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第十條(審核) 第十一條(公示)

第一條(目的)
為了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發揮人才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上海人才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09〕3號)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指導原則)
按照優先服務國家戰略、優先服務“四個中心”建設重點領域的原則,引進人才實行條件管理,明晰分類。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式規範、辦理方便。
第三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監察機關負責對職能部門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衛生、人口計生、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條件)
用人單位引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滬工作穩定的人才,專業(業績)與崗位相符,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的人員。
(三)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要科技計畫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四)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畫的人選。
(五)在本市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且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六)本市金融、貿易、航運等現代服務業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地區總部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
(七)本市重點引進機構、項目或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八)本市重點產業發展緊缺急需、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或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十)在滬投資於本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為投資所在地的區縣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中擔任高級經營管理職務的創業人才。
(十一)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引進人才範圍。
第六條(申報材料)
(一)用人單位申請報告;
(二)《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請表》;
(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五)反映政治素質、能力業績的相關材料;
(六)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或職業資格證明;
(七)與依據的申請條件相應的證明材料;
(八)就業期間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九)有效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十)戶籍所在地鄉鎮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引進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居住房屋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者人才公寓、職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權屬證明及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七條(申請)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引進人才的,中央在滬單位、市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註冊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第八條(受理)
對於申辦材料齊全的,經辦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補齊相關材料。
第九條(初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初審機構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單位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條(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引進特殊人才的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公示)
審核通過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15天。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引進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條(戶口遷移)
經公示通過的人才,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家屬隨遷)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虛假或偽造,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並將失信信息記入誠信記錄。對已騙取獲得的本市常住戶口,及時註銷。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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