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是2016年7月,在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中表決通過的,目的是能夠及時有效獲得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條例全文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急救醫療服務,維護急救醫療秩序,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實現救死扶傷的宗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等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以下統稱院前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定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院內急救機構)為院前急救機構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在突發急症或者意外受傷現場,社會組織和個人採用心肺復甦、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活動或者行為。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形成平面急救站點完善、立體急救門類齊全、硬體配置先進、院前院內有序銜接的急救醫療網路和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滿足民眾日常急救需求。

第五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範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交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遊、文廣影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引導市民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市民應當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

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捐贈,支持急救事業發展。

第九條院前急救服務和非急救轉運服務實行分類管理。

院前急救服務由院前急救機構通過救護車提供。

非急救轉運服務可以由社會力量通過專門的轉運車輛提供,具體管理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合理確定急救站點的數量和布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院前急救設施建設預留建設用地。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急救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設院前急救機構的相關設施。

第十一條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院前急救機構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建立統計報告制度。

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統計信息。

第十三條院前急救機構從業人員包括急救醫師、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急救輔助人員和醫療急救裝備專業維修維護人員。院前急救機構的崗位設定和人員配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以下簡稱救護車)配備數量。救護車的具體配備數量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誌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設備和藥品,並噴塗“120”等標誌圖案。

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

任何社會車輛不得使用“120”等標誌圖案。

第十五條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一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兩名。

急救醫師應當由醫學專業畢業、經過院前急救醫療專業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急救輔助人員應當由經過急救員技能培訓合格、熟練掌握基本急救醫療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人員擔任。

第十六條院前急救人員的薪酬待遇,根據其崗位職責、工作負荷、服務質量、服務效果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本市設定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全年二十四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交通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急救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急救呼叫業務量設定相應數量的“120”專線電話線路,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急救呼叫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有在出現緊急情況且需要急救醫療服務時,才可以撥打“120”專線電話;不得有虛假的急救呼叫行為,不得對“120”專線電話進行騷擾。

“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與“110”指揮中心、“119”指揮中心應當完善聯動協調機制。

第十九條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後,應當立即對急救呼叫信息進行分類、登記,對病情進行初步評估,並發出救護車調度指令。必要時,可以對急救呼叫人員進行現場應急救護的指導。

第二十條院前急救人員在執行急救任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院前急救醫療標識,攜帶相應的急救藥品和設備設施。

院前急救人員根據調度指令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患者病情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搶救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患者家屬、現場其他人員有義務協助院前急救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院前急救人員因未能與急救呼叫的患者取得聯繫且無法進入其住宅等現場開展急救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請求協助進入現場。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除通過院前急救機構為急診患者提供轉院服務的情形外,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原則,決定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院前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急救醫師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院前急救人員在將患者送往院內急救機構的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患者病情,進行生命體徵監測,及時救治,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詢問病史,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護性措施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在提供急救醫療服務時,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專業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院前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管理保存。院前急救機構的急救呼叫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陸上、水面、空中等門類齊全的立體化院前急救網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實現陸上與水面、空中急救一體化。

第二十七條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必要時,由應急醫療專家對現場患者情況進行專業判斷後,由院前急救機構送往相關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二十八條院前急救機構應當按照市和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為大型民眾性活動做好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準備工作。

第三章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院內急救醫療資源配置規劃,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內急救醫療資源布局,加強對院內急救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危重急症專業急救網路,加強區域內定點救治工作。

第三十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院內急救機構的功能定位,制定院內急診科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院內急救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加強急診科室建設,並接受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室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設定急診科室,加強急診學科建設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內急救醫療服務能力。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關、停急診科室。

鼓勵院內急救機構開展急診與重症監護室一體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院內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掌握急診醫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診科室醫護人員,並加強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培訓。

第三十三條院內急救機構應當建立急診搶救、緊急會診等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院內急救人員應當遵守規章制度和診療技術規範,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第三十四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急診分級救治標準,明確急診分級救治的目標和措施。

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執行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並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急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循急診分級救治標準,聽從醫護人員安排,按照院內急救機構的規範和流程有序就診。

第三十五條院內急救機構與院前急救機構之間應當建立工作銜接機制,規範交接工作流程,按照急診分級救治標準的要求,實現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

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接到院前急救人員要求做好急危重患者收治搶救準備工作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做好接診準備。

