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監獄管理局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為上海市司法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單位簡介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是市司法局管理的負責全市監獄工作的行政機構,主要承擔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和勞動改造,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任務。
市監獄管理局現管理11所監獄,1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其中白茅嶺監獄、軍天湖監獄在皖南地區。另有監獄總醫院、司法警官學校以及若干為監獄工作服務的保障性企業。建國以來,已累計關押並成功改造了40多萬名罪犯。
上海各監獄遵循“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監管改造工作基本原則,以維護上海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為己任,依法治監,公正執法,努力提高以教育改造質量為中心的監獄工作水平,多年來監管秩序持續穩定,重新犯罪率保持在較低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監獄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市獄政管理和罪犯教育改造、勞動生產、生活衛生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管理指導監獄正確執行刑罰、依法治監,提高監獄管理水平,創建現代化文明監獄。
(三)制訂監獄的布局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監獄系統人民警察警用裝備、獄政裝備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規劃、部署監獄系統的經濟工作,管理所屬單位的生產、財務、基建等工作。
(六)負責編制、申報監獄系統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及其他各項經費。
(七)按規定負責本市監獄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
(八)負責監獄人民警察的配備、教育、培訓、獎懲工作,負責幹警隊伍建設;負責工勤人員的招錄、評聘和工資管理及勞動保護工作。
(九)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在押罪犯的社會幫教和刑滿釋放人員的接茬幫教工作。
(十)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鄭善和,上海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市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
桂曉民,上海市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負責行政工作。
胡軍,上海市監獄管理局黨委副書記。
劉懷寶,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後勤保障工作。
吳琦,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教育改造、經濟工作。
劉金寶,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
夏解平,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紀委書記,分管紀檢、審計工作。
金小林,上海市監獄管理局政治部主任,主持政治部工作。
魏巍,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監獄管理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⒈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做好與各部門、處室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重大決議、決策落實的檢查和督辦工作、全局應急處置協調。
⒉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信息報送和簡報製作等工作。
⒊負責局外事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監測和應對輿情;組織新聞發布會。
⒋負責局綜合統計、文秘、接待、信訪、史志編寫、文書檔案管理。
⒌負責管理、維護、指導網路信息的收集、整理、製作和反饋工作。
⒍負責全局重大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全局保密工作和機關機要通訊。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制處
⒈負責研究監獄工作政策,參與監獄發展規劃及重大決策前的調研。
⒉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規劃工作;組織或參與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對局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指導局屬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
⒊負責局和指導局屬單位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
⒋負責聯繫犯罪改造研究所和《警苑》雜誌社工作;負責聯繫監獄學會工作。
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治部
負責全局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管理組織宣傳處、人事處、教育培訓處、老幹部處。
四、組織宣傳處
⒈負責全局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並抓好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⒉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局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黨委中心組學習以及民警理論學習。
⒊負責指導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處級領導幹部隊伍建設,承辦處級幹部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
⒋負責全局處級後備幹部隊伍的選拔、培養、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後備幹部隊伍建設。
⒌負責對局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及機關處室主要工作職責完成情況的考核工作。
⒍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人事處
⒈負責全局人力資源管理,指導局屬單位人事工作開展,承擔人力資源信息系統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⒉負責全局機構、職能、編制(職數)管理;負責人民警察及工勤的錄用、調配、考核、工資福利和專技人員的管理工作及對局屬單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⒊負責全局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和服務。
⒋負責全局民警獎勵表彰工作。
⒌負責警銜晉升管理,指導人民警察著裝及警容風紀工作。
⒍負責機關人事檔案、全局副處職幹部檔案管理及對基層人事檔案工作的指導。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教育培訓處
⒈負責全局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教育培訓規劃並貫徹執行。
⒉負責警校(幹警培訓中心)教育培訓管理和專、兼職教官隊伍的管理。
⒊負責指導、督促二級培訓網路(監獄分中心)工作的開展。
⒋負責新錄用人民警察的初任培訓、民警的崗位培訓、警銜及職務晉升培訓組織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工作。
⒌負責全局的教育培訓考核、評估工作。
⒍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老幹部處
⒈負責全局離退休幹部工作的管理、落實各項政治經濟待遇。
⒉指導局屬單位老幹部工作,並進行考核、評估。
⒊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⒋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刑罰執行處
⒈負責指導全局刑罰執行和獄務公開工作。
⒉負責民警執法和罪犯管理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制定工作。
⒊負責監督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主要程式及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⒋負責審批、審查和指導對罪犯減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事項。
⒌監督和指導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工作;負責各監所提請的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刑案件和對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案件的審核工作。
