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學會

中國氣象學會

中國氣象學會由高魯、蔣丙然、竺可楨等人共同發起,以謀求“氣象學術之進步與測候事業之發展”為宗旨,於1924年10月10日在青島成立,是我國最早成立的全國性自然科學學會之一。學會成立後,在開展氣象學術交流,出版《氣象學報》,培養氣象人才,普及氣象知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民族氣象事業的發展和現代氣象科學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v中國氣象學會標誌

中國氣象學會由高魯、蔣丙然、竺可楨等人共同發起,以謀求“氣象學術之進步與測候事業之發展”為宗旨,於1924年10月10日在青島成立,是我國最早成立的全國性自然科學學會之一。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氣象學會在北京重建,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氣象學術組織。自1958年9月起,中國氣象學會成為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1966年因受“文革”影響,學會暫停活動。
1978年,中國氣象學會重新恢復活動。此後,在中國科協和中國氣象局的領導下,學會全方位的開展活動,充分發揮了其在促進氣象科技進步、推動氣象現代化建設和氣象事業發展中的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成為在國內外均具有重要影響的氣象科技社團。

組織機構

吧中國氣象學會組織機構圖

中國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團體,1924年成立於青島,蔣丙然被選為第一任會長,彭濟群為副會長,並選出張謇、高定庵、高魯為名譽會長。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氣象學術活動,編輯氣象學書刊,普及氣象科學知識,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發展。

中國氣象學會的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其選舉產生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有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1982年選舉的第20屆理事會,葉篤正為理事長,謝義炳陶詩言章基嘉黃士松謝光道為副理事長,章基嘉兼秘書長。學會理事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它們是:大氣探測與儀器專業委員會、大氣物理專業委員會、天氣專業委員會、動力氣象與數值預報專業委員會、氣候與長期天氣預報專業委員會、農業氣象專業委員會、氣象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氣象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審訂委員會、氣象電子技術專業委員會、航空氣象專業委員會、衛星氣象專業委員會、大氣化學及大氣污染專業委員會和中國氣象學史研究會等。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學會的地方分會。

學會的主要活動是:組織學術討論會;通過報告會、書刊、電影、錄像、少年夏令營等多種形式,向社會上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和有關學會協同,組織與氣象有關的邊緣學科的討論、交流和協作;審定氣象學名詞和組織年會等。在國際學術活動方面,中國氣象學會通過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參加國際大地測量學和地球物理學聯合會召開的有關國際學術會議,以及世界氣象組織主辦的有關國際學術活動,還經常與許多國家氣象學會進行學術交流等。

組織宗旨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學會工作在提高氣象預測預報能力、氣象防災減災能力、應對氣候變化能力、開發利用氣候資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進氣象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氣象科學技術與經濟的有機結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反映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氣候規律,大力推進氣象科技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持續推進氣象現代化和現代氣象業務體系建設服務,為氣象及相關學科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主要功能

(一)開展氣象科技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三)組織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與氣象有關的決策諮詢、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氣象科技政策、規劃、科研項目的論證和評估,承接政府轉移的社會管理職能,進行氣象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以及承擔氣象及相關專業資格認證、面向社會的技術職務(稱)資格的評審和科技標準的制定等
(五)舉辦氣象科技展覽,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興辦與氣象科技有關的實體,增強學會經濟活力
(六)面向社會(會員)開展氣象科技及相關專業的技術培訓,幫助會員充實新知識
(七)開展青少年氣象科技活動,配合教育部門開展學生課外活動
(八)推動氣象科技的交流、協作,組織氣象技能競賽,支持科學研究,發揮學會在氣象行業內外的紐帶作用
(九)加強同相關學會間的聯繫,促進相關學科之間的交流協作
(十)開展民間國際氣象科技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氣象合作,發展同國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組織海峽兩岸氣象界的學術交流、學者互訪,推動科技合作,促進兩岸大氣科學的發展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氣象科技文獻、氣象學術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三)向有關部門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舉辦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類科技活動;培養和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十四)加強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組織刊物

