物理學家在年會上作了學術報告,系統地介紹了物理學各分支30年來在中國的發展和物理學人才培養的經驗。大會通過了新的會章,選出新的理事會,由理事84人(暫缺台灣省1名)組成,其中常務理事17名,錢三強為理事長,謝希德、洪朝生、周光召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會決定成立學術交流委員會、物理教學研究委員會、普及工作委員會、出版工作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和名詞委員會,並分別確定了各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在紀念中國物理學會成立50周年的活動中,還向從事物理學工作50年以上的前輩頒發了榮譽獎章和榮譽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30多年來,中國物理學事業發展迅速,物理學各個分支都有眾多的人員在工作,原有的學會組織已不能完全適應發展的要求,因此相繼成立了各分支學科的學會(專業委員會)。現已成立的分科學會有:高能物理學會、核學會、液晶學會、電子顯微鏡學會、質譜學會、發光學會、加速器學會、引力與相對論天體物理學會和電漿學會,成立了靜電、波譜學、內耗與超聲衰減、原子分子物理、電介質、光散射、相圖、現代物理光學、X射線衍射、表面與介質物理、非晶態物理、凝聚態理論物理、高壓物理、微弱訊號檢測等專業委員會。這些分科學會和專業委員會每年都舉行為數眾多的各種專題討論會。國內外學術活動日趨活躍,學會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很大進展,受到廣大物理學工作者的歡迎。由於分支學科的發展,光學、聲學、核科學已各自獨立成立學會。

組織機構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了八個工作委員會和一個辦事機構:學術交流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出版工作委員會、物理教學委員會、物理名詞委員會、諮詢工作委員會、女物理工作者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和辦公室。中國物理學會的組成還包括31個省、市、自治區物理學會及28個分會、專業委員會。

主要職能

中國物理學會成立伊始,即與國外物理學家建立了聯繫。1932年的成立大會之後不久,即推舉法國物理學家朗之萬為中國物理學會名譽會員。到1948年為止,被選為名譽會員的外國物理學家有印度的C.V.喇曼,美國的R.A.密立根、K.T.康普頓、A.H.康普頓和英國的P.M.S.布萊克特、W.L.布喇格、P.A.M.狄喇克,法國的C.法布里、F.約里奧-居里(見居里兩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又推選蘇聯物理學家С.И.瓦維洛夫、A.Ф.約飛和Д.Β.斯柯伯耳琴為名譽會員。

中國物理學會在促進中外物理學家的學術交流上也做了許多工作,如1957年以朝永振一郎為團長、有山兼孝為副團長的日本物理學家訪華代表團來華、1962年丹麥物理學家A.玻爾來訪。1977年以來中國物理學工作者與國外同行的交往更日益頻繁,在國內召開了一些物理各分支學科的國際會議,如1982年在上海召開第三次格拉斯曼廣義相對論天體物理會議。1983年召開中日電鏡學術討論會、中日質譜學術討論會、國際核子-核相互作用與核多體問題暑期講習班等大型學術活動。1984年10月由周光召副理事長率領的中國物理學會代表團參加了國際純粹與套用物理學聯合會代表大會,並於10月8日中國物理學會被接納加入國際純粹和套用物理聯合會,這是中國物理學界在國際交流活動中重要的事件。

中國物理學會已成立50多年,前18年正處於中國內憂外患、戰火紛飛的年代,中國物理學工作者在極為惡劣的環境中團結一致,勤奮工作,努力探索發展中國物理學的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物理學會在祖國建設中發揮了作用;30多年來物理學工作者在教學、科研、生產和國防建設上各盡所能,做出了許多成績,在國際學術界中博得了聲譽。

組織刊物

物理通報》是我國唯一的以教學研究為主,橫跨中學物理和大學物理教學,關注物理學發展,關注國內外物理教學改革,注重科學與文化結合,注重科學文化品位的綜合性物理雜誌。讀者對象主要是中學和高校物理教師以及理工科大學生。《物理通報》雜誌封面《物理通報》由河北省物理學會與中國教育學會物理教學專業委員會合辦,月刊、大16開本、每月15日出版,郵發代號18-54。