⒍負責協調和指導外國籍罪犯和港澳台籍罪犯的教育管理工作。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獄政管理處(獄內偵查處)
⒈負責指導全局獄政管理;負責獄情及犯情動向分析,指導局屬單位監管安全防範工作。
⒉負責審核、指導對罪犯行政獎懲及外出等有關事項;負責調控全局的計分考核和分級管理、分級處遇工作。
⒊負責獄內偵查工作;指導各監(所)耳目建設和管理;指導對全局監獄及局級危頑犯的防範和控制。
⒋負責對重要罪犯的掌握;負責對外借(耳目)罪犯的管理。
⒌負責對罪犯的分配、調遣工作。
6.負責指導和督促全局深挖犯罪線索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教育改造處
⒈負責全局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開展。
⒉指導並考核各監(所)開展入監和出監教育、集中學習教育、分類教育、個別教育。
⒊負責確定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文化、心理、職業技術等教育內容並指導各監(所)組織實施。
⒋負責對危頑犯教育轉化的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對邪教類罪犯改造的指導工作;對個別教育進行指導、評估。
⒌負責對罪犯心理矯治工作的管理、指導。
⒍負責對監區文化建設的組織、指導工作;聯繫《大牆內外》編輯部。
7.負責對罪犯年終評審工作的管理、指導。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公安處(場所警戒處)
⒈負責監獄警戒監控工作的管理、指導。
⒉負責指導監獄警衛大隊工作;負責監獄人員和物品出入安全檢查實施工作;犯人接見時警戒工作的指導。
⒊負責聯繫、落實與駐監武警的配合、協作;指導監獄周邊警戒安全工作。
4.負責犯人遣送押解途中安全工作的協調和保障指導。
5.負責指導皖南社區公安業務的開展;負責管轄案件的偵查和全局消防安全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生活衛生處
⒈負責檢查、督促罪犯生活衛生設施、物品供應標準的執行;負責全局罪犯生活衛生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⒉負責全局罪犯膳食及被服管理;檢查、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和衛生防疫工作。
⒊負責全局罪犯醫療衛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⒋負責總醫院、監獄衛生所(站)屬地衛生機構的業務聯繫、協調工作。
⒌負責監督、檢查獄內供應商品的質量價格。
6.負責老病殘罪犯審批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綜合治理辦公室
⒈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各監(所)對罪犯進行社會幫教和刑釋銜接工作。
⒉負責組織社會幫教志願者隊伍,指導社會幫教工作的開展。
⒊負責對刑釋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情況的跟蹤調查,對重新違法犯罪率分析、評估。
⒋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勞動管理處(安全生產處)
⒈負責指導全局獄內加工項目管理。
⒉指導罪犯勞動生產現場管理。
⒊負責指導全局獄內加工的勞動保護及安全生產的管理。
⒋負責罪犯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全局企業工人管理工作(申岳公司綜合辦公室)。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計畫財務處
⒈負責指導全局財務管理工作。
⒉負責編制全局監管用房以及獄政警戒設施、基建等項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⒊負責全局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編制、申報、撥付工作。
⒋負責全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申報及建設項目申請立項、資金撥付和基建會計核算等工作。
⒌負責全局國有資產報表統計分析和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⒍負責全局大宗物資採購預算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預算執行、會計核算、資產管理工作。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綜合管理處
⒈負責指導全局後勤管理與服務工作。
⒉負責指導全局改造、擴建項目的實施工作。
⒊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後的設計、招標、報建工作,指導投資管理、施工管理及竣工驗收,配合決算審計工作。
⒋負責監獄大宗物資採購招標投標工作。
⒌負責全局民警住房解困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和設備(不含信息設備)採購、發放及固定資產登記管理工作。
⒍負責機關後勤服務、購買服務和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7.負責全局鍋爐房、配電間管理工作。
8.負責全局愛國衛生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科技處
⒈負責全局信息化系統的規劃和項目管理工作。
⒉負責監獄監控設施、安防系統的規劃建設工作。
⒊負責全局有線、無線通訊設備的配置與管理工作。
⒋負責局信息與網路安全的管理工作。
⒌負責局信息、監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
⒍負責全局科技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裝備處
⒈負責全局民警被服、裝備、車輛的管理工作。
⒉負責全局警囚車、特種車及其它機動車輛的控購、更新、驗車審證等管理工作。
⒊負責指導全局車輛安全行駛的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局罪犯遣送用車工作。
⒋負責監獄常規裝備、特種裝備規劃、配置工作。
⒌負責全局民警被服的計畫、配置、發放工作。
⒍負責指導監獄電網等警戒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⒎負責指導全局裝備、被服倉庫的管理。
⒏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社區工作處
⒈負責皖南社區發展規劃的制定;指導社區管理和經濟工作。
⒉負責指導社區公共設施設備建設的規劃工作。
⒊負責指導、管理、協調社區醫療、文化教育、生活服務工作。
⒋負責指導社區居委會、養老院、民政優撫工作。
⒌負責社區社會救助工作費用的預算上報及使用監督工作。
⒍配合社區進行周邊關係的協調工作。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審計室
⒈負責全局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參與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⒉負責或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⒊負責履行審計監督、審計調查職責,參與基礎建設的項目審計。
⒋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監察室(警務督察室)
⒈負責全局執法監督,開展行政監察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開展監察工作。
⒉負責全局民警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受理申訴案件和複議。
⒊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⒋負責受理民眾檢舉揭發來信、來訪和信訪件的核查、轉辦、督辦。
⒌負責警務督察工作,組織指導各監(所)開展警務督察工作。
⒍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機關黨委
⒈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⒉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各項人事管理、考核和晉升初審工作。負責副處級後備幹部、副調研員候選人的民主推薦等工作。
⒊負責機關各項創建工作、先進獎勵表彰工作。
⒋負責工作人員培訓、體檢、獻血、療休養、愛國衛生、計畫生育、醫保結算等福利工作。
⒌負責管理、指導機關紀委、工會、團總支、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⒍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工會
⒈指導局屬單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⒉協助政治部開展思想政治、文化教育宣傳。
⒊負責指導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和工會幹部隊伍建設。
⒋負責監督、審核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⒌負責全局退管會的管理、指導。
⒍負責全局計畫生育工作。
⒎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團委
⒈負責團員青年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工作。
⒉負責組織青年開展業務學習和崗位練兵活動。
⒊負責團員的發展工作和向黨組織推優工作。
⒋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基層團組織各項工作的開展。
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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