院前急救人員將患者送達院內急救機構後,院內急救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與院前急救人員辦理患者交接的書面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推諉,不得無故占用救護車的設施、設備。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院內急救機構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院內急救機構交接情況的監督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確因情況特殊需要轉運至其他院內急救機構進行救治的患者,由首診的院內急救機構進行判斷,對符合轉運指征的,應當由首診的院內急救機構聯繫、落實接收的院內急救機構。

第三十七條院內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救治、轉診或者分流。患者經急診科室救治後需要住院繼續治療的,院內急救機構應當及時將其轉入住院病房治療;患者經急診科室診治後病情穩定、無需繼續急診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或者轉診至相關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繼續治療康復。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體系,暢通患者雙向轉診渠道。

鼓勵三級醫療機構與相關醫療、康復、老年護理、養老機構開展業務協作和雙向轉診。

第三十九條市醫保部門應當通過醫保支付政策的傾斜,引導經過急診處理、病情穩定的患者轉診到相關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康復。

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仍無故滯留院內急救機構、占用急救資源的患者,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信息提供給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記為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十條本市建立院內急救醫師與院前急救醫師、院內急救醫師與其他相關科室醫師聯動培養機制,組織相關專業醫師到院前急救機構或者急診科室工作。

第四十一條院內急救機構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機構功能定位、急診規模、急診醫療服務質量,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標;考核後的獎勵應當向急診科室傾斜。

醫療機構應當對急診科室的醫護人員在個人績效考核和職稱晉升、聘任方面予以傾斜,加強急診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

第四章社會急救

第四十二條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本市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

第四十三條下列場所和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識、技能的工作人員:

(一)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機場、客運車站、港口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體育場館、展覽場館、文化娛樂場所、旅館、商場、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大型建築施工企業的施工現場、大型工業企業。

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四十四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紅十字會應當組織編寫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教材,組織各類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志願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四十五條公安、消防人員、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員和乘務員、學校教師、保全人員、導遊以及自動體外除顫儀的使用人員,應當參加紅十字會、院前急救機構等具備培訓能力的組織所開展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四十六條紅十字會、院前急救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工作,組織市民參與社會急救培訓。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人員參加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急救知識和技能課程,組織學生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急救知識、技能普及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第四十八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制定符合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培養和學科隊伍建設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優先通行,在救護車遇到交通擁堵時,應當及時進行疏導。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的路段,除救護車以外,禁止停車。

第五十條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第五十一條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得阻礙救護車通行。

對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而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車輛和行人,免予行政處罰。對不按照規定為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讓行的車輛和行人,院前急救機構可以將車輛或者行人阻礙救護車通行的情形通過視頻記錄固定證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證據,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對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免收道路通行費和停車費。

第五十三條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從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的安排,不得干擾急救醫療服務,不得妨礙急救醫療秩序,不得毆打、辱罵急救醫療人員。

對有前款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並予以處理。

第五十四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收費標準,並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及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其急救醫療救治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危重病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所產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五十六條本市建立急救醫療信息系統平台,對全市院前、院內急救資源狀況等進行動態監控,實現院前與院內急救資源信息即時共享。

第五十七條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專家庫。

本市有條件的三級醫院應當建立應急醫療救援隊,參與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救護車開展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虛假的急救呼叫行為,或者對“120”專線電話進行騷擾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院內急救機構拒絕、推諉患者交接,或者無故占用救護車的設施、設備,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衛生計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未及時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範和質量控制標準;

(二)未依法履行對急救醫療服務的保障職責;

(三)未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重點關注的關於救護車急救反應時間、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交接時間以及緊急現場救護行為是否免責的問題,法制工作委員會於5月19日上午召開立法論證會,聽取了立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領域專家和法院系統法官以及急診ICU質控中心、新華醫院等方面專家的論證意見;還就進一步加強對緊急現場救護人員的保護措施問題赴上海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進行了專題調研。

6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情況

(一)關於院前急救機構設立登記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的規定易引起歧義,不利於倡導市民開展現場救護,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款規定主要是從院前急救機構設立登記的角度來規範的。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院前急救機構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二)關於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搶救準備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這裡的“急危重患者”範圍過窄,應當平等對待全體患者。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除急危重患者外,對需要送往院內急救機構搶救的其他患者,院前急救人員也應當通知院內急救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中的“急危重”三字刪去。(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三)關於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銜接的問題