為了《物理通報》的可持續發展,由主辦單位建議,報請主管單位,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對《物理通報》領導層做出調整:傅廣生教授任主編、楊志平教授任常務副主編兼編輯部主任;自2010年1月起《物理通報》 版面由64頁增至96頁。

物理通報PhysicsBulletin
主辦:河北省物理學會;中國教育學會物理教學專業委員會
周期:月刊
出版地:河北省保定市
語種:中文
開本:大16開
ISSN0509-4038
CN13-1084/O4
郵發代號18-54
創刊年:1982
ASPT來源刊
中國期刊網來源刊

2《物理》,曾用刊名:物理通報
中國物理學會、中國科學院物理研究所主辦出版的物理學學術期刊,1972年創刊,國內外公開發行。集學術交流、知識傳播與信息服務為一體,在國內物理學期刊中獨樹一幟。致力於傳播當代物理學及其交叉學科的前沿最新進展,促進物理學與相關學科的相互交叉和滲透,溝通科研與產業,推動中國物理學的發展。

中國物理學會的會員刊物,依託中國物理學會和中國科學院的雄厚資源,凝聚了眾多活躍在科研、教學一線的專家,為讀者奉獻選題新穎、語言通俗、見解獨到的評述性文章,讓讀者及時了解物理學各學科以及相關學科前沿熱點領域的研究背景、最新動態和發展前景。

面向的讀者群是物理學及其交叉學科(如化學、材料學、生命科學、信息技術、醫學等)的研究人員、教師、技術開發人員、科研管理人員、研究生和大學生,以及關注物理學發展的讀者。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物理學會,英文名TheChinesePhysicalSociety,簡稱CPS。
第二條中國物理學會是全國物理學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推動中國物理學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組織中國物理學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提高整箇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是圍繞物理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活動:
⒈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物理學科的發展;
⒉普及物理學和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⒊編輯、出版、發行物理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⒋反映物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物理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物理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技決策工作;
⒌舉薦人才,經政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物理學工作者;
⒍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⒎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⒏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⒐開展對會員和物理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⒑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其他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⒈承認本會章程;
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⒊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物理研究、教學、技術工作的物理學工作者;熱心物理學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4.可吸收學生會員;
5.經理事會同意,可接納高級(資深)會員。
(二)單位會員
與物理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三)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並願意與我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物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⒈提交入會申請書;
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核討論通過;
3.繳納會費;
⒋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⒌外籍會員需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⒈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籍會員除外);
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與本身業務有關的本會學術資料;
⒋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⒌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⒈執行本會決議;
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⒋按規定繳納會費;
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一經發現,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省、市、自治區等地方學會和分會、專業委員會推選的代表,上屆理事會理事和特邀代表組成。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⒈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⒊審議學會財務報告;
⒋制定和修改章程;
⒌選舉和罷免理事;
⒍通過理事會舉辦重大學術活動的決議;
⒎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⒏決定終止事宜;
⒐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用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學、教育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物理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職責。理事當選時一般不超過70歲。
理事會人數約100人左右。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籌備,由理事長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⒈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⒊制定學會活動計畫;
⒋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⒍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⒎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⒏籌備召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⒐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⒑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⒒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⒓制定學會工作年度計畫和其他重要工作計畫;
⒔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和著作,優秀科普作品,建議國家或中國科協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⒕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第18條除第2、4、14項之外的理事會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⒊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⒋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⒌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科協審查並國家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⒈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⒉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⒈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⒊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⒋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相應職責內的各項活動。各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本會根據學科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是負責組織該學科專業活動的學術機構。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工作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接受本會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本會分支機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中國科協與民政部批准設立。
第五章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⒈會費;
⒉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⒊政府資助;
⒋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⒌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選、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科協認可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協審查,經同意,報國家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15日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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