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積體電路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積體電路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4月19日。上海市積體電路行業協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封裝、測試、智慧卡及其設備材料和其它直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並組織起來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417家。總投資為219.403億美元,註冊資金為98.90億美元。從業人員總數達117840人,其中技術人員為49418人。根據所有制情況分類,中外合資、合作52家,外商獨資208家,內資99家,民營58家。其中從事設計187家,晶園製造13家,封裝測試29家,設備材料85家,分立器件2家,智慧卡26家,科研院所及投資管理75家。協會現有理事單位121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19家,正副會長單位20家。
協會設有一室四部,即辦公室、發展研究部、政策服務部、教育培訓部、信息服務部。協會下設設計、製造、封裝測試、設備材料、智慧卡五個專業委員會。協會有獨立的網站、《積體電路套用》雜誌會刊(月刊),以及每月一期的簡報,及時發布行業信息。協會為企業進行政策服務和政策協調,積極幫助打通產業鏈,進行行業統計和分析工作,開展各種交流合作研討活動和行業標準制定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規,作為政府與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履行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職能,支持協助行業內企事業健康發展,為振興上海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發揮應有作用。
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產品評測、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合作以及政府授權的職能。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積體電路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SHANGHAI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 SICA 。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積體電路行業同業企業,(從事積體電路的生產、設計、科研教學、開發、經營、套用)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作為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為促進上海積體電路產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積體電路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信息,進行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研究,為會員傳遞信息,為政府部門決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參考。
(三)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五)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六)促進行業內積體電路產業鏈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
(七)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行業內各種層次的技術培訓、進修和國際國內的合作與交流。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積體電路企業產品認定、產品評測、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產品評測、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合作以及政府授權的職能。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 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四)上海周邊地區的積體電路企業可作為聯誼會員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聯誼會員單位除外;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的聘免;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名譽理事的聘免;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三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大多數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任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提供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內,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9 年 5 月 7 日 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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