有些委員建議恢復條例草案中關於“對急危重患者,院內急救人員和院前急救人員一般應當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在法工委召開的立法論證會上,專家們認為,將該規定寫入地方性法規應當慎重,“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由相關行業協會來制定標準和規範更為合適;地方性法規將“十分鐘內完成交接”作為法定義務後,可能會引發醫療糾紛和訴訟。經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1.目前本市明確規定“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有兩個檔案,一是2009年上海市衛生局的內部行文《進一步做好院前急救患者轉運和接診工作的通知》,二是2012年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推薦性地方標準《醫療機構轉運接診救護車病人服務規範》,兩者均不具有強制性,不宜將有關內容法定化。2.經查閱國內外相關立法資料,目前尚未有國家或者地區對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交接的具體時限作出規定。從國家和兄弟省市立法情況來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制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和兄弟省市現行地方性法規中也未對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3.由於院前急救實行“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指定送往某醫療機構的情況客觀存在且並不少見,這就容易造成在某個時間段內由院前急救人員送往某醫療機構的患者過於集中,如果強制規定在十分鐘內完成交接,會給醫護人員的後續救治造成較大壓力。4.從性質上來看,“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是規範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交接工作和程式的技術性標準,涉及急危重患者的認定標準、認定主體、交接工作的內容和標準等,專業性較強,根據醫療衛生行業的特點,由醫療機構或者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技術標準和規範較為合適。5.從法律後果來看,一旦“十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成為地方性法規中的義務性規定,在本市醫療急救資源尚未能與患者日益增長的急診需求相匹配、醫患關係沒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不利於醫療活動的正常開展。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條例不再對交接時間作出規定。同時,為了確保急危重患者得到及時救治,提高救護車周轉效率,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關規定,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院內急救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院內交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四)關於急診分級救治的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院內急救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的急診分級救治執行規範向社會公示;有的委員提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按照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和規範有序就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推進急診分級救治工作,是改善急救醫療服務的重要工作環節。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移至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條予以表述,並將第二款修改為:“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執行制度,並向社會公示,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並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急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循急診分級救治標準,按照院內急救機構的規範和流程有序就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五)關於緊急現場救護行為的問題

有些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應當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由政府予以補償或者補助。在立法論證會上,專家們認為,施救人因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不宜由政府通過財政資金予以補償。上海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相關同志建議,由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專項基金、商業保險等形式,給予施救人獎勵或保障。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是一種無償的、善意的人道主義救助,可以為醫護人員的後續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贏得時間。為了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在全社會營造積極參與急救的良好氛圍,建議探索由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加強對緊急現場救護人員的保護,鼓勵和支持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作如下修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定三種緊急現場救護情形,第四款在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增加“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的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三條)

(六)關於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教材的問題

有的委員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有關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教材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的教材有利於急救培訓更加系統化、規範化,有利於提高急救培訓的質量和水平。為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五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紅十字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編寫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教材,組織各類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關於救護車急救反應時間的問題。有些委員建議在條例中增加救護車急救反應時間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發布了《關於深化本市院前急救體系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力爭在本市建成平面急救站點布局完善、立體急救門類齊全的院前急救網路;實現本市院前急救的硬體配置(車輛、裝備、信息化等)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其核心指標是急救站點平均服務半徑在3.5公里以內、救護車數量達到每3萬人一輛、急救平均反應時間在12分鐘以內。根據《指導意見》,“急救平均反應時間達到12分鐘以內”是到2020年實現的規劃目標,目前受制於急救站點數量、救護車數量以及路況等因素尚未達到。為此,本條例不宜對急救反應時間作出硬性規定。建議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根據《指導意見》確定的目標和要求,分階段、分步驟有序推進急救站點、車輛裝備、信息化等硬體建設,完善急救資源配置,切實保障民眾生命健康和城市運行安全。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出台背景

近年來,在公共場所突發急病卻“無人會救”或“無人敢救”的現象屢屢發生。2016年6月,北京捷運6號線呼家樓站開往潞城方向站台上,34歲的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突然暈倒,雖經現場旅客救治,但仍不幸逝世。2014年2月,深圳35歲的IBM項目經理梁婭突然倒地,50分鐘無人救助,最終去世。

如何解決諸如此類“無人敢救”“無人會救”的現象?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新《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並鼓勵市民積極參與急救培訓。

就緊急現場救護,《條例》規定,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醫療急救指揮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為急救提供便利。同時,《條例》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因為率先提出“社會急救免責”,這部“好人法”因此被稱讚有利於發揮人道主義、能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急救。

