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社會志願者協會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機構簡介

三明社會志願者協會是社會服務志願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組織。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三明市轄區內實現會員共同意願,遵照協會章程,開展社會服務志願者活動。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監督、指導。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的規定,在各部門、縣(市、區)設立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協會章程

三明市社會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三明社會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社會服務志願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踐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三明市轄區內實現會員共同意願,遵照協會章程,開展社會服務志願者活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管理、監督、指導。本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的規定,在各部門、縣(市、區)設立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市委文明辦。
第二章 業務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活動範圍:
(一)發揮志願者協會職能和作用,規劃、組織社會志願服務工作,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各類創建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協調指導各團體會員組織開展志願奉獻活動。
(二)有計畫地組織協會會員開展社區便民、掃盲、家教、醫療、維護治安、文藝演出、科技攻關、公益勞動等志願服務活動;
(三)為社會上有特殊困難者提供專業性幫助;
(四)開展重大災害或嚴重危機時的救護工作;
(五)對志願人員進行培訓;
(六)同國內外志願者組織之間開展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奉獻精神,自願參加社會公益服務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身體、技能素質。
(四)在三明社會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每年參加志願服務工作不少於48小時,(註冊志願者原則上每個月至少參加兩次服務,連續五次或三個月未參加服務的將被暫停資格,勸退直至除名)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上交兩張一寸彩色照片;
(二)填寫《三明社會志願者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註冊登記。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三個月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可接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作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嚴重損害本協會權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依照章程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 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各團體會員組織主要負責人的選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好的民眾基礎;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指導團體會員組織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共建經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和經費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理財,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意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改後的章程即可生效。
第三十條 修改後章程應及時報送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須由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經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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