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基本信息

業務主管部門

中共中央宣傳部,委託中央文明辦代管。

宗旨和使命

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價值理念:奉獻社會提升自己 

業務範圍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管理制度

實施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制度、項目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做到活動項目公開、資助過程公開、財務管理公開。

免稅資格

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向本基金會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向本基金會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專項基金

基金會可根據捐助人的意願,對捐助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專項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資助項目

“百萬空巢老人關愛行動”,組織志願者採取結對幫扶的辦法,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救助和照料服務;“萬名雙語教師志願援疆行動”,重點是招募身體健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離退休教師作為志願者,赴新疆的中國小校從事漢語教學,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學生學習漢語。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組織機構

理事長:
甘英烈中國文聯原黨組副書記、書記處書記
副理事長:
曹分田《時事報告》雜誌社原總編輯
秘書長:
陳瑞峰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會基金。

募捐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本基金會募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和經本基金會授權的人員方可從事募捐活動。

第四條本基金會可採取適當方式組織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項目和資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據,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管理、統一使用。

第八條本基金會可與捐贈人簽定捐贈協定,明確捐贈財產的具體使用方式,並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如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的物資如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向本基金會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向本基金會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經本基金會授權的人員在從事募捐活動時,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為其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不得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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