學會成立後,在開展氣象學術交流,出版《氣象學報》,培養氣象人才,普及氣象知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民族氣象事業的發展和現代氣象科學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學會出版學術期刊《氣象學報》(中、英文版)及科普期刊《氣象知識》。

組織章程

中國氣象學會章程
(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中國氣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是CHINESEMETEOROLOGICALSOCIETY,縮寫為CMS。
第二條本會是由氣象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註冊、具有公益性的以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全國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氣象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學會工作在提高氣象預測預報能力、氣象防災減災能力、應對氣候變化能力、開發利用氣候資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進氣象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氣象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氣象科學技術與經濟的有機結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反映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氣象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氣候規律,大力推進氣象科技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持續推進氣象現代化和現代氣象業務體系建設服務,為氣象及相關學科科技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氣象局,並接受其領導。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46號,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氣象科技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氣象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三)組織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為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進行與氣象有關的決策諮詢、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四)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氣象科技政策、規劃、科研項目的論證和評估,承接政府轉移的社會管理職能,進行氣象科技成果的鑑定,評獎以及承擔氣象及相關專業資格認證、面向社會的技術職務(稱)資格的評審和科技標準的制定等
(五)舉辦氣象科技展覽,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興辦與氣象科技有關的實體,增強學會經濟活力
(六)面向社會(會員)開展氣象科技及相關專業的技術培訓,幫助會員充實新知識
(七)開展青少年氣象科技活動,配合教育部門開展學生課外活動
(八)推動氣象科技的交流、協作,組織氣象技能競賽,支持科學研究,發揮學會在氣象行業內外的紐帶作用
(九)加強同相關學會間的聯繫,促進相關學科之間的交流協作
(十)開展民間國際氣象科技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氣象合作,發展同國外有關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十一)組織海峽兩岸氣象界的學術交流、學者互訪,推動科技合作,促進兩岸大氣科學的發展
(十二)編輯、出版、發行氣象科技文獻、氣象學術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三)向有關部門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舉辦為氣象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類科技活動;培養和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氣象科技工作者;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十四)加強學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隊伍建設,使其適應工作的需要和學會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本會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原則,對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擔任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專業編輯及其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3)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4)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管理工作者以及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5)符合上述條件的外籍或定居國外的中國籍氣象科技人員。
(二)資深會員
從事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的業務、科研、教學、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員級職稱,對氣象科技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活動者可申請為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
對本會或對氣象科技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著名氣象專家、學者或熱心本會活動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
(四)學生會員
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在校學生,經所在學校或系證明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的會籍與學籍相同。
(五)單位會員
凡依法登記並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備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氣象學會為本會基本單位會員單位。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由兩名以上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批准後發給會員證。
定居國外的中國籍和外籍氣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經本會會員、學科(工作)委員會推薦並徵得本人同意,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科協備案。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榮譽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授予。
(四)學生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註冊。
(五)單位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4)受聘擔任學科(工作)委員會委員及委員以上學會職務
(5)優惠訂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會章程
(7)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委託工作
(8)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資深會員
(1)履行個人會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2)贈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會推薦院士候選人的提名資格。
(三)學生會員
(1)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減或免交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會註冊費
(4)減或免收在本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合著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為學生)的版面費
(5)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優惠訂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5)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各類會員的會籍由本會秘書處管理。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託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氣象學會協助管理,會費繳納數額及管理辦法按理事會制訂的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補交仍不履行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並追回已發的會員證。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交納會費者,不能擔任學會職務。
第十四條凡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委託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由本會秘書處在有關刊物、報紙和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報告近期內各分支學科的進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中國科協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會章程和民主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九條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或聘任)、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定學會活動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集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的管理及使用
(十一)進行獎勵、表彰和授予榮譽稱號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一般應召開一次,也可採取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有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本人申明並經同意後,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一般應召開二次會議,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原則上根據本會會員數量按一定比例確定;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常務理事會組成要體現專業、地區、部門分布的代表性、權威性和合理的年齡結構
