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樂器行業協會

上海樂器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2月,是由本市從事于樂器生產製造、經行銷售、科研教育等企業和院所等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目前有團體會員單位40家,含有大中小各類企業,涵蓋中西樂器中的幾乎所有門類的產品。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上海樂器行業協會上海樂器行業協會
上海市樂器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2月,是由本市從事于樂器生產製造、經行銷售、科研教育等企業和院所等自願組成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目前有團體會員單位40家,含有大中小各類企業,涵蓋中西樂器中的幾乎所有門類的產品。
協會的辦會宗旨堅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樂器行業的整體素質,溝通會員單位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反映企業的要求與願望,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協會主要職能開展樂器行業的業務諮詢,技術培訓,協調行業關係,規範行業管理,開展會展的招商招展工作,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介紹活動,組織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履行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制定的建議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樂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MUSICAL INSTRUMENT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MI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樂器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企業服務,對國家負責". 遵循黨的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貫徹國家的政策方針,聯繫行業內部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種積極因素和優勢,促進企業之間的相互協作和信息交流,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維護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為振興上海樂器行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
(一) 根據本地區行業特點,研究行業發展的重點和布局,協調行業、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市場競爭等等,推動橫向聯合,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 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出各種報告不定期地向政府、歸口部門提供情況,按照行業的特點制訂出行業改造和技術進步的規劃、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並經常傳達政府部門對本行業的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參與各種活動。
(三) 積極發展與各地區的聯繫,組織信息網路,開展市場調研,向企業提供經濟情報、市場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組織交流活動,為企業的生產、經濟和技術的開展,提供諮詢服務和行業資料服務。
(四) 適應我國加入WTO後的需要,針對國外企業對我國市場的傾銷和國外對我國樂器企業的反傾銷,進行組織協調,提出應對措施。
(五) 舉辦培訓班、技術講座、專題報告,對各類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提高企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素質。
(六) 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有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為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產品的出口創匯服務。
(七)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八) 協助企業積極採用國家標準,制定行業標準,並配合企業制定產品質量標準,參與企業的升級、產品評比和新產品技術鑑定工作,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企業和優質產品。
(九) 承辦會員單位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求和委託的事項,開展行業內外的聯繫,組織活動,交流經驗。
(十) 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信息服務、技術諮詢和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樂器行業內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理事會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每屆四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連任一般超過兩屆。如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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