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

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

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CHINESE HAND-BRAIN POTENTIAL GRAOUAT INSTITUTION OF EDUCATION)由易道教育發起,聯合易道教育(中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肥易道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深圳易道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及國內一批熱愛兒童教育的專家團隊,於2010年初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註冊成立。2010年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通過理事大會建立研究院章程,並成立中國手腦速算協會,正式在中國區運營。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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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CHINESEHAND-BRAINPOTENTIALGRAOUATINSTITUTIONOFEDUCATION)由易道教育發起,聯合易道教育(中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合肥易道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深圳易道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及國內一批熱愛兒童教育的專家團隊,於2010年初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註冊成立。2010年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通過理事大會建立研究院章程,並成立中國手腦速算協會,正式在中國區運營。

研究院以研究和推廣兒童手腦潛能教育理念、並實踐其高效學習方法、培養中國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各基礎學科專家教師、提升兒童教育教師的專業水平為宗旨。

搭建中國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和高效學習方法的研究平台,將中華傳統的手腦速算、手腦思維數學、手腦識字與閱讀、手腦演寫作文、手腦拼音、手腦創意繪畫、手腦創意科學、手腦說唱英語、禮尚禮親子國學等項目同國際上倡導的兒童手腦潛能開發先進理論相融合,打造出適合中國兒童高效學習的教育體系,有研究有實踐,有傳承有創新。目前成立的中國手腦速算協會,擁有數千名會員,已經成為行業標準的代表者。

章程

《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章程》已由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代表大會於2010年1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研究任務

第三章專家

第四章管理機構

第五章資格評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附則

序言

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英文名稱:CHINESEHAND-BRAINPOTENTIALGRADUATINSTITUTIONOFEDUCATION。於2010年初經中國香港政府審批依法成立。本單位是國內國際資深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專家、學者聯合組織共同開展“手腦潛能開發與高效學習方法”的研究、運用以及考核、培養精英的專業學術機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旨在團結、組織、協調和引導國內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人士,對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和高效學習方法進行研究與實踐,堅持科學發展,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踐的原則,模範地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接受各級政府的監督、指導和管理,批判偽科學,為推動中國兒童教育和諧發展積極努力。

第二章 研究任務

第二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的研究任務是:

(一)中國兒童手腦潛能開發的研究與傳播;

(二)中國兒童高效學習方法的研究與實踐;

(三)舉辦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學術交流會、研討會、培訓班、學術講座、師資認證、全國大賽等;

(四)研究兒童手腦潛能教育各基礎學科的教學方法,組織編寫各基礎學科的相關教材體系;

(五)彙編本院簡報、學刊、學術成果;

(六)為社會各界提供兒童教育學術諮詢及策劃服務。

第三章 專家

第三條:研究院所有專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有加入本研究院的意願;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養,未受過刑事處罰,且精神正常無精神病史;

(三)對兒童教育有興趣,具有一定的基礎知識,專注於研究兒童手腦潛能教育文化;

(四)在學術研究中保持客觀辨證、實事求實、謙虛謹慎的學風,不得誇大和神話兒童手腦潛能教育文化,嚴禁攻擊其他學術團體和學者;

(五)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本研究院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研究院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六)名片統一“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字樣及會徽,名片正面必須標明證書編號及查詢網址;

(七)涉及本研究院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本研究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條:專家申報程式:

(一)向本研究院辦事機構提交申請書;

(二)經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委員會審核通過,發給專家證書。

第五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院專家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院開展的活動;

(三)獲得研究院服務的優先權;

(四)按本研究院的規定參加本院學術資格認證;

(五)向本研究院提出申請研究經費、出版費及獲得獎勵權;

(六)有權介紹和推薦符合我研究院條件的兒童手腦潛能教育教育者和研究者加入本院;

(七)對本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加入本院自願,退出自由。

第六條: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院專家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院合法權益;

(三)向本研究院反映研究情況,提供有關學術資料,至少每年交學術論文一至三篇;

(四)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參加本院學術活動,視其自動退出並予以除名;

(五)退出本研究院應書面通知,並交回專家證書。

第七條:專家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本研究院專家委員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專家退出本研究院和本研究院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專家,均不得向本院索取原已繳納的評審費、培訓費以及平時參加學會活動的會務費、資料費。

第九條:我院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我院章程,嚴禁任何人利用本院授予的聘書、職務證書、資格證書、顧問證書、榮譽證書等身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專家若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實立即予以開除。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研究院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大會須有1/2以上的專家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專家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大會每五年一屆。

第十三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委員會是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院開展日常工作,對專家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專家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專家大會;

(四)向專家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專家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研究院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所有管理幹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二)在學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精神正常且無精神病史,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有道德修養,無社會劣跡,未參加任何不當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研究院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專家大會;

(二)檢查本研究院專家大會、本研究院專家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研究院內部其他事務。

第十七條:研究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專家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格評審

第十八條:學會設有中國兒童手腦潛能教育考核項目,所有兒童教育研究者和教育者均可報名參加評審,學術資格評審分四個項目群:

(一)數學項目群:手腦速算、手腦思維數學

(二)語文項目群:手腦識字與閱讀、手腦演寫作文、手腦拼音

(三)藝術項目群:手腦創意繪畫、手腦創意科學

(四)禮尚禮項目群:親子國學

(五)其他:手腦說唱英語

第十九條:上述四個項目群,分別設定學術考核資格,具體有:

(一)研究類:①實習研究員;②助理研究員;③副研究員;④研究員;⑤高級研究員;

(二)策劃類:①實習策劃師;②初級策劃師;③中級策劃師;④策劃師;⑤高級策劃師;

(三)教學類:①實習講師;②初級講師;③中級講師;④高級講師;⑤金牌講師。

上述資格證書均由專家委員會根據申報者的綜合水平考核評定,所有證書均為一次性收取適當的評審費,頒發資格證書後的人員亦即成為我研究院會員。

第二十條:研究院每年度在學術界開展學術榮譽稱號和研究成果獎評審一次,評審時需提交學術專著一部或者專題論文1-3篇,經中國手腦潛能教育研究院專家委員會評審合格由研究院頒發證書。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對研究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專家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研究院修改的章程,須經專家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專家大會(或專家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並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研究院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五條:研究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發展與本院宗旨相關聯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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