(三)專家、學者、在產學研第一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與管理人員比例適當
(四)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由於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理事職務空缺時,可由原推薦單位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更換理事的申請,常務理事會應受理並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同意決定更替。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議,報中國科協書記處同意後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後,報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並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
(五)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由理事會聘請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分支學科委員會。為加強對各委員會的領導和便於開展活動,應分別掛靠在某一業務、科研或教學單位,主任委員人選由掛靠單位提名,並指派學術秘書,給予經費資助。
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到四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由委員分工成立若干學組。
各學科(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聘連任。
各學科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具有學科代表性的工作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本學科的學術活動計畫
(二)召開本學科的學術會議和組織其他科技活動
(三)提出本學科發展情況的報告和建議
(四)評選本學科的優秀論文,推薦本學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中國氣象學會秘書處,由若干專職幹部組成。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中國氣象局領導。學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掛靠單位按其編制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執行國家關於幹部工資、福利以及離退休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氣象學會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由秘書處負責管理和使用。
經費來源:
(一)國家資助(由中國科協和中國氣象局資助)
(二)理事單位資助
(三)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會員會費、學會基金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所有資產為公有資產,受法律保護。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會章程依據中國科協章程和民政部有關規定製訂。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天內,報請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在本會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務理事提出終止本會活動的建議時,經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以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確定本會繼續或終止活動,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終止活動需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徽由長城、衛星、太陽、雲、雨圖案、1924(本會成立年份)以及中國氣象學會中英文名稱組成。
第四十三條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9日本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會員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全國性學會組織工作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推進所屬全國性學會改革的意見》及《中國氣象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為規範本會會員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和基礎,也是本會活動的主要依靠力量。為會員服務是本會的基本職責。
第三條會員入會由本會批准,並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本會會員由秘書處負責管理。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和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承認本會章程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擔任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專業編輯及其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的專業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
(3)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大學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4)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科技人員、管理工作者及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5)符合上述條件的外籍和定居國外的中國籍氣象科技人員。
(二)資深會員
從事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的業務、科研、教學、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研究員級職稱,對氣象科技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活動者可申請為資深會員。
(三)榮譽會員
對本會或對氣象科技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著名氣象專家、學者或熱心本會活動的知名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
(四)學生會員
氣象或與氣象科技有關專業的在校學生,經所在學校或系證明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的會籍與學籍相同。
(五)單位會員
凡依法登記、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備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和計畫單列市氣象學會為本會基本單位會員單位。
第五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由兩名以上本會會員介紹,經批准後發給會員證。
外籍和定居國外的中國籍氣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由本會理事書面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榮譽會員: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授予。
(四)學生會員: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單位會員:由申請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4)受聘擔任學科(工作)委員會委員及委員以上學會職務
(5)優惠訂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6)遵守本會章程
(7)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委託工作
(8)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資深會員
(1)履行個人會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2)贈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3)享有本會推薦院士候選人的提名資格。
(三)學生會員
(1)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減或免交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交流會註冊費
(4)減或免收在本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合著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為學生)的版面費
(5)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優惠訂閱本會所有編印的出版物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5)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科普及其他活動
(7)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會員管理
第七條各類會員的會籍由本會秘書處管理。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託其所在地的省級氣象學會辦理。
第八條本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個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已發的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後仍不履行繳納會費義務,則視為自動退會,並追回已發的會員證。再次審請入會需重新審批。不交納會費者,不能擔任學會職務。
第九條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委託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由本會秘書處在有關刊物、報紙和網站上公告。
第十條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須通知本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和退會均在本會有關刊物和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本會秘書處按中國科協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個人會員登記號,由本會統一印製會員證。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可申請加入多個合法成立的全國性或地方性學術團體,同時具有多重會員身份,並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使用原則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六條本條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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