表決通過

2016年7月,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是在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中表決通過的條例,為使市民能夠及時有效獲得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明確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規定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配備數量;規定救護車的標誌、名稱及裝備標準,強調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條例還明確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規定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2名。

正式實施

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正式實施。被稱為“好人法”的這項法規率先提出社會急救免責,明確規定“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解讀

急救醫療服務工作承擔著民眾日常急救、突發公共事件救援和重大活動保障等職責,事關民生福祉和城市安全。多年來,本市急救醫療服務工作雖然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在社會日益增長的需求面前,仍暴露出急救網路體系不夠健全、急救資源不足、院前院內急救協同性不夠等問題。為確保急救醫療更好地服務市民,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經多方調研,將《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2015年度立法計畫正式項目。

自2015年11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條例》草案,至2016年7月29日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整個立法過程歷時8個月,《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立法過程及特點

從常委會審次安排上來看,《條例》草案共經歷了3次審議方交付表決,包括兩次分組審議和1次大會審議,體現了常委會對本《條例》的高度重視,做到了研究充分、審議充分和修改充分。

從立法調研形式上來看,在《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座談會、論證會、研討會和實地調研等多種調研形式,多方面、多渠道地聽取院前院內急救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相關社會組織、人大代表、醫護人員、律師、專家和廣大市民的意見,並認真吸收採納。對於社會各方面關注度高、分歧較大的院前院內急救銜接、緊急現場救護行為是否免責等問題,還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深入討論以形成共識。

從立法指導思想上來看,堅持以院前急救、院內急救和社會急救“三位一體”的急救醫療服務理念為立法指導思想,力求解決社會反響強烈的難點問題,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這在全國各省市急救醫療立法中尚屬首次,有利於解決院前急救、院內急救和社會急救之間的銜接不暢的問題,全面提升急救醫療服務水平。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六十六條,在政府職責、急救網路、急救服務等方面作了較細緻而有操作性的規定,既符合上海實際,又有所創新。

關於政府的主導作用。為了發揮市和區人民政府在本市急救醫療服務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條例》提出了本市急救醫療服務體系的建設目標,明確規定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形成平面急救站點完善、立體急救門類齊全、硬體配置先進、院前院內有序銜接的急救醫療網路和服務體系。同時,還對政府在規劃建設、經費保障、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資源以及急救醫療服務日常監管等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

關於提高院前急救服務能力。為提高院前急救服務能力,使市民能夠及時有效獲得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確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規定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以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救護車配備數量。二是明確救護車的人員配備要求,規定每輛救護車應當至少配備急救醫師1名,駕駛員、擔架員等急救輔助人員兩名。三是規範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規定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四是強調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則,規定院前急救應當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送院原則;在患者病情危急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

關於規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為了使患者能夠及時獲得院內急救醫療服務,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有效銜接,《條例》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提出院內急救能力建設要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院內急救醫療資源布局,建立、健全相關危重急症專業急救網路;相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急診科室。二是明確急診分級救治制度,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依據急診分級救治標準,引導急診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並決定救治的優先次序。三是完善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銜接機制,院內急救機構應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後,及時做好接診準備;院內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院前急救人員辦理書面交接手續;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交接情況的監督和考核。四是強調首診負責制,院內急救機構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五是規定轉診分流的要求和引導措施,明確院內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救治、轉診或者分流;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暢通患者雙向轉診渠道。

關於社會急救。一是鼓勵緊急現場救護。即通常所說的“好人法”,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可以在更大範圍內發揚人道主義救助精神,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創造條件。首先,《條例》規定了3種緊急現場救助和救護的情形:1、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2、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3、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其次,為了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在全社會營造積極參與急救的良好氛圍,《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最後,《條例》鼓勵社會組織通過商業保險、獎勵等形式,支持和引導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二是明確應當配備急救器械的場所和單位。軌道交通站點、機場以及客運車站等交通樞紐,學校、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大型建築施工企業的施工現場、大型工業企業等三類場所和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鼓勵有條件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三是明確特定人員急救培訓和普及性急救培訓的要求。公安、消防人員、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員和乘務員、學校教師、保全人員、導遊以及自動體外除顫儀的使用人員,應當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紅十字會、院前急救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和培訓工作。

關於引導市民尊重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規定了市民在撥打“120”急救電話、急診分級救治、不得占用急救資源、對救護車讓行等方面的義務,引導市民尊重和配合急救醫療服務活動,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自覺維護急救醫療秩序。

