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刑法學專論》

金融犯罪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複雜化和勞動分工細密化的衍生物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金融犯罪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複雜化和勞動分工細密化的衍生物。所謂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業務活動領域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危害國家有關貨幣、銀行、信貸、票據、外匯、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定犯,它是對既有金融法律法規的違反;作為一種刑事犯,它是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毒瘤”。金融犯罪問題的日漸突出,正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普遍重視。
作者簡介
劉憲權,男,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荷蘭艾柔默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刑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上海市重點學科刑法學科的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曾承擔並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七五”期間全國法學重點研究課題、國家“九五”重點圖書選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重點研究課題、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重點課題、美國政府資助項目等。在《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法制日報》、《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學》、《法學評論》、《社會科學研究》等核心報刊發表論文數百篇,獨著和參著學術著作三十餘部,科研成果曾分別獲全國法學科研成果獎二、三等獎,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以及上海市優秀教材一等獎等多項獎項。
曾被評為“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優秀教師”、“寶鋼全國優秀教師”、“上海市高等教育名師”、“上海市勞動模範”和“上海市領軍人才”等多項稱號,並連續十二年被學生評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師”。

目錄

第一章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分類依據
第一節金融犯罪的定義
第二節金融犯罪的範圍
第三節金融犯罪的分類
第二章我國金融犯罪的成因及對策
第一節我國金融犯罪的現狀及趨勢
第二節我國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第三節我國金融犯罪的防治對策
第四節結語
第三章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軌跡
第一節我國古代有關金融犯罪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我國近代有關金融犯罪的立法概況
第三節我國革命根據地時期有關金融犯罪的立法概況
第四節我國當代有關金融犯罪的立法概況
第四章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及立法完善
第一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第二節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第五章共同金融犯罪與單位金融犯罪研究
第一節共同金融犯罪問題
第二節單位金融犯罪問題
第六章金融犯罪數額研究
第一節金融犯罪中數額的作用
第二節金融犯罪數額的分類
第三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犯罪數額
第四節共同金融犯罪成員的數額認定
第五節金融犯罪數額規定及適用的完善
第七章金融犯罪法定刑研究
第一節金融犯罪法定刑設定
第二節金融犯罪法定刑設定的特點
第八章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據
第二節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罪名設定比較
第三節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的對象
第四節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行為人主觀目的認定
第五節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
第六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司法認定
第七節購買假幣和以假幣換取貨幣共同犯罪的司法認定
第八節持有、使用假幣罪的司法認定
第九章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據
第二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章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據
第二節高利轉貸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認定
第五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認定
第六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一章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司法認定
第二節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二章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據
第二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司法認定
第五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三章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概述
第二節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司法認定
第五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的司法認定
第六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四章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研究
第一節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的立法依據
第二節逃匯罪的司法認定
第三節騙購外匯罪的司法認定
第十五章洗錢犯罪研究
第一節洗錢犯罪的起源、現狀和特點
第二節我國洗錢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軌跡
第三節洗錢罪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
第四節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
第十六章金融詐欺犯罪研究

前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調節、控制整個國民經濟的運作,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和發展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金融犯罪是現代社會經濟生活複雜化和勞動分工細密化的衍生物。所謂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金融業務活動領域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危害國家有關貨幣、銀行、信貸、票據、外匯、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作為一種法定犯,它是對既有金融法律法規的違反;作為一種刑事犯,它是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毒瘤”。金融犯罪問題的日漸突出,正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普遍重視。
近幾年來,我國的金融犯罪形勢較為嚴峻。從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看,金融犯罪的數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額越來越大;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作案和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的現象突出;單位犯罪和跨國、跨地區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趨向專業化、智慧型化,新類型犯罪不斷出現;犯罪分子作案後大肆揮霍、轉移贓款或攜款外逃的情況經常發生,危害後果越來越嚴重。無論從保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出發,還是從懲治和預防金融犯罪的角度考慮,對金融犯罪進行深入研究都具有現實性和必要性。但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關於金融犯罪的研究較多地側重於從犯罪學角度展開,即使刑法學角度的研究也往往偏向於注重對金融犯罪中各具體犯罪的構成特徵進行探討,對於金融犯罪構成中的一些共性問題的探討研究仍顯不足。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領域的犯罪情況變化很大,現有的金融犯罪相關研究已經很難反映出金融犯罪的新的特點和趨勢,很多新類型金融犯罪案件經常帶來法律適用上的困惑和難題。因此,就刑事法學領域看,在總結歸納國內外有關金融犯罪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基礎上,對金融犯罪作進一步系統而深入的研究顯得十分重要。
精彩書摘“否定說”認為,將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作為金融犯罪,很容易混淆金融犯罪與發生在金融活動中以營利、牟取私利為目的的瀆職犯罪,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占、貪污、挪用、受賄犯罪,以及盜竊、搶劫金融機構財物等犯罪行為的界限。實際上,除詐欺銀行外,盜竊銀行、搶劫銀行這兩類犯罪均屬於傳統的財產犯罪,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更不是金融犯罪。
筆者認為,“肯定說”與“否定說”的爭議關鍵在於研究的視角不同。“肯定說”側重於廣義的角度,“否定說”則側重於狹義的角度。從刑法理論及現行《刑法》規定分析,從狹義角度研究這一問題,即認為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不屬於金融犯罪的觀點似乎更為合理。首先,把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與盜竊、搶劫銀行犯罪相提並論,混淆了兩者之間根本的區別。因為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雖然也可能是針對銀行實施的,即在對象上與盜竊、搶劫銀行犯罪一致,但是前者發生在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過程中,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後者則與金融業務活動毫無關係,也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在此,筆者尤其要強調的是,不能因為盜竊、搶劫銀行犯罪行為使銀行的財產遭受損失,就認為是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從而把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與盜竊、搶劫銀行犯罪予以等同對待。這些觀點顯然是將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混淆了,即以犯罪對象的相同性代替了犯罪客體的相異性。
其次,我國刑法理論在論述金融犯罪時通常都是從狹義上說的,無論是在論述金融犯罪總體的分類和構成要件還是個罪的概念和特徵時,都未將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作為金融犯罪看待。究其原因,無非是金融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雖然也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同時也侵犯了公司、企業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後者理應理解為主要客體。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犯罪的性質理應由行為所侵害的主要客體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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