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音樂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截至2018年12月,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為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1956年12月,至今已召開過六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歷屆主席為李鷹航、周國瑾、張棣昌、趙宋光、鄭秋楓、徐東蔚、劉長安。現有2400名會員,分布在全省21個市。他們是在音樂創作、理論、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廣東省音樂家。

主要職責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省的民間音樂文化遺產;

組織會員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參加音樂普及工作;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促進並加強與台、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

積極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依法維護我省音樂家的合法權益。

建設宗旨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為促進我省音樂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而努力奮鬥。

組織機構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協會設8個專業委員會:權益保障委員會、理論創作委員會、表演藝術委員會、民族音樂委員會、音樂教育委員會、流行音樂委員會、社會音樂委員會、音樂考級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分別兼任各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協會內設辦公室、理論創作部、組織聯絡部、音樂考級辦公室、《嶺南音樂》雜誌社等工作機構。受廣東省委宣傳部、廣東省民政廳以及廣東省文聯委託管理下列6個民間組織:廣東省鋼琴學會、廣東省電子琴學會、廣東省合唱協會、廣東省吉它研究會、廣東省小提琴教育學會、廣東省流行音樂學會。

主要成就

本會成功策劃組織了“羊城音樂花會”、“珠江大合唱”、“96中國合唱節”、“星海之聲”萬眾歌會等具有較大影響的音樂活動。

理事成員

發布時間:2007-03-09

(按姓氏筆畫排序)

權益保障委員會

主 任:劉長安

副主任:張嵐

委 員:丁紹防、劉劍鋒、何偉光、張樹

理論創作委員會

主 任:何 平

副主任:杜 鳴

委 員:龍偉華、嚴冬、徐肇基、費鄧洪、黃蒲生

表演藝術委員會

主 任:唐 彪

副主任:崔崢嶸

委 員:王邵玫、李雲迪、李素華、呼德、苗向陽

民族音樂委員會

主 任:余其偉

副主任:姚曉強

委 員:卜燦榮、萬靄端、陳葆坤、陳佐輝、湯凱鏇

音樂教育委員會

主 任:唐永葆

副主任:程大兆

委 員:蘇嚴惠、陳述劉、周廣平、楊岩、程建平、

流行音樂委員會

主 任:陳小奇

副主任:陳潔明

委 員:李小兵、楊湘粵、解承強

社會活動委員會

主 任:余其鏗

副主任:陶誠

委 員:王莉、馬國華、趙彥、郭偉生、譚天玄

音樂考級委員會

主 任:但昭義

副主任:張 寧

委 員:王建平、相西源、席偉瀧、黃天東、溫恆泰

主 任:唐永葆

副主任:許健華(澳門)、李素華、李需民、楊岩、楊曉、楊天君、陳擎、陳佐輝、羅洪、金旭庚、莫華倫(香港)、唐彪、崔崢嶸、崔臻和、梁軍、賴房千

組織章程

總則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簡稱廣東省音協),英文 譯名是GUANGDONG MUSICIANS ASSOCIATION (縮寫GDMA)。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廣東省音樂家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是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的方針,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為促進我省音樂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依照本章程,按自身特點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是廣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廣東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文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龍口西路550號13樓。

任務和職責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職責: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 本會在廣東省委宣傳部和廣東省文聯的領導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黨和政府交託的任務。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我省音樂界的情況。

(三)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省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四)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提倡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的藝術觀。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鼓勵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的多樣化。努力繁榮我省音樂創作,努力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性與藝術性。

(五)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六)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音樂評論,音樂理論工作的創新與提高。

(七)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省民族民間音樂的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八)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為提高國民音樂素質而努力做出貢獻。

(九)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我省在音樂活動中有顯著成就和突出貢獻的音樂家,予以大力宣傳和表彰。

(十)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一) 積極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與各國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友好往來。在吸收和借鑑國外音樂的同時,向國外推薦優秀的廣東音樂,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十二)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興辦有利於我省音樂事業發展的服務機構,探索與發揮行業協會功能。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包括省內各地級市音樂家協會,以及省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音樂專業團體、協會、學會、研究會及相應的組織和社團。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戶籍在廣東省內的中國公民, 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

廣東省音樂家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所在市音協(文聯)或省直屬文藝院團、音樂院校的推薦;

(三)經本會主席團會議或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由本會發給“廣東省音樂家協會會員證”。

(五)居住在本省的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兄弟省市會員移居本省者,由本人申請並經審核批准,可接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三)享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使用音樂家稱謂和相關待遇的權利,以及要求維護正當權益的請求;

(五)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65歲以上可免交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單位受本會委託設聯絡員,聯繫在該單位的會員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凡累計3年不交會費的會員,本會作自動退會處理。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十四條 本會對會員以及港、澳、台和華僑音樂家們可聘任名譽職務和授與榮譽稱號。

組織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廣東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報廣東省文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設立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代表和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如有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單位另行推舉替補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廣東音樂界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和省文聯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駐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團行使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制訂、審議、監督本會的年度工作;

(四)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五)審批新會員,確定理事的增補;

(六)批准和授予榮譽職務、名譽稱號,

(七)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八)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駐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廣東省文聯選派。駐會正副秘書長由廣東省文聯黨組提名推舉,本會主席團任命。秘書長其職權是:

(一)在廣東省文聯和本會主席團的領導下,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以及各二級學會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內設若干工作部門開展工作。

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政府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經政府核准開展藝術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和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開展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保障日常辦公開支。接受廣東省文聯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完整,合法。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時必須接受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法擁有團體資產,對合法收益形成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廣東省文聯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文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文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文聯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10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其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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