急救醫療服務立法體現了全社會對人民民眾生命和健康的關切。《條例》的通過,將本市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納入了法治化軌道,有利於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提高社會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能力,提升急救醫療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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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11月1日起實行。上海市衛計委透露,力爭在2017年前新增25個急救分站、2020年前新增44個急救分站。著重在人口導入區域和急診資源相對稀缺地區,完善院內急救醫療機構(設有急診的醫療機構)布局,緩解部分大醫院急診人滿為患的情況。與此同時,上海將全面施行急診分級制度,急救預檢的人員配置和急診就醫流程的改造完善。

多家醫院急診已分級診療

據悉,滬上多家醫院已經實行急診分級診療。

在仁濟醫院,每個急診病人預檢的時候,都能看到一張急診內科分診標準:一類危急、二類緊急、三類普通、四類非急診。急性消化道出血、心臟呼吸停止、需要心肺復甦的病人等屬於一類;急性中毒、醉酒神志不清等屬於二類;有急診情況但病情穩定屬於三類;普通上呼吸道感染、複診配藥、慢性病屬於四類。

上海門急診量最大的新華醫院已開始實行急診分級診療,同樣分四級:紅色一類危急疾病,包括休克、昏迷、救護車送來明確急性心梗、嚴重心律失常等,立即安排進入搶救室;橙色二類危重病人,例如生命體徵不穩定,有潛在生命危險狀態的病人,將會監護生命體徵,適時轉入搶救室;黃色三類緊急病人,安排急診適當優先診治,但是病人在等候時如果有不適要及時告知醫護人員;四類綠色非緊急病人,按照急診流水順序就診,不過為了確保患者候診安全,可以到分診台先行進行相關檢查。

新華醫院急診科主任費愛華透露,新華醫院平時僅急診內科就有600人次/天,周末達到800人次/天。實行急診分級診療後發現,急診中四類綠色非緊急病人最多。特別是晚上、周末或是節假日,不少病人僅僅只是到急診配藥,占用了寶貴的急診資源。

據悉,新華醫院急診分診系統有望再次升級。目前,信息改造正在進行中。費愛華坦言,未來構想在急診時分類分級別掛號,這樣的話,高峰時四級患者可能要2-3個小時才能就診。

三成病患不需看急診

“通過分級,醫院能夠合理地分配急救醫療資源,減少病人候診時間。”中山醫院急診科科護士長馮麗說,中山醫院對急診病人進行一問、二看、三檢查、四分診,同時,使用電子信息化預檢分診系統,使得急診分診的準確率有所提高。

雖然急診分診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急診不急”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馮麗說:“目前,至少有30%的病人都是非急診病人,如果是晚上,這個比例還會更高。這部分患者病情不是很嚴重,從醫生角度來說應該去看門診,但病人心情比較著急,所以更傾向於來看急診。”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即將實施,中山醫院也將繼續完善預檢分診制度。據馮麗介紹,目前各項疾病的分級標準還需進一步完善,接下來會細化各項疾病的分級標準,做到每種類型疾病均有一把衡量分級標準的“量尺”。

讓危重病人優先就診

新華醫院、中山醫院等6家醫院曾聯合做過一次調查,詢問病人為什麼“選擇急診而非門診”,52.6%的人答“(因為確是)突發急症”,而37.7%的人說“因為急診檢查速度快”、30.1%的人說“因為急診等候時間短”,還有27.7%的人說“因為白天沒有時間看病”。

一名急診科醫生告訴記者,多年前曾碰到過一個病人得了心肌炎,儘管及時趕到急診室求診,但由於候診時間太長,還沒見到醫生,就永遠地閉上了眼睛。因此,急診分診制度能夠讓真正需要急診的病人,特別是危重病人在第一時間得到診療。

而真正要讓急診“急起來”需要病人及其家屬的配合。也有人呼籲,適當提高急診的掛號費,通過價格槓桿來約束占用急診資源的患者。

院前院內急救書面交接

上海衛計委透露,《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的實行,將會提升急診急救服務能力,急救分站、車輛裝備、信息化和人員配置等方面都會進行標準化建設。

另外,相關部門明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拆除或遷建已有的急救分站。對於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關停急診的醫療機構,必須恢復急診科室運營。

自下月起,本市全面施行院前院內急救書面交接制度。各院前急救機構應參照《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要求填寫《交接記錄單》,詳細記錄抵達醫院時間和交接完畢時間;患者送達醫院後,醫院(急診科或相關病區)工作人員應與院前急救工作人員進行書面交接,並雙方確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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